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是為保障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規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022年12月9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蘇市監規〔2022〕5號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
通過過程,規定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9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已經2022年12月8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第3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蘇市監規〔2022〕5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規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已經登記的其他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近似,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的申請人是指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被申請人是指被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爭議由被申請人的當前登記機關負責處理,登記註冊部門負責承辦,由法制部門對處理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被申請人的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企業名稱爭議作出行政裁決(以下統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
第四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在先合法權利、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二章 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企業名稱爭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第七條 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名稱侵犯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委託代理的,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及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登記機關、住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和法律依據等內容,加蓋申請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作為副本)。
申請人書寫確有困難,或者有特殊需要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噹噹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核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中的證據材料可以包括:
(一)證明名稱在使用中已經產生公眾誤認或混淆的事實材料;
(二)證明申請人享有登記註冊在先權利的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名稱具有顯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名稱爭議雙方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渠道、方式,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類似程度的材料;
(五)證明被申請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譽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故意的材料。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編制證據目錄,標明證明事項。
第九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撤回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第十條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內容不屬於企業名稱爭議的;
(二)爭議名稱不屬於名稱爭議處理機關管轄的;
(三)申請人不是爭議企業名稱權利人的;
(四)無明確的爭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五)被申請人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六)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名稱爭議申請或者對爭議名稱作出判決的;
(七)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或者主動申請撤回爭議申請後,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名稱爭議申請的;
(八)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名稱爭議申請的;
(九)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出具《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和相關證據材料。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爭議處理機關的審查。
第三章 名稱爭議的調解、審查和決定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機關審理企業名稱爭議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沒有爭議的,爭議處理機關可以採取書面方式進行審理。
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有爭議的,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公開審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不予公開或者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並經爭議處理機關審查同意的除外。
爭議處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爭議處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材料後,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受理名稱爭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未能達成調解協定的,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裁決。
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名稱爭議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行政裁決。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調解達成協定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應當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印章。爭議處理機關應當依法將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機關對名稱爭議進行審查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的經營範圍;
(二)爭議雙方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
(三)爭議雙方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名稱是否足以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五)是否有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的故意;
(六)被爭議的企業名稱屬於自主申報登記的,申請人的名稱是否在相同相近風險提示中已明確告知;
(七)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取證。
調查核實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當事人可以對詢問筆錄提出修改和補充,經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機關經審查,認為爭議理由成立的,依法裁決被爭議名稱停止使用;爭議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駁回爭議申請。
第十八條 所涉及的名稱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或者終結審查程式。
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的,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並在中止審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爭議裁決作出前,可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關要求撤回申請並說明理由。爭議處理機關認為可以撤回的,終結爭議審查程式,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並在終結爭議審查程式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撰寫《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長審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由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名稱爭議的來源、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名稱爭議處理的起止時間、認定事實和證據、處理依據和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機關作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應當製作《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並加蓋爭議處理機關單位公章。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處理依據和決定的內容;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做出名稱爭議處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四章 名稱爭議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應當執行爭議處理機關做出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認定被爭議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登記註冊部門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名稱爭議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處理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企業名稱與商標專用權或者公平競爭之間的權利衝突,按照《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規定》即行廢止;《省工商局關於企業名稱強制糾正工作規範的通知》和《省工商局關於印發〈企業名稱爭議案件協同處理的試行意見〉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1.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2.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3.企業名稱爭議答覆書
4.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5.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
(附屬檔案詳見參考資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