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腳踏車運動協會

本會是江蘇省腳踏車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熱心支持腳踏車運動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民間組織。本會團結全省廣大腳踏車運動工作者和一切熱心支持腳踏車運動的各界人士,廣泛的開展民眾性腳踏車運動,促進腳踏車運動優秀後備人才的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與全國及國際腳踏車界的交流,為振興我省腳踏車運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腳踏車運動協會
  • 性質:非營利性、專業性民間組織
  • 地區:江蘇省
  • 類型:腳踏車運動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宣傳、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開展民眾性的腳踏車運動,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在民間開展腳踏車休閒、健身等腳踏車娛樂活動。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各種腳踏車競賽活動。協同省體育總會有關部門,舉辦各級教練員學習班、座談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會,考核各級教練員,提高教練員的素質。協助省體育局有關部門審議腳踏車裁判員的考核、晉級,推薦國家級裁判,確定省級以上腳踏車比賽的裁判員名單。維護腳踏車運動的職業道德,對違紀事件按照《體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開展學術討論,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研究並提出有關我省腳踏車運動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建議,並督促實施各項規章制度及措施。配合教育部門積極開展初、高中學生的腳踏車運動,促進腳踏車運動後備人才的培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和選拔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全國比賽及國際比賽。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廣泛聽取意見,爭取企業、科研、新聞部門的支持。定期向江蘇省體育總會匯報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江蘇省腳踏車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江蘇省腳踏車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熱心支持腳踏車運動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省廣大腳踏車運動工作者和一切熱心支持腳踏車運動的各界人士,遵守憲法、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的開展民眾性腳踏車運動,促進腳踏車運動優秀後備人才的培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與全國及國際腳踏車界的交流,為振興我省腳踏車運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體育總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回址為南京市五台山1-3號,郵編: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開展民眾性的腳踏車運動,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在民間開展腳踏車休閒、健身等腳踏車娛樂活動。
(二)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各種腳踏車競賽活動。
(三)協同省體育總會有關部門,舉辦各級教練員學習班、座談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會,考核各級教練員,提高教練員的素質。
(四)協助省體育局有關部門審議腳踏車裁判員的考核、晉級,推薦國家級裁判,確定省級以上腳踏車比賽的裁判員名單。
(五)維護腳踏車運動的職業道德,對違紀事件按照《體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開展學術討論,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研究並提出有關我省腳踏車運動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建議,並督促實施各項規章制度及措施。
(七)配合教育部門積極開展初、高中學生的腳踏車運動,促進腳踏車運動後備人才的培養。
(八)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和選拔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全國比賽及國際比賽。
(九)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廣泛聽取意見,爭取企業、科研、新聞部門的支持。
(十)定期向江蘇省體育總會匯報工作。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腳踏車運動界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會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入會費;
(四)由理事會統一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活動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材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七)積極宣傳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員名單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本會的名譽主席、顧問名單;
(六)通過本會的各項工作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副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回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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