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 檔案類別:條例
  • 地點:江蘇省
  • 發布年份:2010
會議公告,條例全文,修訂說明,審議報告,解讀,

會議公告

《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19日

條例全文

(2000年6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結構最佳化、技術推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研究開發新能源技術和節能新技術,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內容,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技術和技能,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並推行節約型消費方式。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動節能工作,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向節能型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省節能專項規劃,分別編制重點領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科學規劃能源項目建設,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支持開發利用天然氣、潔淨煤、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強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能和可燃廢棄物的綜合開發利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能耗行業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能耗較高的產品制定並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主要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定額,指導、促進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屬於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設計、建設等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定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被監督檢查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監督對象收取費用,執法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落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加大工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力度,加快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用能設備、先進的能源監測、控制、綜合利用技術,加強對淘汰落後產能、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等節能工作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標準,組織開展建築能耗調查統計、評價分析、監測、公示等工作,推進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實施建築能耗定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準入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裝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能源消耗定額和節能考核評價、能效公示辦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監測網路,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嚴格限制高能耗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城市熱力規劃,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集中供冷,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鼓勵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發展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新建的開發區和有條件的住宅區、城鎮,應當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範圍內,除科研、生產特殊需要並經節能、環保主管部門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鍋爐,現有的鍋爐應當限期淘汰。
集中供熱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保證正常、安全、可靠供熱。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餘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生產的電量符合上電網要求的,由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認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能耗的產業和產品。
鼓勵和引導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能耗、易污染的行業實行專業化生產,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第二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加強科學管理,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淘汰能耗高的舊設備。
第三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三十一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控制、電機調速、節能照明等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和專用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並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按照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主要產品能耗指標、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按照要求報節能主管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並對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生產能耗較高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根據能耗定額指標,完善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淘汰高能耗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工藝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企業生產工藝的最佳化和產品結構的升級。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組織能源計量、統計、管理和耗能設備操作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和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九條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生產、進口、銷售或者轉讓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三)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
(四)無償提供和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熱力等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節能的重點和方向,並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納入政府的科學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和本省實際情況,組織重大節能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項目推廣。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指導節能技術推廣套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公布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鼓勵推廣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支持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提升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委託單位的設備、技術等節能改造提供諮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等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用能單位能耗的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新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自願協定機制的建設、契約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四十五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並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通過財政補貼給予支持。
引進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政策扶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資金中安排用於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
對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節能技術進步項目,應當在信貸、稅、費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
第四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所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生產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建設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監督檢查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的數據和分析報告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能源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節約能源,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是我省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對於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環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的決策部署,制定實施了促進節能降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不斷提高,萬元GDP能耗持續下降。“十一五”前四年,全省萬元GDP能耗累計下降17.3%。但是,我省能源消耗總量大、增長快、強度高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節能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節能管理體制需要進一步理順,節能執法體系尚需健全,節能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有待進一步加強,節能評估與審查等管理措施執行不夠到位,部分地方節能財政投入較少,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重點用能單位等重點領域的節能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節能激勵措施不夠完善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制度建設層面,通過立法,從源頭上加以解決。
2000年4月,我省出台了《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原《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推進全省節約利用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新《節約能源法》),並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節約能源法》對節能工作的調整範圍作了擴展,從過去重點調整工業領域節能,向工業、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多領域的全社會節能延伸,同時構建了更為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並注重市場化機制的運用和強調節能技術的開發、推廣。由於上位法的修改,原《條例》的很多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不能很好適應節能實際工作的需要。
為了更好地適應節能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在全社會推進節能工作的背景下理順和完善節能工作的管理體制,同時,也為更好地總結提煉我省近年來在節能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實現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迫切需要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新《節約能源法》頒布施行後,原省經貿委就開始著手《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材料。《條例(修訂草案)》初稿形成後,多次徵求全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重點用能單位的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會。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12月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2010年4月27日至29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赴連雲港、蘇州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部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在蘇州市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代表參加的座談會。省政府法制辦於6月8日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對其中的重大問題,專門請示了省政府有關領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消化、吸收相關意見,修改、完善有關條款,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7月2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修訂的基本思路
本次修訂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依照《節約能源法》,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健全節能基本管理制度,以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和重點用能單位等主要領域為重點,以高耗能行業為關鍵,進一步強化政府、部門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完善節能服務體系,理順節能管理體制,強化節能法律責任,為推動全社會節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關於節能工作管理體制
節約能源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應當明確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部門。同時節約能源又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許多方面,需要各相關部門在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原《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科技、財政、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由於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名稱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發生了變化,《節約能源法》修訂後其他負有節能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所調整,《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三)關於建築節能、交通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
建築、交通和公共機構是節約能源工作的三個重要領域。目前,除了《節約能源法》以外,節約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還有《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交通運輸部出台的《公路水路運輸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5號)以及《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8號)、《江蘇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已有專門的法規、規章進行了詳細規範。立足於節能管理實際狀況,同時避免與現有規定重複,《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範了上述三個部門的節能管理職責。
(四)關於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
新《節約能源法》增加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的內容。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並參照其他省的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主要從四個方面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制度,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二是細化能源審計制度,在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並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三是規定節能改造資金管理制度,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四是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節能培訓制度,在第三十六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業務學習或培訓,並設立能源管理崗位。
(五)關於差別價格制度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要求各地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額加價政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77號)對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為充分發揮政府巨觀調控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對用能行為加以引導和規範,促使用能單位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參照廣東等省的規定,並考慮到主要耗能行業的變化性,《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
(六)關於節能資金
加強節能工作,需要政府採取激勵政策加以引導和推動。設立節能專項資金,是政府對節能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支持。根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條“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的規定,省政府已設立節能及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經調查了解,目前我省已要求設區的市設立相應的節能資金,並將其作為每年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雖然對縣級政府尚未作硬性要求,但從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來看,有必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節能工作。參考山東、廣東等省的做法,根據我省節能工作實際,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中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資金情況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9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第十六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節能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性措施。加強節能工作,既是我國和本省當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重大戰略任務。近年來,我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的決策部署,制定實施了促進節能降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節能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顯著成效,能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不斷提高。“十一五”前四年,全省萬元GDP能耗累計下降了17.3%。但應清醒地看到,全省能源消耗總量大、增長快、強度高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實現節能目標的壓力越來越大,節能工作中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和矛盾,迫切需要通過完善立法加以解決。
2000年4月,我省出台了《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原《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推進全省節約能源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新《節約能源法》),並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節約能源法》將節能工作的調整範圍,從過去主要調整工業領域,擴展為工業、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全社會節能,並構建了更為嚴格、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同時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和強調科技節能。由於上位法已作修改,原《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不僅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問題,也有需要增加內容和細化操作措施的問題,因此,依據新《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和省內外節能管理的實踐經驗,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十分迫切和必要。
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有些意見和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關於對第一章“總則”的修改意見
為了加強節能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建議在條例第五條中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都應當向上級政府報告年度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因此,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情況
二、關於對第二章“節能管理”的修改意見
1、條例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加快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以及產品”,以及在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中也有涉及淘汰落後產品、裝備、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內容但表述不相一致,容易引發對條款內容認識上的歧義,因此,建議按照新《節約能源法》的規範表述將其統一修改為:“加快淘汰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2、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內容表述存在交叉重複,建議將其合併為一條分三款置於第十一條。第一款內容應修改表述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公布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能耗過高的產品制定並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第二款內容應修改表述為:“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對本地區主要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定額”。第三款內容應修改表述為:“鼓勵、支持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3、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是從源頭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重要舉措。鑒於該制度實施中,有關部門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和檔案政策規定的衝突,因此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後增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的內容,並將其置於第二款。此外,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原第二款僅將“設計、建設單位”規定為履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設備和產品”這一普適性禁止義務的主體,不全面,同時其內容與上位法和第三十七條重複,建議刪除。
4、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中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定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日常工作”的內容,與本款前面的內容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建議將其移至第二款,並建議修改為:“依法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節能監察的日常工作”。同時,本條款中缺少節能監察機構的職責、監察程式、工作要求等方面的規定,建議對此作適當充實和細化。
5、條例修訂草案中缺少對工業節能管理職責的有關制度規範,建議增加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加大工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力度,加快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用能設備、先進的能源監測、控制、綜合利用技術,加強對淘汰落後產能、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等節能工作考核和監督管理”,並作為第十六條。
6、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實際工作中也做不到;同時,根據立法調研中市、縣提出希望上級機關事務管理機關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指導的意見,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和標準。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7、為了理順條款內容之間的邏輯關係並儘量減少條款數量,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關於建築節能的兩條予以合併,作為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於交通節能的兩條予以合併,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將條例修訂草案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第二十一條兩款內容和第二十二條一款合併為一條,分別作為第十九條的第一、二、三款。
8、為了發揮行業協會在節能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建議在本章中增加“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的內容,並作為第二十條。
9、根據“公眾參與”的節能工作原則,建議在本章中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的社會動員,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大眾傳媒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公益廣告製作、發布者應當加強節能的公益廣告製作、發布,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和節能知識水平”的內容,並將其作為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對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的修改意見
1、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中關於“...鼓勵發展低能耗的先進生產力…”的內容表述過於抽象空泛,建議修改為:“…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和低碳經濟…”。
2、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合併為一條,並分列為四款。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併為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兩款合併為一款,並列為第四款。對合併修改後的內容,應將其作為第二十三條。
3、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中關於“…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舊設備…”的表述不夠全面、準確,建議修改為:“…加快淘汰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此外,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把對能源消費量大的生產企業加強能源管理和節能工作的要求,規定為所有“用能單位”的法定義務,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建議作斟酌推敲。
4、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合併成一條,分別作為第一、二、三、四款,並將合併修改後的內容作為第二十四條。
5、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的內容,並將第二款和第一款合併為一款。修改後的內容表述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6、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關於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規定的內容合併為一條,並分列為四款。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合併修改後的內容表述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按照要求報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定期開展能源審計,並對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作為第一款;同時,應刪除與上位法重複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兩款合併作為第二款;第三十六條原來的兩款內容分別作為第三、第四款。上述合併後的內容,應列為第二十六條。
7、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的內容修改為:“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將第(二)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贈予他人使用”的內容修改為:“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將第(四)項“無償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熱力等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的內容修改為:“無償提供和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熱力等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四、關於對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的修改意見
1、財政預算設立節能專項資金,是新《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的政府引導和推進節能工作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各級政府都應當不斷加大財政資金扶持的力度。同時,為了規範財政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新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自願協定機制的建設、契約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將修改後的內容列為第三十二條。
2、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的內容併入上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的第二款,並將條例修訂草案原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3、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關於“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的表述,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能源消費實施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鼓勵、支持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並作為第三十四條。此外,該條第二款關於“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的表述,與上款內容重複,建議刪除。
五、關於第五章“法律責任”的修改意見
1、由於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已刪除,因此建議將原第四十八條全部刪除。
2、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進一步加大對節能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對凡是不履行法定節能義務和違反禁止性行為的,都應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條例修訂草案法律責任條款中涉及新《節約能源法》和相關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原稿中設定的處罰規定存在著與新《節約能源法》和相關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以及自由裁量權明顯過大的問題,應認真仔細查對後再進行修改。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次序和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新修訂的《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節能條例》)已於2010年11月19日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大對新修訂的《節能條例》的宣貫力度,現就其出台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節能條例》出台的背景
能源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節約能源,對於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環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是我省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為了推動和規範節能工作的開展,我省於2000年4月出台了《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推進全省節約利用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國家根據新的節能形勢,對1997年1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我省現行的《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需作相應修改;另外,近年來我省節能工作中取得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確立下來。因此新修訂的《節能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實現節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將對進一步推進全省節約利用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節能條例》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節能條例》共六章五十四條。對現行《節能條例》做了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調整範圍,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將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納入了調整範圍。鑒於《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對相關領域節能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節能條例》對相關領域節能僅作必要銜接。二是進一步完善了節能管理基本制度。如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節能規劃備案制度和節能監察制度等。三是進一步完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如重點用能單位內部能源審計制度、重點用能單位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制度、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節能培訓制度等;四是健全了節能標準體系和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生產單位和設計單位要執行用能產品和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建築節能標準、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標準,並在這些標準的基礎上規定了更加嚴格的節能管理辦法。五是強化了政策激勵措施、加大了政策激勵強度,明確了促進節能的財政、價格和信貸政策,如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實行差別價格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等。六是強化了節能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
《節能條例》的主要特點
1、完善節能工作管理體制
節約能源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必須明確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部門。新修訂的《節能條例》將節能主管部門的名稱做了相應修改,將現行《節能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許多方面,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根據《節約能源法》對節能工作實行主管和分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係界定,新修訂的《節能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2、完善固定資產投資節能評估與審查制度
《節約能源法》明確,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來看,大多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具有不可逆性,項目的實際節能效果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有很大的關聯性,且項目建成後按照節能標準和節能要求整改的難度大、成本更高,因此,必須從源頭上抓緊節能管理,嚴格節能審查和評估工作,並在工作程式上保證節能審查和評估制度落到實處。為從源頭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長,進一步推動節能減排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並嚴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是有關節能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的重要方向,必須把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作為項目審批、核准和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之一,才能切實有效地遏制高效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新修訂的《節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52號)檔案明確規定“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投資項目,須由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其合理用能作出評價,達不到行業節能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定額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核准、備案,從源頭杜絕能源的浪費。對擅自批准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落實差別價格和累進加價制度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要求各地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額加價政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77號)》規定“一是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確定電價政策,促進產業政策貫徹落實。二是合理確定高耗能產業的總體電價水平,對允許和鼓勵類企業執行正常電價水平,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電適當提高電價,以限制和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結構調整。三是堅持區別對待,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參照廣東等省條例規定,並考慮到主要耗能行業的變化性,新修訂的《節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這樣,有利於充分發揮政府巨觀調控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對用能行為加以引導和規範,促使用能單位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
《節約能源法》增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內容,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並參照兄弟省的有關規定,新修訂的《節能條例》強化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第三十五條);二是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審計制,規定了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並對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第三十五條);三是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改造資金管理制度,規定了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第三十七條);四是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節能培訓制度,規定了“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組織能源計量、統計、管理和耗能設備操作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和培訓。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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