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是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3日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日,根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10年5月1日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日期:2017年6月3日
  • 生效日期:2017年6月3日
修訂的條例,內容解讀,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29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治安安全條件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範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核查後,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和形跡可疑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誌。
第十九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除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等,有電機的還應當登記電機號碼;
(三)物品為行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物品在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條 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委託所在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章刻制業經營者刻制,並向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提交公安機關規定的證明檔案和有關證明材料。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規定的證明檔案和有關證明材料;
(二)刻制公章後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經辦人基礎信息,以及有關檔案材料、公章印模實時傳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三)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
(四)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五條 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拒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現場開鎖時,應當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託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註明聯繫方式,並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
(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誌,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儘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並按法定的程式對物品進行處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經營者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並為經營者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職能部門查處範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並可以對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點的範圍內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三)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從名錄中予以刪除。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經營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務(凌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契約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於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為什麼制定《條例》?
近年來,我省特種行業發展較快,目前,登記在冊的旅館、舊貨、刻字、印刷等傳統的特種行業經營單位已發展到5.3萬家,與民眾生產生活以及社會治安穩定密切相關的行業發展最為迅速,有的成倍增長。行業快速發展引發惡性競爭加劇,經營格局的轉變以及無證無照經營的增多降低了市場自我約束機能,導致治安問題日漸突出,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可以說,制定《條例》不僅僅是維護特種行業經營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規範公安機關執法管理,保障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的需要。
2、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通過對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合理規制,在儘可能不影響特種行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確保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實現經營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雙贏。圍繞這一思路,起草和審核《條例(草案)》時,始終堅持以下四個結合:一是堅持促進發展與規範管理相結合;二是堅持開放市場與落實責任相結合;三是堅持預防控制與發現打擊相結合;四是堅持保護合法與打擊違法相結合。
3、《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除附則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特種行業的範圍;二是特種行業經營的治安安全條件;三是特種行業的治安責任;四是特種行業監督管理責權;五是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4、哪些行業被《條例》界定為特種行業?
《條例》第二條規定,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具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由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管理的旅館、典當、公章刻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舊貨交易、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印刷7類行業,公安機關實際上參照特種行業管理的要求實施治安管理的寄賣業、機動車修理業,以及因經營性質特殊、治安問題複雜,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首次納入特種行業範圍的開鎖、汽車租賃和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5、條例對特種行業治安安全條件作出哪些規定?
《條例》立足於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經營單位合法權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治安管理工作實踐,對一些帶有前瞻性、實效性的治安安全條件予以確認。一是經營特種行業應當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二是部分特種行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三是從業人員應當無相關犯罪記錄。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四是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與有關企業和設施保持一定的距離,禁止設點的範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6、為什麼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配備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身份證件識別設備?
實踐證明,推行治安管理工作信息化,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管理效能。通過推行信息化管理,極大地減少了公安機關上門檢查的次數,既節約了警力,又減少了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經營者需要備案、報送的各類信息,都可以通過系統完成,減少了經營者往返於公安機關的頻率。隨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普及,身份證件識別設備的安裝使用已經普及,通過身份證件識別設備的使用,可以自動識別證件真偽、自動完成信息錄入,有效避免出現人工識別和手工錄入的差錯,降低因錄入錯漏被查處的風險,提高驗證登記的效能。
7、為什麼部分特種行業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視頻監控系統已經成為防範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手段,僅2008年,全省公安機關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就預防發生案件1.1萬多起,查破各類案件2.3萬多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1.4萬多名。特種行業是不法分子出沒之地,因而應當成為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的重點之一。視頻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可以有效震懾盜竊、收銷贓等違法犯罪分子,既保護了經營者的自身安全,又服務了社會治安穩定。視頻監控設備安裝的重點部位包括: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
8、為什麼特種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無相關犯罪記錄?
作此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特種行業很容易被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特種行業因其內容和性質,容易滋生收銷贓、組織容留賣淫、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對從事特種行業有過違法犯罪紀錄的人員,應當限制其再從事該特種行業,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後果。二是可以提高行業的信譽度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感。大部分特種行業跟老百姓的生活都有著緊密的聯繫,限制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從事特種行業,將會提高行業的信譽度,減少公眾的心理恐慌,促進行業的發展。例如,鎖具是單位和個人財產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這就要求開鎖人必須清清白白,誠實守信,才能取得單位和個人的信任。近年來,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提出了加強開鎖業、汽車修理業監管的建議和提案。三是《公司法》、《典當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此類規定,外省市也有相關從業限制的規定。
9、為什麼設點收購廢舊金屬應當與有關企業和設施保持一定的距離?
近年來,盜竊鐵路器材、工業原材料等案件高發,並呈上升趨勢。盜竊作案人員往往就近銷贓變現,以逃避打擊。對此,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在鐵路、礦區、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1997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通告》規定,在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大中型鋼鐵企業周邊3000米以內,以及在電力、通訊等大型設施周邊和鐵路沿線兩側2500米內設立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鐵路建設力度加大,相關企業發展也比較快,如果設定安全距離過長,會制約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發展。為此,《條例》根據我省實際,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對安全距離的設定進行了適當的縮短。
10、特種行業許可、名錄和備案三級管理是如何分類的?
對國家確定保留特種行業許可的旅館、典當、公章刻制業經營單位的開辦,繼續實施前置許可;對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開鎖業經營單位,由公安機關納入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其他特種行業經營單位的開辦,由經營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公安機關備案。
11、如何落實特種行業的治安責任?
首先,《條例》明確了特種行業治安責任人。《條例》規定: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其次,《條例》明確了特種行業驗證登記和信息報送義務。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及時、準確獲取相關信息是關鍵,從這些信息中可以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順線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這需要特種行業經營者對經營活動的參與者以及涉及的物品等認真進行查驗,如實登記相關信息並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12、什麼是累計記分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由於各地公安機關對“情節嚴重”的理解不一致,容易出現處罰畸輕畸重的現象。為此,《條例》設定了記分管理制度,對經公安機關批准從事特種行業經營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在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通報經營者,並提供經營者查詢。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既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經營者起到警戒作用,又可以提高經營者掌握自己“命運”的主動權,同時,由於統一了執法尺度,可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公平、公正執法。
13、《條例》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堅持寬嚴相濟落實法律責任,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給予限期整改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對嚴重違法違規、屢次違法違規、故意違法違規特別是無證無照經營的,給予較重的處罰,直至清出市場。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特種行業發展較快,目前,登記在冊的旅館、舊貨、刻字、印刷等傳統的特種行業經營單位已發展到5.3萬家,與民眾生產生活以及社會治安穩定密切相關的行業發展最為迅速,有的成倍增長;行業的經營格局逐漸轉變,個體私營經濟所占比重上升到93.3%;無證無照經營問題日益突出,在一些地區無證無照經營占了半數左右。行業的快速發展引發惡性競爭加劇,經營格局的轉變以及無證無照經營的增多降低了市場自我約束機能,導致治安問題日漸突出,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
(一)制定《條例》是維護特種行業經營秩序的需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後,特種行業的準入門檻降低,特種行業的數量急劇膨脹。不斷增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為了爭奪有限的市場資源,相互之間惡性競爭,非法招攬生意,導致經營秩序混亂。近年來,廢舊金屬收購、舊貨交易、寄賣、典當等行業收銷贓問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收購贓車、倒賣報廢整車和“五大總成”問題,刻字業偽造、私刻公章問題,印刷業承印非法印刷品問題等均呈上升趨勢。通過立法,可以有效規制行業經營活動,合理約束行業經營行為,並通過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保障和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制定《條例》是保障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的需要。實踐證明,特種行業的違規經營往往誘發大量案件的發生,違規經營問題越突出,治安問題就越嚴重。以收銷贓為例,收銷贓風險越低,發生盜竊案件的可能性就越高,而每一起收銷贓案件都對應著一起甚至數起盜竊案件,對應著國家、集體、單位或者個人的重大財產損失。此外,因特種行業的特殊經營性質,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旅館相對封閉的空間,既是流竄犯罪分子、在逃人員理想的落腳藏身之處,也容易被利用實施盜竊甚至殺人、強姦、非法拘禁以及黃賭娼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立法,規範行業經營行為,落實行業治安責任,可以有效地控制住違法犯罪分子作案流程的關鍵環節,最大限度地增加違法犯罪的風險,實現壓降案件的目標。
(三)制定《條例》是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特種行業經營者為了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現場往往保存著大量的現金和貴重物品,而這些行業往來人員複雜,有的行業還是人員大量聚集的場所。不少經營者安全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自身防範意識薄弱,極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近幾年,針對特種行業經營單位的盜竊、搶劫、詐欺等案件屢有發生。通過立法,可以科學設定行業治安安全條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身防範。
(四)制定《條例》是規範公安機關執法管理的需要。國家現行的一些特種行業管理法規規章,對於規範特種行業經營行為和公安機關的執法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法規規章比較分散、零亂,且大多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前出台施行的,有些規定滯後於社會實際,有的法規規章之間還存在著矛盾和衝突。此外,對一些治安問題突出的行業特別是新興行業,目前尚無管理依據,游離於管控視線之外。通過立法,可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責任、措施和要求,規範公安機關的執法管理行為,減少執法管理的隨意性,提高執法管理的社會效果。
二、關於立法的總體思路
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通過對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合理規制,在儘可能不影響特種行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確保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實現經營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雙贏。圍繞這一思路,起草和審核《條例(草案)》時,始終堅持以下四個結合:一是堅持促進發展與規範管理相結合。明確了公安機關保障和促進特種行業有序發展的職責任務,取消不合理限制,為行業發展提供寬鬆的環境。同時,立足實際,合理規制行業經營行為,確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堅持開放市場與落實責任相結合。沒有對行業發展作出硬體限制,僅僅結合實際工作,合理設定行業治安安全條件,最大限度開放市場。與此同時,明確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治安責任,細化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的治安義務,確保特種行業的良好治安秩序。三是堅持預防控制與發現打擊相結合。通過規範特種行業經營行為,卡住違法犯罪分子作案流程的關鍵環節,如盜竊作案的銷贓變現環節、流竄作案的落腳藏身環節、詐欺作案的工具預備環節等,從而有效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避免和減少因發案而造成的危害後果。把驗證登記等作為重要內容進行詳細規定,從登記的信息中發現違法犯罪嫌疑線索,打擊犯罪。四是堅持保護合法與打擊違法相結合。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做到寬嚴相濟,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給予限期整改或者較輕的處罰;對故意、屢次或者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無證無照經營的,給予較重的處罰。通過分類查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利益,給予其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關於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省公安廳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09年3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經貿、交通、勞動保障、環保、工商、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及各市政府的意見,並在南通、無錫等地進行了調研。4月28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舉行了立法聽證會。通過公開徵集和邀請相結合的方式,遴選出來自各特種行業、行業協會以及律師、專家等方面的10位代表,作為聽證陳述人,圍繞特種行業範圍、治安安全條件、治安責任等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有2 名旁聽人作了即席發言。聽證會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公安廳,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對大家提出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消化,吸納了各種合理意見和建議,並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協調、論證和修改,於6月中旬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特種行業的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寄賣業、舊貨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機動車修理業以及其他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條例(草案)》確定將這些行業納入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這些行業的經營行為與社會治安穩定關係密切。《條例(草案)》確定的這些行業,都與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具有直接而密切的聯繫。其中,有的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落腳藏身地,有的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銷贓地甚至相互勾結髮展成為團伙犯罪,有的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為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此外,這些行業因人財物相對集中而自身防範能力又相對較弱,本身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標。2008年,全省公安機關共查破涉及這些行業的案件1.3萬起,其中侵害經營單位的案件3800多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1.4 萬名,繳獲贓款贓物折價1400多萬元。
二是保留傳統特種行業兼顧新興行業。《條例(草案)》確定的這些行業中,旅館、典當、公章刻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舊貨交易、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印刷等7類行業,是法律法規確定的由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管理的行業;寄賣業、機動車修理業,公安機關實際上都參照特種行業管理的要求對其實施治安管理;開鎖、汽車租賃和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因其經營性質特殊、治安問題複雜,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首次納入特種行業的範圍。
三是這些行業缺乏其他有效管控措施。《條例(草案)》確定的這些行業,多數投資少、規模小、變動快,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看,這些行業不可能完全通過市場調節、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達到規範經營的目標。如果不納入特種行業實施管理,將導致嚴重的社會治安後果。
(二)關於特種行業的治安安全條件
考慮到特種行業經營者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也容易成為被侵害的目標,《條例(草案)》立足於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專章對特種行業的治安安全條件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配備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身份證件識別設備。目前,我省旅館、印章行業已經全面開展了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印刷、典當、廢舊金屬收購等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也已經在部分地區展開。實踐證明,推行治安管理工作信息化,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管理效能。通過推行信息化管理,極大地減少了公安機關上門檢查的次數,既節約了警力,又減少了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經營者需要備案、報送的各類信息,都可以通過系統完成,減少了經營者往返於公安機關的頻率。身份證件識別設備(即二代證閱讀器)是信息系統的輔助設施,隨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普及,身份證件識別設備的安裝使用已經全面鋪開。通過身份證件識別設備的使用,可以自動識別證件真偽、自動完成信息錄入,有效避免出現人工識別和手工錄入的差錯,降低因錄入錯漏被查處的風險,提高驗證登記的效能。為此,《條例(草案)》第七條把安裝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作為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治安安全條件作了規定。
2.部分特種行業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系統已經成為防範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手段,僅2008年,全省公安機關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就預防發生案件1.1萬多起,查破各類案件2.3萬多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1.4萬多名。特種行業經營者是不法分子出沒之地,因而應當成為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的重點之一。視頻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可以有效震懾盜銷違法犯罪分子,既保護了經營者的自身安全,又服務了社會治安穩定。目前,全省典當業已經全部安裝了視頻監控設備;旅館業的安裝率也已達70%,其中揚州、無錫、泰州等市安裝率均已超過90%。為此,《條例(草案)》在第八條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3.特種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無相關犯罪記錄。特種行業能否依法規範經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從業人員的守法經營意識和自律能力,由於大部分特種行業與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所以對相關從業人員要求也應當比較高。為此,《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故意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利用其他特種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該行業經營活動。作此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特種行業很容易被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特種行業因其內容和性質,容易滋生收銷贓、組織容留賣淫、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對從事特種行業有過違法犯罪紀錄的人員,應當限制其再從事該特種行業,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後果。二是可以提高行業的信譽度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感。大部分特種行業跟老百姓的生活都有著緊密的聯繫,限制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從事特種行業,將會提高行業的信譽度,減少公眾的心理恐慌,促進行業的發展。例如,鎖具是單位和個人財產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能否保障鎖具安全是單位和個人高度關注的問題。這就要求開鎖人必須清清白白,誠實守信,才能取得單位和個人的信任。三是國家和外省市也有相關從業限制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典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領《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利用開鎖、公章刻制、信託寄賣、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從事犯罪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廢舊金屬收購業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情節嚴重的,不得從事本行業經營活動。
4.設點收購廢舊金屬應當與有關企業和設施保持一定的距離。近年來,盜竊鐵路器材、工業原材料等案件高發,並呈上升趨勢。盜竊作案人員往往就近銷贓變現,以逃避打擊。對此,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在鐵路、礦區、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1997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通告》第二條規定,在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大中型鋼鐵企業周邊3000米以內,以及在電力、通訊等大型設施周邊和鐵路沿線兩側2500米內設立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理論上,廢舊金屬收購點與這些企業、設施之間的距離越長,違法犯罪分子轉運贓物的風險就越大。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鐵路建設力度加大,相關企業發展也比較快,如果設定安全距離過長,會制約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發展。為此,《條例(草案)》根據我省實際,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將安全距離設定為500米,在第九條規定: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兩側五百米內,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三)關於特種行業的治安責任
落實治安防範責任,可以更有效地預防、制止和檢舉違法犯罪行為。《條例(草案)》專章對此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治安責任人。《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2.明確驗證登記和信息報送義務。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及時、準確獲取相關信息是關鍵,從這些信息中可以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順線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這需要特種行業經營者對經營活動的參與者以及涉及的物品等認真進行查驗,如實登記相關信息並及時報送公安機關。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作了專門規定。
(四)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儘量避免公安機關執法管理工作對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規範公安機關執法管理行為,《條例(草案)》專章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提出了具體要求。
1.明確了治安檢查的許可權和要求。《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在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誌,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同時,也對公安機關實施治安檢查提出了要求,如規定治安檢查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儘量避免和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未經批准不得跨轄區檢查,檢查情況要如實記錄並接受公眾查閱等。
2.設定了累計計分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由於各地公安機關對“情節嚴重”的理解不一致,容易出現處罰畸輕畸重的現象。為此,《條例(草案)》設定了計分管理制度,對經公安機關批准從事特種行業經營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在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一個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從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列入名錄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通報經營者,並提供經營者查詢。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制定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既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經營者起到警戒作用,又可以提高經營者掌握自己“命運”的主動權,同時,由於統一了執法尺度,可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公平、公正執法。
3.要求部門之間加強協作。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離不開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鑒於治安工作的特殊性,《條例(草案)》對部門間的協作作了具體要求,在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職能部門查處範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普遍認為,草案較好地平衡了依法管理與加強服務,打擊違法犯罪與促進特種行業發展的關係,結構比較清晰,內容比較全面,總體上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同時,委員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書面等方式徵求了13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立法專家、人大代表以及特種行業代表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公安廳到省內外進行了調研,並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就草案有關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論證。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委員和省人大內司委提出,草案應當主要把容易引發違法犯罪的行業作為重點納入特種行業,不宜把範圍框得過寬、過細,公安機關不能隨意將某個行業納入特種行業。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二)有委員提出,草案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從事特種行業經營不一定要專職保衛人員,兼職的也可以。因此,建議將第(二)項修改為:“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九條關於礦區等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兩側五百米內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規定沒有科學依據,且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九條修改為:“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範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對開鎖業從業人員的從業限制應當從嚴掌握,但對部分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的從業限制可以設定必要的年限,有限度地放寬從業門檻。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五)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已經規定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第二款在第一款規定的目錄之下再設目錄,管理手段過於複雜,增加了經營者的負擔,也不利於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刪去第二款的規定。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治安培訓應當免費,以減少經營者的負擔。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的最後增加:“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七)省人大內司委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機率同樣比較高,建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納入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增加有關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的內容。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公安機關自律的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民警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儘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並按法定的程式對物品進行處理。”。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公安民警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九)有委員認為監督檢查記錄有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宜提供公眾查閱,有些監督措施也不宜向社會公眾公布。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的相關內容修改為“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十)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有關對特種行業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的內容不夠全面。考慮到這一制度內容比較複雜,草案僅僅規定記分周期,對其他內容不作規定,容易掛一漏萬。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十一)有部門提出,草案將數種性質不同,輕重不同的違法行為放在一起,設定相同的處罰幅度,有違過罰相當的立法原則。因此,根據部門的意見,對草案相關違法行為依據其性質、情節輕重進行了重新歸併和規定了處罰。
此外,還根據委員和調研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我省現有特種行業經營單位5.3萬家、從業人員35.6萬名。特種行業一方面與服務產業發展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不可或缺;另一方面,與社會治安密切相關,防控制度、措施不到位,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也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標。因此,我委從參與條例草案研討之初就提出,條例應當全面體現堅持依法管理與加強服務並重,打擊違法犯罪與促進特種行業發展並重的理念和原則,並得到了一致認同。通過立法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有利於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的總體穩定。我國現行特種行業管理法規、規章大多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前出台施行,有的甚至是建國初期制定的,不僅明顯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且分散零亂,有的還相互衝突,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新興行業更是游離於管控視線之外。上述問題導致公安機關在實施治安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據和手段,容易出現缺位或者越位現象。因此,亟需通過立法,將我省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與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廳等部門聯合在省內多個市(縣、市、區)廣泛開展立法調研,並赴廣東、上海等地進行考察學習。我委還就條例草案稿書面徵求了省內各市、省有關部門及部分省人大立法專家諮詢組成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多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總體上符合國家現行特種行業管理法規精神,與上位法不牴觸;具體條款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和社會訴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具備了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條件。
經過審查,我委對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議:
一、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其他特種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該行業經營活動。”作出這一規定,有利於規範特種行業的經營活動,提高行業的信譽度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目前,國家和外省市也有相關從業限制的規定。但如果兼顧到化解社會就業壓力,完全禁止部分有前科劣跡人員在原從事的特種行業重新就業,可能不利於刑滿釋放人員尋求生活出路和重新做人,也不利於社會穩定。我委意見,有必要對從業資格限制設定必要的年限,有限度地放寬從業門檻。
二、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銷贓,從而逃避打擊處理。我委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機率同樣比較高,也容易成為盜銷作案的主體,因此,應當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納入本項規定,建議將其修改為“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內容屬於第二章“治安安全條件”,建議對此進行調整。
三、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特種行業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委認為,這容易被誤讀為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經營單位的所有違法行為都可以查處,既超越了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也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相衝突。建議對此予以修改。
此外,條例草案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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