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洗錢案

中國首例由操縱證券市場引發的“洗錢案”2010年7月22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股市“黑嘴”汪建中的兩個哥哥和前妻的弟弟等三位親屬站在了被告席上。他們因幫助汪建中掩飾、隱瞞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所得3.85億餘元,被檢方以涉嫌洗錢罪起訴。因被告人數較多,案情複雜,未當庭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汪建中洗錢案
  • 時間:2010年7月22日
  • 地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告人:趙志宏
事件起因,案件審理,

事件起因

對於此次洗錢事件的起因,汪建中的兩個哥哥汪建華和汪謙益回憶,2008年6月份,汪建中回到合肥,找到他們二人和汪建祥(音,汪建中另外一個哥哥)。汪建中告訴三位哥哥,證監會凍結了自己1.6億元的資金,他感覺很害怕,隨即弟兄四人便開始商議如何化解這次風險。這次見面汪建中給了汪謙益一張銀行卡,叫汪謙益等人幫著處理一些資金,並告訴他們“這樣雖然是違規操作,但頂多就是罰點款。”由於汪建華、汪謙益兄弟只有國中文化,對金融及法律知識並不了解,因此聽信了弟弟的話,決定幫著弟弟渡過難關。
據合肥當地媒體報導,三名被告在庭審中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認可,但對具體的轉賬方式等提出異議。
汪家兩兄弟辯稱,在聽朋友告知這些轉賬、提現違法之後,他們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比公安機關傳訊的日期早兩天,因此應當屬從輕處理情節。另外,汪家弟兄二人對“洗錢”過程中不同分工有分歧,汪建華稱自己沒有去櫃檯辦理過業務,只是在車上等待並負責搬運現金,但汪謙益並不認可大哥的說法。

案件審理

股評“名嘴”汪建中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於2010年6月初被起訴,在中國金融市場曾引起不小的轟動。此案也因此被稱為“中國操縱證券市場第一案”。而汪建中的兩個哥哥和前妻的弟弟因為幫助汪建中掩飾、隱瞞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所得3.8億餘元,涉嫌洗錢罪,也遭到起訴。
2010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北京、上海等地多家媒體紛紛前來旁聽庭審。由於此案涉案金額在全國也是最大的,被稱為“全國最大的洗錢案”。
涉案金額達3.85億餘元
上午9時30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庭審開始。當3名被告人被帶上法庭時,他們最先接受的是無數鎂光燈的洗禮。《法制日報》記者在現場看到,坐在旁聽席上的被告人家屬中,有的痛苦地捂上了臉。
根據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2008年5月27日,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後,因害怕被凍結更多財產,遂指使被告人汪建華、汪謙益幫助其轉移資金,該二人在明知資金系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為汪建中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中汪建華轉移1.08餘億元資金、汪謙益轉移1.05餘億元資金。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趙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繼續分流資金。9月,在得知證監會擬對汪建中作出處罰決定後,趙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親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現1.72餘億元。
被告人不同程度翻供
第一被告人趙志宏系汪建中的前妻弟弟。他按照汪建中的指示,親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現1.72餘億元。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趙志宏表示沒有異議。
但是,第二被告人汪建華、第三被告人汪謙益都不同程度地推翻了自己先前的供訴,使得庭審一下子充滿了懸念。這兩位被告人分別是汪建中的二哥、三哥。
“我只是幫他(汪建中)提提錢,不清楚是什麼錢。”汪建華說,這完全是看在兄弟情面上,“汪建中說了證監會在查他,大不了罰點款,這些錢都是他的合法財產。”
“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一部分是不屬實的。”面對公訴人的提問,汪謙益的回答更是乾脆,並稱“汪建中告訴自己只是違規而已,自己也認為是違規。”
當審判長開始詢問汪謙益對公訴機關指控有沒有異議時,汪謙益即打開起訴書逐一對指控內容進行了“說明”,稱轉移汪建中的錢是合法財產,自己有幾筆錢只是將錢從一個卡轉到另一個卡上,沒有把錢拿出櫃檯,不是取現等等。
面對被告人不同程度地翻供,公訴人似乎早有準備。在舉出大量證據的同時,公訴人還不時舉出尖銳的實例,打擊兩被告人的心理防線。比如,公訴人問被告人汪建華在上海一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報警並逃跑,為何要逃跑?汪建華支吾半天還是承認了此事。
激辯資金是否違法
在高達3.85億餘元的洗錢中,公訴機關只指控了6項具體事實,被告人每次轉移資金都高達數千萬元。被告人也供述有時到銀行轉款,需要抬著錢到銀行。
但庭審的焦點還是集中在3名被告人轉移的錢是不是違法資金上,控辯雙方進行了四五輪的“攻防”。
對於公訴機關洗錢罪的指控,3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不能證明轉移資金是違法資金。汪謙益的辯護人宋世俊說,2008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汪建中及北京首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5億、罰款1.25億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而且有關汪建中的訴訟案件起訴書也是認定1.25億違法所得,並在被告人轉錢之前,證監會已凍結汪建中1.67億元,超過了認定的違法所得。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轉移的資金是違法所得。還有就是,被告人在幫助汪建中賺錢過程中,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也沒有截留錢款。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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