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達魯薩蘭國憲法

汶萊達魯薩蘭國憲法,規定實行君主立憲制。蘇丹是國家元首兼宗教領袖,在樞密院、立法議會、繼承人委員會、內閣部長委員會、最高法院、宗教委員會的協助和諮詢下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權。1962年宣布緊急狀態,中止實施憲法,1984年1月1日宣布完全獨立後實施本憲法的部分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萊達魯薩蘭國憲法
  • 頒布日期:1959年9月29日
1959年9月29日頒布第一部憲法。1971年和1984年曾二度修憲。憲法規定,蘇丹為國家元首和宗教領袖,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部國家權力。國家設有五個委員會,即宗教委員會(Religious Council)、樞密委員會(Privy Council)、行政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及王位繼承委員會(Council of Succession),協助蘇丹理政。
2004年第三次修憲,內容涉及政體、司法、宗教、民俗等多個方面,共13項內容,包括賦予蘇丹無須經立法會同意而自行頒布緊急法令等法令的權利;制定選舉法令,讓人民參選從政;伊斯蘭教為國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以馬來語作為官方語言,英語可作為法庭辦案語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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