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01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3月1日
概述,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概述

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201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加大財政投入,將宣傳教育、隱患治理、檢驗檢查、事故處理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機械的登記、技術檢驗、操作證件核發、安全檢查、事故處理、報廢認定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明確承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推廣、套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
第七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技術地方標準體系。
第八條在組織農業機械推廣鑑定時,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需要推廣的農業機械做好安全鑑定,安全鑑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實施。
第九條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在農業機械危險部位設定安全防護裝置。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對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附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標註安全警示標誌。產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出廠記錄製度,出廠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條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證明檔案或者認證標誌。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當面交驗、試機,介紹產品使用方法和維護保養知識,說明安全注意事項,開具銷售發票,提供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製度,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銷售服務體系,保證零配件供應,依法履行修理、更換、退貨義務。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因農業機械或者零配件質量問題給使用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協助生產者召回。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發現農業機械可能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調查處理,並通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實施召回的缺陷農業機械,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農業機械的費用。
對不召回缺陷農業機械的,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農業機械安全警示公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扶持綜合性、區域性農業機械維修中心建設,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業機械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維修服務。
第十四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和維修質量保證期的規定,在核准的維修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保證維修質量;發現維修的農業機械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送修人。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填寫維修記錄,維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設區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對無掛車手扶式拖拉機,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主動進行實地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配合。
教練、考試用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由設區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聯合收割機、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牌照,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應當依法辦理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裝反游標識,其掛車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
聯合收割機、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證書、牌照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實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對農業機械加強安全檢查,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免費實地安全檢驗辦法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檢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一次,逾期未參加安全檢驗的,由登記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知其所有人參加安全檢驗。連續三年未參加安全檢驗的,由登記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公告註銷其證書、牌照。
第十八條禁止改裝、拆卸農業機械安全防護裝置,禁止使用失效的農業機械安全防護裝置。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由財政給予農業機械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機械保險。
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所有人、經營者或者操作人員依法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組織,完善救助機制,降低生產經營風險。
第二十條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報廢。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農業機械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操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申請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人員,經過培訓後,應當經住所地縣(市、區)、設區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教練員、考試員的農業機械操作證件核發,由設區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六年;有效期滿,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十八周歲的,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七十周歲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操作證件。
第二十四條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農業機械技術人員,可以參加農業機械化技術培訓機構專業崗位培訓,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獲取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布專業崗位的具體範圍。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農業機械技術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培訓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支持、指導基層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蒐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業機械從業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作業、轉移等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監督檢查,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協作機制。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操作證件發放的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供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違法信息,實行信息共享。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予通過安全檢驗。
第三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檢驗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並及時排除隱患。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提高安全監督管理能力,配備相應執法裝備。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查處理、應急救援的車輛應當在車身噴塗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督和指導。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但是,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機械事故應當由兩名以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人員處理;無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下的農業機械事故,可以由一名農業機械事故處理人員處理。
第三十五條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後企圖逃逸、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拒不停止作業或者轉移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以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並當場出具憑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接受處理。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農業機械以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扣押的農業機械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組織救治。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所受理的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農業機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規定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通知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所受理的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維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轉借、塗改、偽造、變造聯合收割機、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證書、牌照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轉借、塗改、偽造、變造的證書、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改裝、拆卸農業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或者使用失效的農業機械安全防護裝置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是指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損害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微耕機等。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和主要標誌。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省人大的支持監督下,在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特別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下,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得到了持續快速發展,多項指標位居全國前列,為現代農業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到2012年年底,全省農業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76%。農機總動力達4215萬千瓦,平均每百畝動力接近60千瓦。全省擁有各種拖拉機110萬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機11.6萬台。全省擁有各類配套農機具300多萬台套,聯合收割機11.8萬台,插秧機近10萬台。農機安全生產是國家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13個重點行業和領域之一。隨著我省農業機械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對農機安全監管和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依法加強農機安全監管,保障農機安全生產,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
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影響到改革和發展的大局。近年來,全省各級農機部門在強化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防範各類農機事故發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農機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升。但從統計情況看,2006年至2012年,全省共發生農機事故7000多起,死亡2837人,受傷5000多人,農機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為了防範和減少農機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法加強農機安全監管,制定條例顯得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二是貫徹實施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客觀要求。
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農業機械安全生產,2009年,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發布實施,這是一部專門規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設定了農機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對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明確了新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主動適應“三農”工作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問題,迫切需要以地方立法手段,設定符合實際的一系列農業機械安全監管制度,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這是維護法制統一、依法加強農機安全監管、保障農機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
三是推動農機化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
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是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和前提。雖然我省農機化發展速度快於全國、發展水平處於全國領先位置,但沒有安全作為保障,發展就很難持續。當前,我省仍然存在農業機械生產製造水平不高、老舊農機淘汰更新不快、農機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駕駛操作技能水平不高的問題,再加上農機作業環境比較複雜,特別是農忙期間農機轉移範圍大,農機安全事故常發多發的態勢還沒有得到完全遏制,農機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迫切需要通過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農機安全生產監管的政策法規體系,從源頭上對生產製造到銷售、使用、維修提出明確要求,築牢安全基礎,實現安全生產與農機化水平提升有機統一。
四是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建設法制政府的重要標誌。隨著法制江蘇建設的深入推進、廣大農民民眾法制意識的不斷加強,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明確規範農機安全監管執法行為、明確處罰許可權、規定事故處理程式和辦法、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提高農機安全監管水平。同時,隨著國家對“三農”發展投入的持續加大、各項強農富農惠農政策的不斷落實,增強公共服務能力、提高為農服務水平也成為各級農機管理部門面臨的重要任務,通過立法,對農機公共服務提出明確要求,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也成為《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應有之意。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1年,《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列為“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立法計畫項目”,由省農機局負責起草。為了做好條例起草工作,省農機局在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擬設立的主要制度等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反覆論證,並完成了初稿。2012年,《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列為“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適時提出的項目”,省農機局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再次廣泛徵求各地、各有關方面意見,同時赴外省考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11月報送省政府。2013年,《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列入正式立法計畫。2013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4月17日至19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農機局赴鹽城、無錫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我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現狀,召開了由相關行政機關、農機監理機構、農機推廣機構、農機合作組織和農機生產、銷售、維修企業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4月23日,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召開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將調研意見及各部門意見吸納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起草的基本思路。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從江蘇農機安全的實際出發,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則構建草案框架,起草《條例(草案)》文本。一是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重複照抄。如第二章對農機生產、銷售、維修環節的產品質量要求從安全生產的角度進行了歸納凝練;第七章關於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不違背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進行了整理綜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對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使用了指引性的寫法。二是對於一些屬於操作層面的制度設定,通過法規授權加以規定。如第十七條“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免費實地檢驗的辦法”和第二十一條“農業機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都明確授權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這樣使得《條例(草案)》內容比較全面,結構比較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於農機安全監管體系的構建。
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間的有機協作,才能真正實現對農機安全的有效監管。因此,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精神,《條例(草案)》分4個層次架構了農機安全監管體系: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水平;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做好本地區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機械的登記、檢驗、操作證件核發、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等工作;四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關於農機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義務。
農機安全涉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各個環節,《條例(草案)》針對不同主體,分別作出了規定:生產者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對危險的部件加注安全警示標識,任何人不準非法拼裝農業機械等;銷售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條件和售後服務功能,不準銷售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農機維修者應當具備相應的維修檢測設備和技術條件,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技術人員等才能從事維修經營業務;農業機械使用者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使用等。
(四)關於農業機械各個環節安全制度的設定。
農業機械種類多,型號複雜,各種具體的農業機械在生產、使用、維修不同環節有不同的安全要求。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條例(草案)》設定了5種監管制度:一是對危及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實行生產前的安全鑑定制度;二是在生產過程中要求在農業機械危險部位設定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的制度;三是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前,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四是在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實行免費實地檢驗制度;五是實行農業機械保養、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五)關於農機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安全監督檢查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能夠切實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中明確了農機監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於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分工,特彆強調了農機監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監督檢查。進而在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中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範。
(六)關於農機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農機安全生產秩序的重要工作,涉及到事故報案受理、勘查、認定覆核、賠償調解等眾多環節,對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行業規範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條例(草案)》沒有照抄,而是根據上位法的精神和農機安全監管的實踐需要,設定了3項制度:一是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農機事故和調解的執法主體;二是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農機安全檢查的執法要求;三是第三十五條具體規定了農機事故的處理原則和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制度。這樣規定,有利於及時處理農機事故,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直接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高度重視農業機械安全生產,2009年國務院就公布實施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近年來,我省在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農業機械化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全省農機總動力4215萬千瓦,擁有各種拖拉機110萬台,農機化從業人員達到165.7萬人。農業機械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新種類、新機型的不斷湧現,從業人員隊伍的不斷壯大,對農機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針對我省農機化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自《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納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機局等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研究起草條例草案框架及文本,聽取各方面意見,並不斷修改完善。我委也提前介入,與省農機局進行了多次會商和研討,不少意見和建議已被採納。今年4月底到5月初,我委就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13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並分別赴淮安的金湖縣、揚州、鎮江市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召開了由市、縣有關部門和基層農機企業、合作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同志的意見和建議。5月中旬,我委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強化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農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責任,重點規範了農業機械免費實地檢驗、報廢更新、政策性保險、道路救助基金等制度,明確了農機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義務,針對性強,具有地方特色,是切實可行的。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第十條第二款損害賠償
農業機械或者零配件的質量問題不僅可能對使用者造成損害,也可能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建議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因農業機械或者零配件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二、關於第十一條缺陷農業機械召回制度
承擔有缺陷農業機械召回義務的應當是農業機械生產者,不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者負有協助召回的義務。因此,建議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缺陷農業機械召回制度。因設計、製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銷售者發現有設計、製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協助生產者召回。”
三、關於第十七條農機安全檢驗
第十七條對農機安全檢驗的主體、公告註銷的內容等表述不夠明確,建議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按規定實行免費實地檢驗。免費實地檢驗辦法由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檢驗每年一次,未經檢驗的不得使用。連續三年未年檢,經登記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農機監理機構告知後仍不參加年檢的,公告註銷登記證書、牌號和行駛證。”
四、關於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和調解處理
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是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職責,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只能受委託處理。同時,道路上農機交通事故處理是公安部門的職責,也應當予以明確。因此,建議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農業機械在道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關於第三十四條物品的扣押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因此,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後企圖逃逸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以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並當場出具憑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接受處理。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完畢後,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農業機械以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扣押的農業機械依法處理。”
此外,法律責任部分有的處罰偏輕,一些文字表述還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9月27日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緊緊抓住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結合我省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從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人員以及事故處理等方面作了規範,其中有不少新的亮點。
首次細化規定缺陷農業機械召回
【現狀】近年來,在各種利好因素的強力拉動下,我國農機市場呈現出的良好發展勢頭。但一些企業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以犧牲質量為代價,片面追求數量,導致農民對農機產品的質量投訴日趨遞增。由於各種農機具每年使用的時間只有短短几十天,一旦在播種、收穫季節出現問題,即使廠家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也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農民一年的收益,因而迫切需要對“問題農機”的處理加以規範。
【對策】為了保障農業機械的質量,條例對農業機械生產者和銷售者明確規定了三項制度,即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和產品出廠記錄製度,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查驗證明檔案制度、向購買者說明義務制度和銷售記錄製度,進一步明確了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銷售服務體系。同時,對農業機械維修經營作了規範,明確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和維修保證期的規定,在核准的維修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保證維修質量。
對遇到的缺陷農業機械,條例首次細化規定了召回制度,設計了四條處理路徑:一是主動召回,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協助生產者召回。二是行政監管,明確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發現農業機械可能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調查處理,並通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是召回處理,明確對實施召回的缺陷農業機械,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農業機械的費用。四是不召回的後果,規定對不召回缺陷農業機械的,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農業機械安全警示公告,從而在法律制度上預防“問題農機”大範圍損害農民權益現象的發生。
免費實地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檢驗
【現狀】近年來,隨著農業機械數量的快速增長,農業機械作業領域的不斷拓寬,操作人員的大量增加,發生農業機械事故的數量呈上升態勢。據初步統計,到2012年底,全省擁有各種拖拉機110萬台,各類配套農機具300多萬台套,聯合收割機11.8萬台,插秧機近10萬台,而2006年-2012年間,全省共發生農業機械事故7000多起,死亡2837人,受傷5000多人,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形勢十分嚴峻。
【對策】農業機械事故頻發,除了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沒有很好落實操作安全制度,操作農業機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的原因外,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檢驗率偏低有密切關係,這就對農業機械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此,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驗的規範:一是實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規定除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外,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實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對農業機械加強安全檢查,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同時,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明確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以方便農民民眾為原則,著重強調了實地進行安全檢驗,如通過制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定期安全檢驗方案或計畫,在鄉村設立檢驗點、入戶檢驗等方式送檢下鄉,確保實地安全檢驗工作落到實處;明確了實地安全檢驗的費用由財政負擔,並授權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免費實地安全檢驗辦法。二是規定安全檢驗周期,明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一次,逾期未參加安全檢驗的,由登記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知其所有人參加安全檢驗。三是規定不安全檢驗的後果,也這是連續三年未參加安全檢驗的,由登記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公告註銷其證書、牌照。
著力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
【現狀】農業機械操作是一項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當前,有相當多的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都未經過正規的專業培訓,操作技能大都通過“老子帶兒子”、師傅帶徒弟的方式獲得,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普遍缺乏農業機械操作的理論知識,這就給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埋下了很大的隱患。
【對策】為了切實提高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規範的操作水平,條例首先明確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應當領取操作證件,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可以根據就業和自身職業發展需要參加相關的技能培訓,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獲取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同時強調,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了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安全教育和提供安全信息服務職責,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支持、指導基層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規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蒐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業機械從業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管協作機制
【現狀】在農業機械事故中,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所發生的事故獨占鰲頭。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明確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管理職權,但沒有賦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事故處理權等,而是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這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違法行為有檢查權,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違法行為有處罰權,容易出現檢查權與處罰權的脫節,給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監管帶來疏漏。
【對策】為了加強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無縫銜接,條例通過三個層面完善了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監督檢查:一是明確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操作證件發放的信息,實行信息共享。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供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違法信息,實行信息共享。三是明確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予通過安全檢驗,從而共同築牢安全監管協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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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2月18日上午,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在南京召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永忠、副省長徐鳴出席會議並講話。
到2013年,全省農機總動力達到4406萬千瓦,農業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78%,農機合作社達到4568個。劉永忠要求切實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努力營造安全生產的良好社會氛圍。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和扶持政策,推進農機安全各項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提高農機安全監管水平。徐鳴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從源頭上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性能,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安全監督檢查,不斷提高農機安全監督水平;深入開展農機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全方位提升農機從業人員實用技能;及時研究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將《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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