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補選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問題的決定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補選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2.26
  • 實施時間:1987.12.26
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和方式問題決定如下:
一、對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額,由原選區進行補選。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分別由縣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並派人到選區具體組織補選事宜。
二、補選時,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選民變動情況進行補正。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補選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民介紹清楚,並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補選代表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也可以採用舉手表決的方法。
四、補選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補選的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五、補選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發給代表當選證書;補選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六、補選代表的其他程式按《選舉法》第八章辦理。
七、增補個別的縣、鄉代表的程式和方式,也適用本規定。
八、補選和增補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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