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之鳥礁

沖之鳥礁

沖之鳥礁是位於日本南部、西太平洋海域、菲律賓海當中的一組珊瑚環礁。位於東經136度05分,北緯20度25分,在東京南偏西約1730公里、沖繩東南約1070公里、關島西北約1200公里。日本方面的描述為,“高約1米,由直徑僅為數米的兩塊岩石組成”,中國方面則描述為5塊岩石,漲潮前有5塊岩石露出水面,漲潮時僅有兩塊岩石露于海面之上。沖之鳥礁退潮時東西長4.5公里、南北長1.7公里。漲潮時,只有兩塊礁石露出水面,即東露岩(日本稱“東小島”)和北露岩(日本稱“西小島”),面積分別為1.6m2和6.4m2

日本方面主張沖之鳥礁是島嶼,並以此沖之鳥礁為依據主張47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約25.5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自1987年開始圍礁造島,築起混凝土牆等,通過不斷努力,使這個不足10平方米的礁石成為人工“島”。然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要設定專屬經濟水域必須要以自然形成的陸地為根據,而不是人工築成的“島”。

針對日本的主張,中國、韓國等國一直認為沖之鳥是岩礁而不是島嶼,沖之鳥礁不能供人類居住,也無法維持經濟生活,設定大陸架沒有任何根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款明確界定,島嶼是在漲潮時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不應把不能維持人類生活的岩礁列入其中,也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沖之鳥礁
  • 外文名:沖ノ鳥島
  • 主權國:日本
  • 緯度:東經136度05分,北緯20度25分
  • 面積:7.8平方米
  • 最高海拔:1.5米
  • 行政區劃東京都小笠原村
自然地理,歷史沿革,島礁爭議,爭議點,日方意圖,日方措施,

自然地理

沖之鳥礁,日本稱之為“沖之鳥島(日文:沖ノ鳥島,平假名:おきのとりしま)”是西太平洋海域、菲律賓海當中的一組珊瑚環礁。位於北緯20度25分、東經136度04分,距離東京1700公里,距沖繩首府那霸1100公里,距離硫磺島720公里,距離小笠原群島的父島910公里。
沖之鳥礁形成於2.5萬年前,本來由6塊岩礁組成,但是由於長年被海浪侵蝕,正在不斷沒入海面或消失,現在只有兩塊岩礁露出水面。據1933年的考察記錄,當時這一帶礁石中,約有5處能露出水面,但是到1982年,已減少至4處。目前,僅剩下2處。
礁盤呈東西方向細長的橢圓狀,東西長約4.5公里,南北長約1.7公里,周長約11公里,礁湖內海水深度約3~5米。其西端有兩處礁石:東露岩和北露岩。其中東露岩通常露出海面0.9米,北露岩通常露出海面1.0米,在最高潮時,北露岩露出海面16厘米,東露岩露出海面6厘米。
北露岩和東露岩都已被日方進行了加固。在北露岩和東露岩之間,日方還建立了高腳屋形式的無人值守氣象觀測站。北露岩具體位置是北緯20度25分14秒,東經136度04分20秒;東露岩的具體位置是北緯20度25分15秒,東經136度05分01秒。

歷史沿革

1543年,西班牙人貝爾南多途經日本東南海域時,曾發現一處海礁。他在航海圖上做下標記,並將其命名為“Abre Ojos”(睜開眼睛看),提醒船隻警惕此處“時隱時現”的數塊礁石。從經緯度來看,“睜開眼睛看”即為“沖之鳥礁”。
沖之鳥礁位置示意圖沖之鳥礁位置示意圖
1789年,英國人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到達該礁,將它重新命名為“道格拉斯礁”(Douglas Reef)。
19世紀時,沖之鳥島所屬區域為西班牙的勢力範圍(從菲律賓馬紹爾群島),在美西戰爭後,西班牙將包括沖之鳥在內的一系列島嶼售予德國。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凡爾賽條約》中,國際聯盟將原屬於德國在太平洋諸島的殖民地(包括沖之鳥礁)交由日本行使委任統治權。
依據日方的史料,自20世紀20年代,日本測量船就對沖之鳥進行了多次勘測。曾參與1933年測量任務的水路部測量科科長田山利三郎曾在自己的論文中指出,沖之鳥既缺少中央島也缺少瀉湖,應該屬於“準礁盤”。
1920年開始,日本測量船對該礁進行了多次測量。1931年7月,日本政府通過內務省告示,將沖之鳥礁編入其領土範圍。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方原本準備在礁上修建燈塔和氣象觀測站,但由於太平洋戰爭的影響,這一項目未能完工。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依據《舊金山和約》第3條的規定,日本放棄包括沖之鳥礁在內的小笠原諸島等領土,並被置於美國的施政管轄之下。
1968年4月,根據日美間《返還小笠原協定》,美國將將小笠原群島行政權歸還日本,包括沖之鳥礁在內的小笠原群島被放置於東京都政府的管轄之下。

島礁爭議

爭議點

日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1款“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認為沖之鳥礁是島嶼,並將其定為日本國版圖最南的一塊陸地。
沖之鳥礁
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款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主張沖之鳥礁是岩礁而不是島嶼,不套用作基點設定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架,只可擁有方圓12海里的領海。東亞地區的韓國、朝鮮等國家及中國台灣地區也主張沖之鳥礁是“岩礁”而不是“島嶼”。
圍繞“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學界一直有“從嚴”和“從寬”兩種解讀。2007年,中國台灣領導人馬英九訪日時,就聲明了“從嚴”的立場。他認為,能夠獲得專屬經濟區的岩礁必須已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了人類居住,同時,自身資源也能夠維持經濟生活。不過,美國學者喬納森·查內則認為,人類居住並不是必要條件。岩礁只要確實具有社會經濟價值和維持人類居住的能力,就可以“享受”島嶼待遇。日本東洋英和女學院國際法教授栗林忠男更是在相關報告中指出,“不能完全否定今後通過科技力量使該島能夠維持其經濟生活的可能性”。

日方意圖

日本指“礁”為“島”的真實意圖有三:
日本主張的專屬經濟區範圍示意圖日本主張的專屬經濟區範圍示意圖
首先,沒事擴大了日本海域管轄面積。如果沖之鳥礁被認定為“島”,將使日本得到其周邊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那么日本海域的管轄面積會比現在擴大一倍,達到42萬平方公里,比日本現有的37.8萬平方公里地國土面積還要大。但如果這不是個島而是礁,它只有12海里的領海和24海里的毗連區,沒有經濟權利,只有海關、財政或者衛生、移民這四種權利。
其次,有助於日本爭奪這個區域的戰略資源。沖之鳥礁周圍海域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還有一些稀缺礦產。這些區域蘊藏著大量銅礦等稀有金屬礦、海底熱水礦床、石油及天然氣等資源。如果沖之鳥礁被認定為“島嶼”,那么周邊200海里一帶豐富的天然資源就歸日本所獨占。
第三,控制戰略通道。沖之鳥礁具有非常重要的軍事戰略地位,它扼守東海進出太平洋的主要航道,靠近關島塞班島菲律賓和台灣,戰略位置非常重要。此外,沖之鳥礁還處於亞太地區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之間,如果日本把這幾塊礁石打造成人工島,建立港口甚至起降飛機,那么它就可以成為連線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重要跳板。

日方措施

1987年,為了防止沖之鳥礁被風化和潮水腐蝕而淹沒,“沖之鳥應急對策特別研討會”就率先成立。此後的兩年里,日本共耗資285億日元,在東露岩和北露岩周圍放置了9900個鐵質防波塊,並對露出海面的岩體澆鑄了水泥防護層,在沖之鳥礁四周築成堤防設施,工程於1989年完成。1990年,日方還在這裡原有的氣象觀察站基礎工程位置進行了新的修復,並建立了現有的無人值守高腳屋和觀測設施。
1999年6月,日本政府又花費8億日元為東露岩“穿”上了鈦合金防護網。
2005年3月,日本再次展開救礁計畫,撥款1000萬日元在礁石上設定門牌號碼,架設燈塔以及氣象觀測設備。日本將沖之鳥礁編入東京都小笠原村,並給這個無人居住的地方確定郵政編碼為100-2100,電話區碼為04998。5月20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抵達沖之鳥礁石進行“視察”,並聲稱該礁石是“島嶼”。6月17日,日本在沖之鳥礁石安裝了高1米、寬1.5米的鈦制地址標牌,上書“東京都小笠原村沖之鳥島一番地”、“日本國最南端的島”、“沖之鳥島由國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樣。
2006年,日本耗資755萬美元在礁石上展開珊瑚養殖計畫,將該島四周接近海面的20萬至30萬個珊瑚蟲卵加以採集經由水槽培育後,在明年夏天再帶回該島四周的海底進行繁殖,以維持珊瑚的復活來確保日本主張的這個最南方“領土”的存在。日本水產廳官員表示,此舉不僅旨在維持和鞏固該岩礁,更是為了使其具有經濟性生活,達到海洋法中的“島嶼”標準。
日本培植的珊瑚日本培植的珊瑚
2008年11月,日本向聯合國大陸架委員會提交關於外大陸架劃界案,意味著日本以總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兩個礁石主張總面積共約為7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約25.5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對此,中國外交部以“沖鳥礁是岩礁無權設定大陸架”為由,正式提出反對。2012年5月15日,聯合國大陸架委員會未認可日本以“沖之鳥”申請大陸架主張。
2010年5月18日,日本眾議院通過了《低潮線保全和基地設施整備法案》。該法案要求在沒有船舶靠岸設施的“沖之鳥島”設立經濟活動基地,藉此向國內外宣傳沖之鳥是一座島嶼。
2012年5月15日,日本依據沖之鳥礁主張的外大陸架未獲得聯合國大陸架委員會認可。日方提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審議的外大陸架權利主張約74萬平方公里,最終僅31萬平方公里獲得委員會認可。在未被委員會認可的外大陸架主張中,包括了日本依據沖之鳥礁主張的、面積約25萬平方公里的南九州—帛琉洋脊區塊。日本外大陸架僅僅剩下了與沖之鳥礁無關的四國海盆、南硫磺島和沖大東海脊、小笠原海台四個區塊,總面積僅31萬平方公里,是原申請面積的41%。更為關鍵的是,委員會不認可沖之鳥礁具備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進一步證明沖之鳥是太平洋中的幾塊礁石,而不是能供人類生存的島嶼。委員會日本案的建議也將對國際社會新一輪圈占岩礁的熱潮有降溫作用,有助維持公平合理的國際海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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