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辦法

《江西省實施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辦法
  • 性質:核准辦法
  • 地點:江西省
  • 內容: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准工作,根據《江西省實施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規定》(贛府發[2004]10號)規定必須招標、並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招標事項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負責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對以下招標事項進行核准: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招標、部分招標或者不招標);
(二)項目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三)項目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申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單位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的同時,應當將已經初審的招標事項一併報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複審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安排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貼息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的同時,將已經核准的招標事項一併報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五條 項目單位需改變經核准的招標事項的,應當向核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招標事項核准手續。
第六條 因連續兩次流標,項目單位申請不招標的,應當向核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 核准條件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項目單位可以申請邀請招標:
(一)項目投資中非公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二)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四)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五)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項目單位可以申請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投資、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和企業投資的項目,且單項契約估算價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第十一條 招標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申請自行招標: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二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招標事項核准程式按照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式執行。因特殊情況,項目單位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須先行開展招標工作的,或者在項目審批、核准時未核准招標事項的,應當將招標事項單獨報送省發改委核准。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招標事項的核准程式,由各設區市、縣(市、區)發改委依法自行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申請核准招標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招標基本情況表;
(二)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組建檔案;
(三)申請邀請招標、不招標或者自行招標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其它有關材料。
項目單位所提交的材料為複印件的,須加蓋公章。
項目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項目,項目單位申請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的,應當提交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國家安全機關或保密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保密工作部門認定項目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在出具認定意見前,應當徵求相應的軍隊保密組織的意見。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自身為項目單位的,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的項目,項目單位申請不招標的,應當提交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出具的認定意見。
第十六條 因連續兩次流標,項目單位申請不招標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流標項目不再採用招標方式備案申請書,內容包括兩次招標的過程、招標檔案設定的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人員、設備、資金等要求的相應依據;
(二)原招標事項核准檔案;
(三)兩次招標時在國家或者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的招標公告;
(四)兩次招標時發出的招標檔案;
(五)委託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出具的兩次招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須提交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
因招標程式違法或者招標檔案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或者招標檔案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導致招標失敗的,不予備案。
第十七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招標事項,按以下委內工作程式辦理:
(一)非單獨核准招標事項的,實行聯合審批。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申請表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批(核准、備案),政策法規處負責對項目招投標事項進行核准。收到含有招標事項核准申請內容的項目材料,由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處室及時將材料轉政策法規處辦理招投標事項核准手續;政策法規處將項目招標事項核准結果及時送相關業務處室,作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附屬檔案一同印發。
(二)單獨核准招標事項的,或者對流標項目不再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備案的,由政策法規處單獨辦理。
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招標事項的內部工作程式,自行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對於核准的招標事項,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出具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並在意見表中明確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在一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體(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採購與招標網、江西日報、信息日報、江南都市報、江西省招標投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規避招標、不依法履行招標事項核准手續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標事項進行招標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單位有規避招標、不依法履行招標事項核准手續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標事項進行招標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
第五章 附則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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