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自然保護區條例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已經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必要性,規範的問題,

條例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現實需求
我省是林業資源大省,林業用地面積1.61億畝,占國土總面積的63.5%,其中森林面積1.38億畝,活立木蓄積4.45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3.1%,位居全國前列。去年,我省被列入國家第一批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自然保護區建設,是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林業自然保護區237處,總面積1820.25萬畝,占全省國土總面積達7.3%,為我省的生態保護事業發揮了關鍵性作用。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省內12個森林生態系統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最具代表性的保護區,是地質形態特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最集中區域,是展示全省優良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成就的重要視窗。因此,本次立法具有探索性、開創性、時代性,對鞏固和持續發揮“生態是江西最大的優勢,綠色是江西最亮的品牌”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推廣示範作用。
(二)制定《條例》是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保護的重要措施
1994年10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是管理各種類型保護區的法規,較為原則,且頒布時間較早,操作性不夠。為此,全國已有雲南、甘肅、湖南、福建、黑龍江、吉林、遼寧、天津、內蒙古自治區等國內17個省、市、自治區為4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制定和頒布了《條例》或《辦法》。且與保護區同屬一脈的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早於1990年7月就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了《福建省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並於2015年7月27日完成了修訂。因此,亟待通過這部《條例》,進一步明確保護區的法律地位、管理責任和許可權,規範政府及其部門對保護區保護的工作職責,不斷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三)制定《條例》是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迫切需要
監測數據顯示,保護區以占全省1‰的國土面積,保存了全省50%以上的高等植物、60%以上的脊椎動物遺傳基因,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鍵區域;被稱為“黃崗山三寶”的黃腹角雉、黑麂和南方鐵杉的保護工作,得到國內外專家學者的高度關注和充分肯定;完整的江西武夷山森林生態系統,是其他自然保護區無法替代的。但隨著江西武夷山(特別是黃崗山)知名度提升,到保護區休閒避暑及生態旅遊活動的人為干擾增多,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政資源管理等生態保護的壓力明顯加大,特別是亂捕濫獵、亂采濫挖、毀林種茶等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事件時有發生。通過立法,依法打擊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違法行為,能更好地保護武夷山區域的典型自然景觀、中山森林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資源。
(四)制定《條例》是為申請(擴充)世界自然遺產的必然要求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護區早在1999年就已經成為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地。省人民政府擬將井岡山和武夷山兩山合併申報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而立法是申遺的基本要件,同時國家林業局也要求保護區施行“一區一法”,以便於更好的開展保護工作。基於上述原因,加快武夷山保護立法十分必要。

規範的問題

(一)關於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明確保護區管理體制,細化有關部門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責,才能切實有效地加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為此,《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保護區的工作,其所屬的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二是確定了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並規定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在進出保護區主要路口設立資源保護檢查站。三是明確了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四是省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設立派出機構,依法查處破壞江西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五是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護區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保護區聯合保護協調機制,協調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二)關於保護措施
強化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必須採取一系列得力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按照功能分區,將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針對核心區、緩衝區及實驗區三個不同區域,規定了分層次進行保護的不同措施。二是在保護區內禁止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採挖野生植物、藥材,狩獵、打撈、捕獲、收購野生動物,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非法占地等行為。三是對保護區內的林地林木保護、人口管理、森林防火、外來物種入侵防控以及重點野生動物救護等措施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保護區實驗區資源,是促進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此,《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實驗區,經依法批准,可以根據保護對象特點、自然景觀、普及野生動植物知識等,組織開展生態旅遊活動。二是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在實驗區內劃定固定的生產區域,合理安排保護區內村民開展毛竹和茶葉生產經營等活動。三是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高校、科研機構在森林生態系統監測、遷徙物種保護、外來物種入侵、發掘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科技成果轉化等領域開展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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