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8-2020年)

江蘇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8-2020年),為進一步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推動心理治療、心理諮詢等心理健康服務,深入推進健康江蘇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二、總體要求,三、策略與措施,四、保障措施,五、督導與評估,

一、規劃背景

精神衛生是關係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將其作為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強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研究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我省精神衛生事業發展。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健全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服務網路和心理健康服務體系,探索開展社會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完善保障機制,強化工作措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和心理健康服務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生活節奏明顯加快,心理應激因素日益增加,焦慮症、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逐年增多,心理應激事件及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時有發生,老年痴呆症、兒童孤獨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預亟待加強,全省精神衛生工作仍面臨嚴峻挑戰。當前和今後一個期間,要大力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提高心理健康服務水平,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滿足民眾的健康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以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各方資源,不斷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全面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與管理,完善心理健康服務網路,加強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積極營造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促進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服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精神疾病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服務能力與水平進一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患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重大肇事肇禍案(事)件進一步減少;不斷深化全社會對精神衛生重要性的認識,全民心理健康意識和身心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
1.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更加完善。省、市、縣三級普遍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的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80%以上的鄉鎮(街道)建立由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老齡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
2.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基本健全。健全省、市、縣三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每個設區市至少建成1所政府辦三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每個縣(市)和涉農區至少建成1所政府辦二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在縣級綜合醫院設立精神科。以設區市為單位每萬人口擁有精神科床位不低於3張。省、市、縣三級至少在1家所轄綜合醫院(含中醫類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重視和充分發揮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在精神疾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精神衛生醫療服務。
3.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緊缺狀況得到緩解。全省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增加到3000名以上,以設區市為單位每萬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低於0.38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配備專職或兼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配備至少1名具備精神科執業資質的醫師;各類監管場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基本滿足工作需要;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廣泛參與精神衛生工作。
4.嚴重精神障礙救治管理任務有效落實。及時掌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數量,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療率達到80%以上。符合條件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醫療救助。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特別是命案顯著減少,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
5.精神障礙康復工作模式初步建立。探索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及社會組織、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70%以上的縣(市、區)設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開展社區康復的鄉鎮(街道),50%以上的居家精神障礙患者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6.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能力逐步提升。公眾對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的認識和主動就醫意識普遍提高,醫療機構識別抑鬱症的能力明顯提升,抑鬱症治療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0%。各地普遍開展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每個設區市開通1條心理援助熱線電話,並確保正常運行。省、市兩級均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隊伍;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需要及時、科學開展心理援助工作。重點人群心理健康問題得到關注和及時疏導,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初步建成。
7.精神衛生工作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改善。醫院、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監管場所普遍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及心理衛生保健活動,進一步提高廣大公眾的心理健康知識知曉率,城市不低於70%,農村不低於50%。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並按照師生比不少於1:3000配備專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中國小校建立學生髮展指導中心,設定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不斷提高。

三、策略與措施

(一)廣泛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
各地要將宣傳教育擺到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問題及早求助,關心不歧視,身心同健康”等精神衛生核心知識,以及患者戰勝疾病、回歸社會的典型事例,引導公眾正確認識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正確對待精神障礙患者。將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養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倡導“每個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引導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識地營造積極心態。要規範對有關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導,未經鑑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導,減少負面影響。教育、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單位要針對學生、農村婦女和留守兒童、職業人群、被監管人員、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分別制定宣傳教育策略,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宣傳,增進公眾對精神健康及精神衛生服務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調適能力。
(二)積極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各地要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服務網路,提高心理健康服務的可及性,倡導公眾科學認識心理行為問題和心理疾病對健康的影響,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養。依法將心理援助內容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充分發揮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引導和支持作用,依託現有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和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分級組建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後及時組織開展心理援助。鼓勵、支持有能力的社會組織提供規範的心理援助服務信息,引導其有序參與災後心理援助。重視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熱線服務、心理評估、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精神科治療等銜接遞進、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模式。各設區市要依託12320衛生熱線及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心理援助熱線電話和網路平台,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配備專業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專業的心理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及其他專科醫院要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向轄區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全面加強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定學生髮展指導中心,並配備專兼職人員,不斷推進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高等院校要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心理危機干預聯動協調機制,並設立心理健康教育示範中心。關注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心理健康,將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作為工作重點。充分利用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婦女之家、殘疾人康復機構、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等宣傳心理健康知識。通過培訓專兼職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會力量等多種途徑,為空巢、喪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悲傷撫慰、家庭關係調適等心理健康服務。普遍開展職業人群心理健康服務,用人單位應當將心理健康知識納入職工崗前和崗位培訓,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重視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務,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要加強對被監管人員的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
(三)著力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能力。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完善各部門各行業心理健康服務網路;搭建基層心理健康平台,將心理健康服務作為城鄉社會服務的重要內容,對社區居民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和心理疏導。鼓勵培育社會化的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培育專業化、規範化的心理諮詢、輔導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基層組織及社區民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逐步擴大服務覆蓋面。
加強機構能力建設。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大力加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以及強制醫療所建設,重點提高基層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加強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能力建設,支持省、市、縣三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能力,鼓勵和引導綜合醫院開設精神(心理)科。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充分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各類臨床科室醫務人員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培訓,注重提高抑鬱、焦慮、老年痴呆、孤獨症等心理行為問題和常見精神障礙的篩查識別、處置能力。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委託同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和指導職能,負責醫療、預防、醫學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無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城市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可委託市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技術指導任務,並指定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相關業務管理。省財政重點對經濟薄弱地區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建設給予補助。各級民政、殘聯等部門要逐步建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各地要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發揮其在精神衛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推進強制醫療所建設。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各地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根據“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原則,切實解決精神衛生人才短缺問題。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加快心理健康專業人才培養,完善心理健康服務人才激勵機制,積極設立心理健康服務崗位,逐步將心理健康服務人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與管理體系,促進心理健康服務人才有序發展,發揮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作用。合理配置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心理治療師,探索並逐步推廣康復師、社會工作師和志願者參與精神衛生服務的工作模式。各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按照區域內人口數及承擔的精神衛生防治任務配置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原則上每70張床位配備1名公共衛生醫師,確保預防工作落到實處。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至少配備1名具備精神科執業資質的醫師承擔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任務。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科護士培訓;開展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的轉崗培訓,以及縣級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全科醫師增加精神衛生執業範圍的上崗培訓;開展中醫類別醫師精神障礙防治培訓,鼓勵基層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取得精神衛生執業資格;指導社會組織規範開展心理諮詢師、健康管理師的培訓,加強實踐技能考核。教育部門要加強精神醫學、套用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高等院校舉辦精神醫學本科專業,加大精神醫學專業研究生招生比例;在醫學教育中保證精神病學、醫學心理學等相關課程的課時。
各地要切實落實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穩定精神衛生專業隊伍。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績效工資制度,各地在核定精神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時,要結合精神衛生醫療工作特點,按照我省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相關精神,在政策範圍內適當提高績效工資總量水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在內部分配時,要充分考慮職業特點和服務風險,向直接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的一線人員傾斜,調動他們從事精神衛生專業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改善精神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條件和環境,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對精神科專業人員晉升職稱給予政策傾斜。
(四)全面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救治救助。
加強患者登記報告。各級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加強協作,全方位、多渠道地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告,建立完善動態監測網路。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現轄區內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可應其家屬請求協助其就醫。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要落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制度,按要求報告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轄區內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登記,並錄入江蘇省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管理系統。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滾動排查,及時登記採集相關信息。
做好患者服務管理。各地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積極推行“病重治療在醫院,康復管理在社區”的服務模式,對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在知情同意基礎上全部納入社區管理;對急性期和病情不穩定的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轉診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病情穩定後回到社區接受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各級綜治組織應當協調同級相關部門,推動鄉鎮(街道)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動員社區組織、患者家屬參與居家患者管理;全面實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以獎代補政策,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責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為轄區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等服務。基層醫務人員、民警、民政幹事、綜治幹部、格線員、殘疾人專職委員等要協同隨訪病情不穩定患者,迅速應對突發事件苗頭,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解決治療及生活中的難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機制,暢通有肇事肇禍行為或高危險性的精神障礙患者收治渠道,設立應急醫療處置“綠色通道”,並明確經費來源及其他保障措施。省財政通過重大公共衛生專項對各地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補足。
落實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整合效應,逐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水平,將嚴重精神障礙納入門診特殊病種,逐步取消起付線。對於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患者,要資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於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要按照有關規定,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時,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對於因醫保統籌地區沒有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而轉診到異地就醫的患者,醫保報銷待遇不降低。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礙診療特點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貧困患者的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納入低保;對於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低保中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列為重點保障對象,按照規定資助其參保。
完善康復服務。各級民政部門、殘聯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和精神殘疾康復工作模式,研究制定加快精神衛生康復服務發展的政策意見,完善精神衛生康復服務標準和管理規範。加強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人員、低收入人員、被監管人員等特殊群體中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服務保障。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對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給予技術支持,並將其納入精神衛生工作支持範圍。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示範性項目建設,促進社區康復機構增點拓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隨著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治療性康復服務項目的支付範圍。蘇南等經濟發達地區要逐步探索建立庇護工場,接管治療效果較好、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精神殘疾人,使其逐漸融入社會。
(五)努力提升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水平。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醫務人員精神障礙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高等院校要加強對其心理諮詢機構工作人員和學生工作者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對就診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提供就醫指導或轉診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建立會診、轉診制度,指導其他醫療機構正確識別並及時轉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礙分類及診療規範,提供科學、規範、合理的診斷與治療服務,提高患者治療率。各地要進一步重視抑鬱症、兒童孤獨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見精神障礙,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職業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探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抑鬱症患者提供隨訪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加強中醫醫療機構精神類臨床科室能力建設,鼓勵中醫專業人員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和研究。
(六)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
將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建設納入江蘇智慧健康服務工程,省衛生計生委統籌建設全省精神衛生信息系統,並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和全員人口資料庫對接。各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建立電子病歷系統,並實現與省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的數據傳輸。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與指導任務的機構要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審核、分析等,定期形成報告,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各地應當逐級建立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共享和銜接機制,重視並加強患者信息及隱私保護工作。定期開展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依法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及時掌握精神障礙患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加強信息資源的合理運用,強化監測預警,定期分析研判,實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和部門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作用,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切實加強本地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將精神衛生有關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統籌考慮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專業人才培養、專業機構運行保障等,推動精神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落實部門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政策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落到實處。綜治組織要發揮綜合治理優勢,推動精神衛生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各級綜治組織要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已登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重大案(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切實加強精神衛生防治網路建設。綜治、衛生計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強化協作,進一步完善嚴重精神障礙防治管理與康復服務機制。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包括精神障礙在內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與指導。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單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工作發展的保障政策,加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不斷提高康復服務規範化、專業化水平。各級殘聯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提出的精神殘疾防治康復工作要求,推行有利於精神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開放式管理模式,依法維護精神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研究論證,探索心理諮詢機構的管理模式,制定發展和規範心理諮詢機構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經費投入。
各級政府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並加強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要紮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落實政府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精神衛生公益性事業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精神衛生服務和社區康復等領域。
(四)加強科學研究。
各地各有關部門及研究機構要圍繞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針對精神分裂症等重點疾病,以及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常見、多發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開展基礎和臨床套用性研究。重點研發精神障礙早期診斷技術以及臨床治療適宜技術。加強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精神衛生法律法規與政策等軟科學研究,為精神衛生政策制定與法律法規實施提供科學依據。大力開展心理健康相關的基礎和套用研究,針對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和危害公眾健康的重點心理疾病,開展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相關轉化醫學研究。加強國內外交流,吸收、借鑑和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套用於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五、督導與評估

省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實施分工方案,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組織本規劃實施。各級政府要對規劃實施進展、質量和成效進行督導與評估,將規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作為政府督查督辦重要事項,並將結果作為對下一級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2020年,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終期效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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