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在2012.02.2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2.26
  • 實施時間:2012.02.26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於2012年2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繳納專項用費的,由縣級以上牆改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依法每日加收應繳總額5‰的滯納金”。
二、《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強制拖離、扣押車輛或者責令車輛暫停行駛:
(一)拒絕接受車輛超限檢查、檢測的;
(二)超限運輸違法狀態未消除的;
(三)對公路造成損害並拒絕賠償的。
被扣押、暫停行駛的車輛應當接受處理。交通主管部門處理完畢後,應當及時放行車輛。停車等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三、《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取證、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禁止當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設施離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
四、《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將第九條修改為“為減少現金流轉和保證過閘費及時足額徵收,縣以上專業航運企業和經常有運輸船舶過閘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經與船閘管理機構簽訂協定後,可採取按旬、按月通過銀行結算的方法繳納過閘費。對不能按期承付過閘費的單位,船閘管理機構應終止協定,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法每日加收應繳總額5‰以內的滯納金。其他船舶過閘一律以現金結算”。
五、《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道灘地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准搭建臨時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代為清除,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除”。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不交納占用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可依法每日加收應交費1‰的滯納金。河道主管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罰沒票據,罰款收入上交同級財政”。
六、《江蘇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察和執法巡查,嚴厲打擊長江非法采砂活動。在打擊長江非法采砂中,涉及設區的市、縣邊界河段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越界追擊和查處,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在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發現非法采砂行為的,可以先採取必要的調查取證等臨時措施,再移交長江水利委員會查處”。
(二)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從事非法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處理或者逃離現場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
七、《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侵占鹽業企業合法財產、損害鹽業生產設施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沒收其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者,可處以不超過其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禁用方法製鹽或銷售禁銷鹽產品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或銷售,沒收其鹽產品和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其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
(三)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或屬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擅自在省內和省際間調進調出鹽產品,或私運、私銷、私購、侵銷、倒買倒賣鹽產品,或以鹽換物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鹽產品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無碘鹽準運證以運輸碘鹽名義運輸鹽產品的,或者碘鹽購鹽單位接收無碘鹽準運證的鹽產品的,國家規定有權上路檢查的部門發現的,應當將案件移交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庫鹽產品先行登記保存。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可處以所運輸或所接受鹽產品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九、《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
將第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對無船舶戶牌或者船名(牌)以及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在航船舶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進行水上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十、《江蘇省殯葬管理辦法》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有關部門批准,需要暫時保留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設備的殯儀館,存放期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依法處理。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支付;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沒有責任人的,由當地財政部門支付”。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5條第2款、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1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十一、《江蘇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封堵其排污口,所需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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