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於2007年12月29日發布,於2008年02月0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字號:蘇發改法規發[2007]1591號
  • 發布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執行時間:2008年02月01日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各有關部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規範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現予印發,望遵照執行,並請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我委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入運營並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並使用下列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
(二)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三)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
(四)政府融資及利用國債資金;
(五)政府統借並由政府承諾還款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六)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是指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建成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全面檢查考核並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主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主要依據:
(一)投資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可研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調整概算和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等有關項目建設檔案的批准檔案;
(二)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現行施工技術規範和驗收規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檔案及其契約;
(五)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還應出具簽訂的契約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檔案等資料。
第六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稽察制度。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發展改革部門應對擬驗收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前稽察,經稽察,項目建設過程中無重大問題,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和項目建設程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管理的基礎工作情況,特別是“四制”的落實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和概算執行情況;
(四)項目建設是否取得預期成效;
(五)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條 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夠投入使用;
(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已通過有關部門審計;
(三)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並作出評定;
(四)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符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建設原則,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
(五)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查;
(六)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七)建設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前稽察,且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產性項目,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未完工程應按設計安排資金,限期完成。
第八條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並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後,應在一年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行業有特殊規定者除外)。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並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三)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逐項進行清理登記,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於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
(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
(五)環境保護、消防、檔案、安全生產、衛生和土地使用按規定辦理確認手續;
(六)重點編制以下報告:建設單位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見附錄A);設計單位關於工程設計情況的總結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於工程施工情況的總結報告;監理單位關於工程監理情況的總結報告;質量監督部門關於工程質量監督的意見;竣工初步驗收意見。
第十條 對規模較大、較複雜的重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式一般分為階段驗收或單項工程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竣工驗收。非重大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
第十一條 階段驗收或單項工程驗收,一般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單位組成驗收小組,辦理驗收事項。大中型項目可邀請主管部門參加,省重點建設項目也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
階段驗收或單項工程驗收的驗收意見,作為下階段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竣工初步驗收工作程式:
(一)建設單位向組織初驗部門提交初驗申請及竣工驗收材料;
(二)組織初驗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初驗時間、地點及初驗工作組成員單位等;
(三)召開竣工初步驗收會議(參照竣工驗收會議);
(四)建設單位應按照初步驗收會議的要求和意見進行整改。
竣工初步驗收意見,作為正式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為組織竣工初步驗收的部門。初步驗收工作組由驗收委員會和部分專業人員組成,名單由初步驗收組織部門確定。初步驗收工作組主要職責:
(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二)檢查土建、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行情況,聽取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三)檢查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意見;
(四)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發現的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和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是否達到驗收要求;
(六)確定尾工清單、完成期限、責任單位;
(七)提出初驗意見和竣工驗收建議日期;
(八)起草《竣工驗收鑑定書(討論稿)》(見附錄C)。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工作程式:
(一)建設單位向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的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後15日內確定進行竣工驗收前稽察的時間;
(三)竣工驗收前稽察完成後,經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發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四)召開竣工驗收會議(見附錄B)。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的組成由組織驗收部門視項目類型確定成員單位。
竣工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組織驗收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土地、檔案、質量監督等單位有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驗收委員會。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不參加驗收委員會。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聽取並審查竣工驗收綜合報告和初驗工作報告;
(二)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建設監理、“三同時”執行情況全面核查,並作出評價;
(三)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作出評價;
(四)研究處理遺留問題,總結建設經驗;
(五)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驗收委員會委員簽名(見附表D)。
第十七條 被驗收單位應向驗收委員會提供備查檔案目錄,同時將檔案資料陳列在指定地點供驗收會議代表查閱,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配合查閱工作。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會議通過的《竣工驗收鑑定書》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內分送組織驗收、建設和檔案部門,副本應滿足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
《竣工驗收鑑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十九條 經驗收審查後的檔案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凡長期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或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卻又不申報驗收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蘇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蘇政發[1997]138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
(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施工、設計、監理(如需交給另一個單位管理的應包括運行管理單位)單位組成的交接小組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派代表參加並擔任組長;
(二)交接小組根據批准檔案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總表(見附錄E)、項目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見附錄F)逐項核查。確認後,交接小組成員簽名(見附錄G),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自製);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15日內辦理項目固定資產轉帳手續,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程或辦法,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的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A:江蘇省竣工驗收綜合報告編制內容參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設依據
第二部分 前期準備
1、組織機構
2、勘探設計
3、建設用地
4、物資供應
第三部分 工程概況
1、工程特點(選址、建設規模、生產技術、工藝流程、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開工和竣工時間);
2、招投標情況;
3、主要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以及工作情況;
4、主要工程任務和完成工程量;
5、設計、施工質量評價;
6、契約管理情況;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裝、調試
1、土建施工;
2、設備安裝;
3、調試。
第五部分 生產準備及試生產
1、人員、物資、技術準備;
2、試生產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生產能力考核情況)。
第六部分 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部分 檔案資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結算、竣工決算
1、資金來源、使用及建設成本;
2、工程概算與基建計畫批准與執行情況;
3、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審計結果;
4、經濟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經驗與教訓
第十部分 存在問題處理意見
第十一部分 有關建築安裝質量檢測、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審計等審查意見的
附錄B:江蘇省竣工驗收會議一般議程
一、召開預備會
聽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關驗收組織情況匯報;決定會議日程;通過竣工驗收委員會名單;成立驗收專業組。
二、召開大會
1、宣布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專業組負責人名單;
2、聽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綜合報告,未進行預驗收的還應聽取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3、聽取初驗工作情況報告。
三、檢查工程
四、分專業組評議,書面提出小組驗收意見
五、驗收委員會召開會議
1、聽取各專業組匯報,研究各專業組未能解決的問題;
2、討論、修改《竣工驗收鑑定書》。
六、召開大會
1、宣讀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2、竣工驗收委員會委員在鑑定書上籤名。
附錄C:江蘇省驗收鑑定書參考格式
前言(簡述竣工主持、參加單位、時間地點等)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位置、開工和竣工時間;
2、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3、主要建設依據;
4、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招投標工作情況;
5、工程完成情況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執行情況及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結論
三、工程質量鑑定
四、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和土地使用評定
五、檔案資料
六、試生產及經濟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八、驗收意見
九、驗收委員會成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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