河北省旅行社招徠遊客獎補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旅行社招徠遊客獎補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3年7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旅行社招徠遊客獎補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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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旅遊企業實施“引客入冀”計畫,更好激活地接旅遊市場,加快推動全省文旅市場恢復振興,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文化和旅遊市場恢復振興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3〕7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針對組織河北省區域外遊客來冀旅遊的旅行社進行激勵性獎勵。旅行社分社及服務網點不在獎補對象之列。
第三條 獎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實行事後獎補。
第四條 同一人次或事項只獎補一次,不在各項獎補中重複計算。
第五條 河北省旅行社招徠遊客獎補資金年度總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參照2012版《河北省旅遊局遊客招徠獎勵辦法(試行)》),按照符合獎補標準的旅遊團隊出發時間由早到晚排序,資金獎完為止。其中,旅遊包機獎補不超過500萬元,旅遊專列獎補不超過1300萬元,旅遊包船獎補不超過200萬元。按照旅遊包機、旅遊專列、旅遊包船獎補項目的順序,可以調劑使用。
第六條 獎補申報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第二章 獎補項目及標準
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組織開展的下列項目可以進行獎補。
第七條 旅遊包機獎。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客機組織省外遊客入冀旅遊。每架包機達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給予獎補,在冀停留時間不少於2晚3天,國內包機獎補2萬元/架次,入境包機獎補5萬元/架次。
第八條 旅遊專列獎。指每列專列在冀停留時間不少於2晚3天,併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旅行社包租專列組織省外遊客入冀旅遊,每列專列入冀遊客人數不少於400人(含400人)的,獎補4萬元;同一專列每增加100人,追加獎補資金1萬元,每列專列最高獎補8萬元。
第九條 旅遊包船獎。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線組織省外遊客入冀旅遊,且在冀停留時間2晚3天,每艘包船達到200人以上的(含200人),國內獎補3萬元/艘次,入境獎補5萬元/艘次,每增加200人,分別追加獎補資金3萬元和5萬元。組織國際專業旅遊郵輪來河北靠岸且上岸旅遊的,每艘獎勵10萬元。
第三章 獎補審核管理
第十條 凡申報旅行社招徠獎補的旅行社,均須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填報入境游接待或國內游接待團隊信息進行備案,未如實填報旅遊團隊等相關信息的不予受理。申報獎補項目的旅行社企業需在團隊到達3個工作日前書面向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指派人員對團隊進行核查,匯總後上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外旅行社申請相關獎勵,須委託省內旅行社代為申報,並提供書面委託書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一條 河北省文化和旅遊廳委託第三方專業審計服務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報告。報告報請省文化和旅遊廳審定。
第十二條 獎補考評周期、申報時間和申報材料
(一)以季度為單位計入獎補考評周期。獎補結果在河北省文化和旅遊廳官網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者予以兌現並向社會公布。
(二)申報獎補旅行社須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上報申報材料,由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上報至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旅行社經所在地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審核後,將申報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據此,省文化和旅遊廳出具獎補意見和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並撥付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堅決打擊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對組織來冀的旅遊包機、旅遊專列、旅遊包船等各獎補項目,凡是存在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情形的,一經查實,當年獎補資金一律不予兌付,並納入失信名單,三年內不得進行獎補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獎補的旅行社企業應按照要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並積極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等有關部門完成抽查審核工作。對不及時填報系統數據、提供記錄與實不符、超出申報時間或申報事項不在規定期限的旅行社企業不予獎補。對於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後取消其當年獎補資格。對經舉報查實弄虛作假的旅行社企業,取消其3年內申報資格,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及媒體曝光,並提供給有關部門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度獎補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年及後續兩年申請獎補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
(二)由於申報單位自身造成的服務質量過失,年度被有效投訴3次以上(含3次)或發生重大投訴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其他取消獎補資格情況。
第十七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規,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獎補申請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直接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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