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供應辦法

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保障現代產業項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最佳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同時廢止。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供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保障現代產業項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最佳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金平區、龍湖區出讓及出租(以下簡稱供應)用於現代產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現代產業用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現代產業,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現代產業目錄認定的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等為核心的產業。
第四條 供應現代產業用地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為依據,符合經濟發展方向、產業政策措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現代產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和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本園區內現代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具體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現代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產業項目認定申報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措施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組織擬定現代產業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現代產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更新。
第七條 現代產業項目實行認定申報制度。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負責研究認定現代產業項目和決定項目準入條件及其資格審查方式、項目發展監管等重大事項。
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金平區人民政府、龍湖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經信、科技、商務、衛生、教育、金融、審計、監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決策機構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實行聯席會議決策機制。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有關專家參加聯席會議。
第九條 現代產業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現代產業項目認定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單位和項目基本情況以及產業類型、建設規模、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投資估算和時間要求等。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現代產業項目認定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市經信、商務、科技等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屬於現代產業項目的,組織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一)發展改革、經信、商務等部門從產業政策、產業布局、投資總額、產業定位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二)科技部門從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類型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三)環境保護部門從環境保護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用地控制指標、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開竣工時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五)城鄉規劃部門根據產業項目需求提出選址意見及規劃控制指標;
(六)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發展要求從項目發展監管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七)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現代產業項目進行審查時,可以根據項目實際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所需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進行匯總,就現代產業項目的認定、項目準入條件及相應的資格審查方式、項目發展監管要求等形成匯總意見,報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審定。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現代產業項目信息庫,信息庫內容包括單位和項目基本情況以及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估算、選址意向、用地面積、土地使用方式、時間要求等,為合理安排現代產業用地的儲備和供應提供依據。
第三章 用地供應管理
第十四條 現代產業用地優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現代產業用地的供應,在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前提下,可以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等作為用地供應條件。
第十六條 現代產業用地的供應,可以採用按法定出讓最高年限出讓、按彈性年期出讓、先租賃後按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保障現代產業用地需求。
第十七條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的,首次出讓的年限為20年以上30年以下。
第十八條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先租賃後按彈性年期出讓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首次出讓的年限為20年以上30年以下,續期的出讓年限為每次10年。
年租金=按彈性年期出讓的價格÷出讓年期。
第十九條 現代產業用地的供應,其起始價、底價根據地價評估結果結合產業發展導向修正規則修正后綜合確定,並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地價評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實施;產業發展導向修正規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按法定出讓最高年限出讓的,其起始價、底價不得低於土地成本和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之和,不得低於該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於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出讓價格。
現代產業用地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或者先租賃後按彈性年期出讓的,其出讓價格和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的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土地成本和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之和,不得低於該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於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出讓價格。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審定的現代產業項目、項目準入條件及相應的資格審查方式、項目發展監管要求等,會同相關部門擬定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現代產業用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供應之日前20日發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一)供應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地塊位置、地塊現狀、面積、用途、年期、權利限制內容及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紅線圖;
(三)投標(競買)條件和資格及取得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投標(競買)的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與地點、投標或者競價的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事項;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及繳納方法、處置方式;
(八)項目發展監管要求,包括產業定位、投資強度、建設規模、股權變更約束、建設期限、建設項目進度及其履約保證、項目用地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投標(競買)現代產業用地的,應當根據公告要求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持相關檔案到土地交易機構辦理投標(競買)手續並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現代產業用地依法應當進行網上交易的,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實施交易。
第二十五條 現代產業用地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同意:
(一)符合國家、省和特區土地管理有關規定以及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約定;
(二)次受讓人用以經營的產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措施的規定;
(三)用地及上蓋物應當整體轉讓。
第二十六條 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處置現代產業用地,或者確需轉讓現代產業用地但無法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和要求的,政府可以按剩餘年期用地出讓價款回購用地,用地上蓋物按重置成本結合成新確定後予以適當補償。
前款規定的剩餘年期用地出讓價款=用地出讓價款÷出讓年期×剩餘年期。
第二十七條 現代產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設定抵押權時,抵押金額不得超出用地出讓價款。
現代產業用地以先租賃後按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租賃期間用地及其上蓋物不得轉讓、抵押、出租、出借。
第四章 產業發展監管
第二十八條 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現代產業用地成交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審定的項目發展監管要求,依法與用地取得人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定。
項目發展監管協定應當作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前提條件和有關行政機關的監管依據,並作為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九條 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在其入口網站和《汕頭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項目發展監管協定應當約定建設項目進度及其履約保證。
建設項目進度主要包括項目開工和竣工的時間進度節點,其履約保證按照不低於現代產業用地出讓價款百分之二十或者四年租金的標準計算履約保證金,由用地取得人繳納現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但是,屬國家、省、市重點產業項目的,經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同意,履約保證可以由用地取得人的母公司出具履約連帶責任承諾函。
建設項目進度履約保證金(現金或者銀行保函)或者履約連帶責任承諾函等,應當在現代產業用地交付使用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繳納或者提交。
第三十一條 現代產業用地取得人應當按照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進行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條 現代產業用地交付使用後,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信、商務、科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多部門共同監管機制,按照以下規定對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管:
(一)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產前,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核查;自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產之日起至用地供應期限屆滿前,每兩年進行一次核查;
(二)發現現代產業用地取得人有違約情況的,應當書面督促其改正,並按照約定依法處理;
(三)形成履約核查及處理情況報告報送現代產業項目決策機構,並在其入口網站和《汕頭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現代產業用地取得人違反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且經督促未改正的,現代產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其作為失信主體報送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失信主體不得參與特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活動。
第三十四條 除不可抗力外,因現代產業用地取得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照項目發展監管協定和土地使用權供應契約的約定,處理用地出讓價款返還和用地上蓋物補償等事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現代產業用地供應活動中,實施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操縱、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取得的用地使用權無效,且不得參與特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活動;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現代產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濠江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以及南澳縣參照本辦法供應現代產業用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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