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審計局

江津區審計局是江津區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審計項目計畫管理、法制建設、審計項目審理會會務和記錄、審計覆核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辦理、審計信息、審計統計、案件移送管理登記、內部審計指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津區審計局
  • 局長:張進洪
  • 副局長:陸成林
  • 紀檢組長:劉德福
  • 機構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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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

2019年2月,江津區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區審計局。

領導分工

張進洪(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
陸成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審計工作。分管社會保障審計科。
曹樹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局機關財務管理、局黨總支部工作、婦女工作、造價中介機構管理、核查等工作。分管政府投資審計科、區審計中心。
廖胤(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業務法制覆核、審計信息化建設、財政審計工作、內部審計、財務會計中介機構管理、核查等工作。分管綜合科、財政審計科。
劉德福(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黨務、信訪穩定、審計回訪、老幹部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黨建辦。主持區內部審計協會工作。
劉燕(局黨組成員、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畫、統計、協調、總結等)、組織、人事等工作。分管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陳家富(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負責專項資金審計、協助分管政府投資決算項目審計、局機關工會、局機關食堂管理。分管專項資金審計科。
何樹春(調研員):協助分管政府投資決算審計工作。
機構設定
審計局下設五科三室一中心,分別為綜合科、財政審計科、專項資金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政府投資審計科、辦公室、監察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中心。

科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辦、考核、文書、檔案、修志、機要、保密、財務、接待、會務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管理、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法制、安全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工作。
(二)綜合科
負責審計業務的計畫編制、數據統計、法制覆核等工作;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負責審計業務信息收集報送工作;承辦有關審計業務審理的事務性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牽頭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
(四)專項資金審計科
負責對農業、糧食、林業、水利、環保等關係國計民生的各種專項資金、社會公共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區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授權安排負責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
(五)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對全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民政等社會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的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六)政府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全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各級財政性專項資金、政府性融資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負責落實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安排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檔案,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畫草案,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
紀檢監察室按相關規定配置。

職能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
(二)負責向區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鎮(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負責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區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結(決)算進行監督。
(六)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負責對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負責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九)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配合和參與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審計項目,辦理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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