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發〔2000〕2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精神,進一步規範我省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確保國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2]30號
  • 發布日期:2002-07-12
  • 生效日期:2002-07-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冀政[2002]3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軍分區,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河北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發〔2000〕2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精神,進一步規範我省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確保國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河北省境內軍隊與地方共同維護管理(以下簡稱軍民共管)的國家直接用於國防目的的永備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國防工程包括各類坑道、碼頭、洞庫和掘開工事及其工程營房、工程進出道路、軍用水井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維護管理組織,落實維護管理制度,對國防工程實施經常性的維護和看管,保持國防工程的良好狀態和使用效能。
第四條做好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共同責任,軍地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評比,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檢查,省軍區、軍分區、人民武裝部、基層武裝部,是同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的辦事機構,具體承辦軍民共管事宜。第七條省軍區和各軍分區的司令機關在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轄區內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
(四)與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有關問題;
(五)負責國防工程檔案資料的建設與管理;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在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完成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
(三)與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負責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的組織、培訓和管理工作;
(五)檢查、指導本轄區內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制定和發布有關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決定;
(三)依法協調、處理地方經濟建設和民眾生產、生活與國防工程維護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糾紛;
(四)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
(五)協助軍事機關做好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的組織、培訓和管理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熟悉管護區域、工程數量、位置、技術狀況和有關標誌;
(三)對國防工程進行檢查、維護;
(四)制止各種侵占、危害和破壞國防工程的行為,對一般性毀損及時予以修復並上報;
(五)按照上級的要求做好保護國防工程的宣傳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會議制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要定期召開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確定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本轄區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有關問題;總結和部署工作,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原則上省、市每年,縣(市、區)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辦理;對超出本級許可權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第十二條情況通報制度。軍隊國防工程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通報國防工程管護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情況。
第十三條安全保密制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應落實安全保密制度,搞好安全保密教育;對國防工程的重要檔案、資料、圖紙、照片等涉密載體,分類建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承包責任制度。縣與有管護任務的鄉(鎮)、村及管護人員簽訂管護承包契約,實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員、定標準、定工程,包質量、包經費、包任務)的工程管護承包責任制,發給管護證。
第十五條維護保養制度。各級軍隊國防工程管理部門應根據轄區內工事現狀和保護要求,制定年度和長遠維修規劃,有重點、分步驟,逐步逐片實施。原則上,坑道每10年,掘開式工事每5年,進行全面維修,確保工程管理質量。
第十六條檢查驗收制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對轄區內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安全保密、工程質量、經費使用、落實制度等情況進行檢查。省每年抽查一次,市每年普查一次,縣每半年普查一次,鄉每季普查一次,村每月、管護員每周巡查一次,出現自然災害及特殊情況,應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總結評比制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應對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進行總結評比,推廣經驗,表彰先進,研究和解決問題,縣每年、市每二年、省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八條建檔與交接制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組織,要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工程檔案工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做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規格統一,長期保存。管理任務調整和管護人員變動時,要及時組織交接,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請示、報告制度。對軍民共管工作中一些重要情況、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崗位培訓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每年對國防工程管護人員進行一次技術培訓或業務指導,有計畫地培訓管護骨幹,不斷提高維護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做好國防工程的保護工作,制止損害、侵占或者危害國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打擊破壞國防工程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進行經濟建設或編制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和儘量避開國防工程,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拆除或者遷建、改建國防工程的申請;申請未獲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遷建、改建國防工程。
第二十三條承擔國防工程管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工程的具體位置、用途;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工程內部,不得擅自對工程開發利用。第二十四條根據保護工程的需要,地處山區、牧區、礦區和沿海,屬單獨或分散的工程,原則上其周邊200米為安全保護範圍。工程相對集中的地區,安全保護範圍可相連,即在該地域外圍工程向外延伸200米處為安全保護範圍。一些位置比較特殊的工程,可在確保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根據具體地形、地物的走向,以大於(或小於)200米的距離確定保護範圍。地處平原、城鎮居民地區的工程,可視當地的具體情況,採取能達周邊200米距離的按200米確定保護範圍,達不到200米的,則取最大值,確定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土地附屬物,原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在國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採礦、爆破、挖沙、取土;
(二)採伐林木;
(三)私自開啟封閉的國防工程;
(四)破壞國防工程的偽裝;
(五)阻斷出入國防工程的通道;
(六)其他危害國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未經軍隊國防工程管理部門師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和當地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批准,禁止在國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區或涉外項目;
(二)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
(三)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四)對國防工程進行攝影、攝像、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
(五)其他危害國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轄區內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需要,縣人民武裝部可以從當地聘請思想進步、責任心強的鄉村幹部、民兵或者其他人員擔任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
聘用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推薦,縣人民武裝部審查批准。經批准擔任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的,由縣人民武裝部與其簽訂聘用合用,發給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證書,明確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較重,工程分布相對集中的縣人民武裝部,可組建8-10人的民兵專業化維護分隊,其主要任務是:每年在封凍和雨季前集中對工程進行維修;定期對工程進行啟封保養,並搞好封閉偽裝;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執行維護、搶修任務。
第二十九條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質量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無損壞、變形和鏽蝕現象;
(二)工程內部整齊、清潔,無堆積雜物、積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閉完好,復土(砂、石)厚度不應少於50厘米,排水暢通,外部植被良好,偽裝與背景協調;
(四)土建工程和附屬設施完好,定位標誌齊全。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具體質量標準按總參謀部兵種部發布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第五章經費與待遇
第三十條國防工程的正常維護管理經費列軍費開支,主要用於國防工程檔案資料整理,國防工程普查和正常維護管理,禁止挪作它用。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申請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專項解決。
第三十一條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按照下列規定享受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補貼:
(一)農村民兵擔負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的,根據其承擔任務的工作量,按照當地同等勞動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誤工補貼;
(二)企業、事業單位民兵擔負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的,原享受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
(三)其他人員擔負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的,由軍隊國防工程維護管理部門給予補貼。
在國家對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補貼經費不足的情況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減免一定數量的義務工。
第三十二條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履行職責的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按照國家和省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傷亡民兵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在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組織,地方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及總部、北京軍區有關要求,組織健全,計畫周密,工作紮實,熟悉並掌握維護管理工程的數量、位置、用途、戰術技術狀況和共管工作情況,圓滿完成軍民共管工作任務的;
(二)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落實,依法管理國防工程,經檢查驗收,達到《國防工程軍民共管質量標準》優秀的;
(三)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質量有明顯提高的;
(四)軍政、軍民關係融洽,軍地雙方在軍民共管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協作,能妥善處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的;
(五)廣泛開展國防教育,積極搞好軍民共管宣傳,嚴格依法辦事,堅決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和破壞行為,無失泄密事件,國防工程安全保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四條在軍民共管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選為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先進個人:
(一)國防觀念強,積極主動,盡職盡責,完成任務突出的;
(二)勇於同危害國防工程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保護國防工程安全保密成績顯著的;
(三)在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成果顯著的;
(四)在共管共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危害國防工程、妨礙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懲處。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河北省軍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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