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有獎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有獎發票管理辦法(試行),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 為進一步加強有獎發票管理,規範納稅人自覺依法使用發票行為,鼓勵消費者依法取得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有獎發票管理,規範納稅人自覺依法使用發票行為,鼓勵消費者依法取得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獎發票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集中印製、統一布獎、套印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監製章並設有兌獎聯的發票。
第三條 地稅機關依照公平、公正的布獎原則,對設有兌獎聯的有獎發票實施隨機布獎,布獎過程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二章 有獎發票種類
第四條 從事服務業、娛樂業和文化體育業的納稅人適用的《江西省**市定額發票》(手撕式)、《江西省**市服務業發票》(剪裁式)、《江西省**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發票》(稅控卷式),以及以上行業使用的印製納稅人名稱的發票。
第五條省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調整有獎發票的種類。
第三章 有獎發票開獎方式和獎項設定
第六條 有獎發票開獎方式分為“刮開式”(即開即中獎)和定期“搖獎式”兩種。
第七條 “刮開式”的有獎發票在其兌獎聯的獎區印有密碼和中獎金額、“協稅光榮”等字樣,並用螢光油墨覆蓋。消費者索取有獎發票後,可當場刮開獎區覆蓋層,顯示“中獎金額”的為中獎發票,顯示“協稅光榮”的為未中獎發票。
第八條 發票的定期搖獎,必須由消費者通過語音電話、簡訊、地稅網站等多種方式,將取得的有獎發票的代碼、號碼和密碼等相關信息,輸入到搖獎資料庫中。省局組織定期搖獎,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並在省級媒體上公告中獎結果,消費者可在當地地稅部門查詢,也可通過語音電話、簡訊、地稅網站進行中獎查詢。
第九條 “刮開式”的有獎發票布獎率為2.128%,獎項設定為:一等獎單個500元、布獎率為0.001%;二等獎單個100元、布獎率為0.02%;三等獎單個50元、布獎率為0.05%;四等獎單個20元、布獎率為0.2%;五等獎單個10元、布獎率為1.857%。
第十條 定期搖獎的有獎發票,全年設定一等獎12 個,每個獎金為人民幣20萬元; 二等獎36個,每個獎金為人民幣5萬元;三等獎72個, 每個獎金為人民幣2萬元;分期進行搖獎。
第四章  有獎發票的兌獎
第十一條 “刮開式”的有獎發票,獎金實行全省地稅機關通兌。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兌獎崗,為符合兌獎條件的中獎者或委託者辦理兌獎手續。
“搖獎式”的開獎、兌獎由省局定期組織實施,獎金兌付地點由省局指定。
第十二條 地稅機關在兌付“刮開式”中獎的獎金時,經驗票無誤後,在有獎發票兌獎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在發票聯上加蓋“已兌獎”印章,並當場辦理兌獎手續。
第十三條 為方便廣大消費者兌獎,對“刮開式”的有獎發票,主管地稅機關可與用票單位和個人簽定“委託兌獎協定書”。受託單位和個人應在中獎發票兌獎聯的背面註明兌獎日期、兌獎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憑兌獎聯按期向主管地稅機關結算,地稅機關按規定支付給受託人5%的手續費。
第十四條 “刮開式”的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為自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兌獎截止日期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搖獎式”中獎的兌獎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30內,逾期未兌獎的視為自動放棄兌獎。中獎人因故不能親自領取獎金的,需授權委託代領人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中獎者為個人的,在兌付獎金時必須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中獎者為單位的,領獎時需出具中獎單位的證明,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兌獎:
(一)收款單位、開票日期等票面信息填寫不完整或經過塗改的;
(二)發票未加蓋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
(三)空白髮票或作廢發票;
(四)兌獎前發票聯和兌獎聯撕開的;
(五)發票票面嚴重損壞,內容不能辨認的;
(六)地稅機關按有關規定認定不予兌獎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有獎發票的防偽、鑑別
第十七條 有獎發票的發票號碼、密碼和獎區信息採用數碼防偽技術印製,三者為唯一對應關係。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地稅機關提供的方式進行有獎發票的真偽鑑別。
第六章 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主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對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省局負責有獎發票的設定、布獎、搖獎等工作,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具體負責兌獎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原各市、縣(區)地稅局的有獎剪裁式、定額式發票在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江西省地稅有獎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贛地稅發[2004]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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