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以及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就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作出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10-27
  • 生效日期:2000-10-27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39號
【發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2000-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
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27日贛府發〔2000〕39號)

具體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以及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現就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作如下規定:
一、社會力量辦學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要充分認識社會力量辦學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力量辦學所取得的顯著成績,充分把握社會力量辦學面臨的大好機遇,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大社會力量辦學發展力度,為實施“科教興贛”戰略,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新世紀江西教育的全面振興作出貢獻。
二、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可以實行公辦民助、民辦公助、國有民辦、社會力量獨資、股份制聯辦等多樣化的辦學形式。
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擴大教育規模,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滿足社會對教育需求的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促進社會力量辦學邁出更多的步伐。
三、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社區為依託的民辦或公辦與民辦並存的幼兒教育。
允許在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均能就近進入公辦國小和國中的前提下,設立少數民辦國小和國中,以提供擇校機會,但不能搞一校兩制。
大力支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高中階段的教育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
民辦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可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努力提高辦學質量與水平。
四、積極吸納社會資金辦教育,大力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教育。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獨立設定全日制民辦學校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獨立設定全日制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不含長期培訓班),與公辦學校一樣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費政策。
校舍建設可以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在徵用土地和減免建設配套等有關規費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樣的優惠政策。企業用稅後利潤在本地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撥給學校,全額用於辦學。
民辦學校依法登記註冊開辦的校辦產業,享受公辦學校校辦產業的政策優惠。允許民辦學校接納社會捐助,專項用於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社會力量辦學可以給予貸款、獎勵及優先出租或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政策優惠,但學校不得將其再轉讓、出租、抵押,且一定要用於教育。
五、民辦學校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員工。民辦學校可通過縣以上(含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實行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教師之間的相互流動。吸收公辦學校教師和大中專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允許技師、高級技師到民辦學校任實習指導教師。
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應計算工齡。民辦學校專任教師在公辦和民辦學校工作期間連續計算教齡,其教師資格認定、業務進修培訓、職稱評審、評優表彰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民辦學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教職員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六、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考試和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平等的權利。民辦學校學生的就業,實行面向社會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歧視。
七、依法保護辦學投資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收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費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徵用民辦學校的財產。
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資產管理,政府減免的稅費以及學校接受社會的各種捐助費、贊助費,不得作為投資者的回報,應當用於學校建設。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及時查處擾亂學校治安秩序、破壞校舍和場地、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
八、加大依法扶持、依法管理的力度。省政府將制定實施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暫行辦法,確保社會力量辦學依照法規規定健康發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各層次、各類型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定標準,嚴格把好審批關。
對武術類學校要嚴格審批,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類學校不得審批。對那些一無資金,二無設備,未經批准的非法辦學機構要堅決取締;對不按政策法規辦事,管理混亂,損害民辦教育形象,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要予以撤銷,對辦學者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九、切實抓好本地區社會力量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機構,建立年度檢查評估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辦資質評估和辦學水平評估,監督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性質和辦學方向,監督保證國有教育資產不流失和教育機構資產的不斷增加積累,監督保障教育的質量和標準,並切實由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轉到綜合運用立法、資助、政策引導、信息服務、監督評估等手段巨觀管理的軌道上來。對成績顯著的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管理者和優秀教師,各級政府要予以表彰獎勵。
十、民辦教育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建立健全黨、團、工會組織,切實加強德育工作。
要切實加強內部財務、財產管理,規範辦學行為,辦出特色和優勢,擴大自身的實力和競爭能力,更好地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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