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決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2.22
  • 實施時間:1994.12.22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提請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議案。決定,在《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增加“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已經成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可以一次審議通過”的內容。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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