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03
  • 實施時間:1997.09.03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並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加重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是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是企業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演出經營許可證,是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是企業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處理,公安部門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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