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培平

沈培平

沈培平,男,漢族,1962年2月生,雲南施甸人,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雲南省副省長。

2015年12月3日,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培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雲南施甸
  • 出生日期:1962年2月
  • 畢業院校:北京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立案受理,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8,雲南省保山地區保山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1.08-1989.07,雲南省保山地區施甸中學教師(其間:1986.08-1988.07,在雲南教育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脫產學習)
1989.07-1993.05,雲南省保山地區施甸縣政府辦公室幹部
1993.05-1995.02,雲南省保山地區施甸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02-1996.10,雲南省保山地區施甸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6.10-1998.01,雲南省保山地委副秘書長
1998.01-2001.06,雲南省保山地區騰衝縣委書記
2001.06-2003.01,雲南省保山市委常委、騰衝縣委書記(其間:1999.09-2002.07,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3.01-2004.11,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4.11-2005.03,雲南省思茅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5.03-2007.04,雲南省思茅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04-2009.12,雲南省普洱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4.09-2007.07,在北京師範大學資源學院自然地理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理學博士學位)
2009.12-2013.01,雲南省普洱市委書記
2013.01-2014.03,雲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九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03月0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雲南省副省長沈培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08月,中共中央紀委對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沈培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
沈培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沈培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02月1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雲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沈培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立案受理

2015年02月26日,據北京市一中院官方微博訊息,北京市一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雲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沈培平涉嫌受賄一案,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開庭審理

2015年8月4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雲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其擔任中共騰衝縣委書記、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騰衝縣恆益礦產品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雲南思茅山水銅業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貿有限公司等單位,在兼併騰衝縣富華實業公司、銷售鐵礦石、協調治理超載運輸、開發大平掌銅礦項目、處置礦區群體性事件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段治葵、畢勝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15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沈培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沈培平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認罪、悔罪。
此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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