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6年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精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委印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等相關規定,經過組織專家對我省原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和新農合藥物目錄進行比對分析與合併、並徵求各市及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全省統一的《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各地,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名 稱:
關於印發《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6年版)》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955/2016-01111
發布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文 號:
冀人社發【2016】58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
關於印發《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6年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華北油田管理局及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社保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精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委印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等相關規定,經過組織專家對我省原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和新農合藥物目錄進行比對分析與合併、並徵求各市及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全省統一的《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各地,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制定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是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對建立完善統一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2016年版《藥品目錄》是以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連續穩定為原則,對《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16年版)》進行整合。《藥品目錄》適用於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採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採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於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乙類藥品中指定按甲類支付的藥品,屬國家基本藥物,醫保支付按甲類藥品執行。
五、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愛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六、對於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不分甲乙類)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其中標價格不高於其所組成藥品中標價格之和的,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此類複合藥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確定。
七、對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在徵求諮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納入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目錄,其支付比例按乙類藥品管理。
八、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認真執行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藥品通用名等規範處方使用的規定,廣泛使用西藥通用名稱、中成藥正式用名。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於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複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定點協定管理。要採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後乙類、先口服製劑後注射製劑、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九、各地要深化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在總額控制基礎上,推廣建立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按服務單元等複合式付費方式,嚴格控制醫療費用合理支出。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
十、各地要加強醫保用藥服務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範圍,並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要充分利用醫保醫療服務智慧型監控系統,加強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醫保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地採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十一、各地要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調整支付範圍;要認真對照《藥品目錄》凡例的有關規定,做好《藥品目錄》內特定製劑等歸類藥品規範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資料庫。過渡期結束後,不能以藥品資料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同時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支付。
十二、本次發布的《藥品目錄》於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可以設定兩個月的過渡期,原《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16年版)》在過渡期結束後停止使用。
十三、本次發布的《藥品目錄》為過渡性政策,待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出台後,我省將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調整和規範。
十四、本次發布的《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藥品目錄》在實施過程中,依據藥品使用情況,遵循基金安全運行和合理用藥原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出現的特殊情況可做必要的調整。
十五、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與業務培訓,加強對《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遇有問題,及時報告。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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