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通信學會

江蘇省通信學會(Jiangsu Institute ofCommunication),是江蘇地區通信科技工作者和江蘇地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的學術性的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江蘇地區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江蘇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在江蘇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通信學會
  • 外文名:Jiangsu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
  • 業務範圍:學術交流、科普、培訓以及諮詢
  • 地點:江蘇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簡介

江蘇省通信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本會已以團體會員單位身份加入中國通信學會。
江蘇省通信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交流、科普、培訓以及諮詢。
江蘇省通信學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在我省依法設立的通信服務企業、製造企業、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符合條件的,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均可獲得江蘇省通信學會團體會員資格。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通信科技領域中做出成績的我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均可獲得江蘇省通信學會個人會員資格。江蘇省通信學會現有團體會員75個,個人會員1754名。
江蘇省通信學會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中國通信學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將充分發揮通信企事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廣大通信行業的科技工作者,積極推進江蘇通信業的發展,為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做出更大的貢獻。
江蘇省通信學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1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江蘇省通信學會。英文名稱為 Jiangsu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 ,縮寫為 JSIC 。
第二條 江蘇省通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江蘇地區通信科技工作者和江蘇地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江蘇地區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江蘇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江蘇省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通信科技工作者,通過搭建開放的學術活動平台,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學術環境,為提高公民通信與信息技術素質服務,為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務,為通信事業發展服務。促進通信科技進步,促進通信科技普及,促進通信人才成長,促進通信科技與經濟結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本會以團體單位身份加入中國通信學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南京市中山北路301號;郵政編碼:210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三)組織、協調、論證、研究和編制通信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開展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
(五)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獎的評審、成果鑑定;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促進民間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開展會員間表彰、獎勵活動,發現並舉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報等學術刊物、科普讀物和音像製品;
(十一)舉辦科技展覽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指以個人名義加入學會的會員;
(二)團體會員:指以單位名義加入學會的企事業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凡在我省通信領域從事科技工作的個人或團體(包括外籍、港澳台地區科技工作者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員工)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本會義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條件:
1、會員: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在通信行業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通信科技工作者。
2、高級會員: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本專業取得顯著成績的本會會員。
3、港澳台會員:持有港、澳、台戶籍,學術成就較高,符合高級會員條件的科技工作者。
4、外籍會員:持有外國護照,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合作,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符合高級會員條件的科技工作者。
團體會員條件:
從事通信或信息行業,具有一定數量的通信科技人員,願意支持並參加本會學術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不論是運營類企業還是設備製造及軟體企業和教育、設計、施工、出版等企事業單位,不分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均可成為團體會員的發展對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1、申請入會本人需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
2、填寫由學會秘書處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會員申請表,“介紹人”一欄需由本會在冊會員一人簽字或所在單位蓋章推薦,然後送交學會秘書處審核匯總;
3、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我會正式會員。
學會秘書處和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直接介紹,在登記表“介紹人”一欄蓋上推薦部門公章後,移交秘書處匯總,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高級會員”須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
(三)“會士”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介紹,由常務理事會推薦,報中國通信學會批准。
(四)“港澳台會員”和“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團體會員”由該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學會制訂的表格,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高級會員
除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和承擔學會諮詢、技術論證和軟課題研究等任務外,其它權利與會員相同。
(三)會士
(由中國通信學會管理)
(四)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
除享有上述會員權利外,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參加本會在國內外組織的學術會議。
(五)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優先獲得或優惠獲得本會給予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3、本會可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等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高級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
1、支持本會工作,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2、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3、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相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對積極參與學會各項活動有突出成績的會員、學會專兼職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本會組織建設有較大貢獻者、在開展活動中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和學會幹部,經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如會員調動工作,會員本人應及時與學會秘書處聯繫,屬於省內調動,由學會秘書處更改會員資料和通信錄,以便保持聯繫;跨省調動,由學會秘書處出具證明,連同會員檔案一併轉出。會員因調動工作,學會秘書處與之失去聯繫的,學會將作為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事會條例;
(二)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監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科協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用無記名等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審議使用情況;
(十一)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各級先進組織。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各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
三名,其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會的職責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理事會及其成員、學會辦事機構的工作及其活動進行監督;對學會財務狀況及會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的工作由《監事會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3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授權,常務理事會通過,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理事長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負責本會的常務事務。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可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由掛靠單位配備或由本會聘任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可設專(兼)職工作人員一至二人,由掛靠單位配備,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編輯委員會可設相應的編輯部,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編輯若干人,由掛靠單位配備,負責處理日常編輯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江蘇省科協和掛靠單位撥款;
(三)捐贈;
(四)政府支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出納由兩人分別擔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學會必須接受江蘇省科協組織的每年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科協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1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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