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09月14日在江蘇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俊華,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原料藥(纈沙坦)、危險化學品(鹽酸)製造等。

基本介紹

  •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登記機關:江蘇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立時間:1998年09月14日
  • 發照時間:2016年02月22日
企業事件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產鹽酸工業品生產許可證、易製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過期的情況下,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產生的3827.81噸副產鹽酸“拋售”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以上情況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知曉並同意。除400噸被丁衛東用於生產淨水劑外,其餘副產鹽酸及生產淨水劑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均被其倒入揚州市江都區及泰州市境內泰東河、新通揚運河、鹵丁河水體中。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技術評估確定,被直接倒入水體的副產鹽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25.03萬元。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社會公益組織——江蘇省環保聯合會發出建議,建議對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內的諸多侵權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聯合會於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復,未表明其決定對本案所涉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9月18日,泰興市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施美康公司及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提起公訴。2016年7月18日,泰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施美康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中院作出維持原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2016年12月13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2018年1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庭調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4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院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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