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於2017年2月20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28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蘇省政府令第114 號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泰峰
2017年2月28日

政策全文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遊覽觀光、休閒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水上遊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水上遊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 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旅遊經營者應當將水上遊覽活動項目批准檔案、遊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遊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並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併送達旅遊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並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是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遊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遊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全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台實施後台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 新增水上遊覽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遊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遊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後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遊覽項目遊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
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兼顧遊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定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誌。
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定告示牌,標註水上遊覽項目規程、遊客須知和水上遊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遊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閒、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遊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設定遊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遊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在遊覽專屬水域設定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遊客通道或者遊客等候遊覽場所保持不少於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遊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遊客落水、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遊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註水上遊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湖區、大型庫區遊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 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定禁止明火、禁止吸菸等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遊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遊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遊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遊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遊客酒後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誌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遊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遊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遊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遊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定警示標誌,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遊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迴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遊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遊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畫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畫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遊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並函告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遊經營者從事水上遊覽觀光、休閒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於搭載遊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範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遊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遊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範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遊覽活動的遊艇,按照遊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遊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江蘇省內河水上經營遊覽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了水上遊覽活動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及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理清了部門間職責邊界,構建了科學高效的內河水上遊覽經營管理機制。根據辦法規定,交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4月24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召開《江蘇省內河水上經營遊覽活動安全管理辦法》視頻宣貫會,圍繞九個問題對管理辦法中的重點條文進行了全面解讀,省地方海事局局長王慧廷對下階段相關宣貫實施工作進行了總體布置,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梅正榮要求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管理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正視辦法綜合性較強、涉及單位較多等難點,結合地區實際,協調好職能單位的宣貫工作,並在實際工作中推進執法層面上的落實。
自《辦法》頒布以來,市地方海事局結合“三大一實幹”活動要求,登門走訪了我市古運河、恐龍城、天目湖、春秋樂園和長盪湖等水上旅遊發展企業,向其宣傳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下一步,常州地方海事將組織全系統深入學習宣貫《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以培訓、考試等形式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同時,抓住“五一”節前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等契機,開展辦法集中宣貫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切實保障轄區水上安全平穩發展,為我市水上旅遊業營造安全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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