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在2012.07.30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30
  • 實施時間:2012.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籌集,第三章 資金保障和政策優惠,第四章 保障範圍與申請、審核,第五章 配租和使用管理,第六章 退出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以公租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下同)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規範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公租房的規劃、籌建、分配、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協調發展、分類保障、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等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作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公租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土地、統計、價格、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公租房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籌集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租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公租房保障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明確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以及工作機制等內容;年度實施計畫應當明確資金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區域布局、供應規模、保障對象範圍、主要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列入土地儲備的公租房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第八條 公租房用地供應計畫應當與年度土地出讓計畫相銜接。
土地主管部門在編制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將公租房建設用地總量、用地供應計畫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和指標的,在下達指標中確保解決。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採取租賃方式的,可以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十條 新建公租房應當按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經濟、環保、節能的原則建設,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大不得超過60平方米;以宿舍型住房建設的公租房,應當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一條 集中建設的公租房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承租對象對交通、就業、入學、醫療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二條 集中建設的公租房項目應當配建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的配建比例應當符合項目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本市的規劃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項目遵循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國有企業組織建設,也可以採取招標的方式選擇項目法人組織建設。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公租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意見,準予立項的,立項批覆抄送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按照不低於住宅規劃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或者認購公租房,配建或者認購的公租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無償移交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因配建或者認購公租房少收的土地出讓等相關收益,可以計作政府投資。城鄉規劃、土地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和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建或者認購的公租房總建築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建成後無償移交、違約責任等事項。
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公租房,應當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
“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項目配建或者認購公租房的管理,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政府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建成後可以移交給用人單位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按照規劃建設集體宿舍。
第十七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於共有的,應當註明共有份額。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產權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代為登記。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在不改變公租房性質的前提下,可以整體轉讓和整體抵押,但不得分拆確權、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

第三章 資金保障和政策優惠

第十八條 籌建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或者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按照規定比例安排的資金(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不足的,可以提高提取比例);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五)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公租房及公租房配建商業服務設施和車位車庫的租金收入或者出售收入;
(七)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依法可以用於建設、籌集公租房的其他資金。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房租補貼、BOT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租房的籌建和經營。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租房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公租房年度實施計畫及時足額安排資金。
第二十條 政府籌集的公租房保障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公租房以及租賃補貼發放等。
第二十一條 公租房原則上只租不售,但是,公租房套數超出規定的任務數且供大於求的,可以出售,但不得改變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質、用途。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公租房項目配建的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可租可售。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屬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出售時應當通過政府設立的房產交易市場公開招拍掛。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及配建的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其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四章 保障範圍與申請、審核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類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用於保障金平區和龍湖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金平區人民政府、龍湖區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用於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三)濠江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用於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區(縣)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滿足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需求後有剩餘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統一調配。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主要用於保障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社會力量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用於保障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民政等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確定本年度本級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家庭財產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下簡稱準入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當年第一個季度向社會公布執行。
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準入標準,由出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設定,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租房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由申請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公租房保障當月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房產的,但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原因導致家庭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產的除外;
(二)正在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違反計畫生育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理的;
(四)公租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租房按照以下規定提出:
(一)申請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申請人屬於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屬於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由所在單位統一收集後向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
(二)申請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可以單獨或者由所在單位統一收集後向出租人提出。
第三十條 申請公租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或者其他居住證明;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證明;
(四)住房狀況證明;
(五)計畫生育狀況證明;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出具,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實行定期申請、集中審核的程式。申請人應當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或者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集中審核: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申請期間屆滿之日起4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計畫生育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調查、核實。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居住地的社區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初審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進行覆核,經複審符合條件的,提出複審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複審期間屆滿之日起80日內,會同市發展與改革、監察、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汕頭日報》予以公示,並在本單位網站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20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準入標準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出租人予以核准登記;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由出租人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出租人應當將核准登記、租賃情況報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成員、住房、計畫生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土地、公安、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與銀行、證券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出具相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核准登記的申請人建立輪候登記冊,實行輪候保障,將輪候信息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本單位網站公開。
輪候保障的具體辦法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經核准登記的申請人,其住宅被依法徵收的,可以不受輪候限制,優先分配;其家庭成員中有優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患大病人員和優秀農民工的,在同一次輪候中優先分配公租房。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在申請或者輪候期間,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成員、住房、計畫生育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調整輪候順序;申請人不再具備保障資格的,應當取消其資格並書面告知。
第三十七條 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並經核准登記的申請人,其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1.5倍以下的,在輪候期間,可以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發放租賃補貼解決住房困難。
租賃補貼的對象範圍、補貼標準、發放方式等,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配租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的配租面積應當與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數相對應。成套公租房配租面積按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配租,宿舍型住房配租面積按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配租。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供求關係等因素,適當調整公租房的配租面積。
第三十九條 對核准登記的輪候對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按照輪候規則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配租對象和配租排序。配租對象和配租排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租房配租後30日內將配租結果在《汕頭日報》公布,並同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本單位網站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由出租人制定配租方案,並自每次配租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配租方案及配租結果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經核准登記的申請人輪候到位但放棄選擇的,應當書面聲明放棄,重新輪候,由排在其後的依次遞補。
第四十一條 租賃公租房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當載明房屋坐落、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用途和使用要求,租房保證金額度及相關規定,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及退出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公租房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公租房租賃契約、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租金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租賃區域、位置條件和建設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實行動態調整。
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租金由出租人按照本條第一款款規定的標準自行設定,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轉借、互換、轉租;
(二)擅自裝修以及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毀損、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公租房;
(四)利用公租房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
(六)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行為。
承租人基於對公租房的合理使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除移交給用人單位管理以外,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委託物業管理的,可以將同等條件下優先僱傭承租人作為物業管理人員、協助出租人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內容作為委託條件。
公安、城市綜合管理、城鄉規劃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對公租房小區實施社區綜合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項目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不足以維持公租房項目運營時,由政府財政予以核補,所需資金在配建的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的經營收益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中調劑解決。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租賃契約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承租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作出資格核准登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具備公租房保障資格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契約,騰退公租房:
(一)租賃期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或者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成員、住房、計畫生育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自願騰退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應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終止租賃契約,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或者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30日內騰退公租房,確有困難暫時不能騰退的,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繼續租住3個月;3個月期滿仍不能騰退的,可以給予不超過9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照原租賃契約確定的標準的150%計收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騰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騰退,並按照原租賃契約確定的標準的200%計收租金;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社會力量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退出管理,由出租人、承租人依照租賃契約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縣)人民政府履行公租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和考核。
第五十三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投資籌建公租房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加強對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其作出說明、提供相關材料;
(二)進入公租房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公租房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材料,了解承租人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制止、責令改正違反公租房管理的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五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保障對象檔案,並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記載並公開公租房規劃、建設、審核、輪候等相關信息,以及有關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
公安、民政、社保、工商、稅務、金融、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平台應當提供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信息共享的渠道。
第五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或者承租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保障資格、優先分配權以及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取消其保障資格,載入公租房管理檔案;已經承租的,責令限期騰退並按公租房同地段的市場租金標準補繳承租期內的租金差額,逾期不騰退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或者承租人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承租人的公租房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騰退,並責成出租人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新就業無房職工,指畢業未滿五年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城鎮有穩定職業,並具有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
(二)外來務工人員,指在就業城鎮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
(三)租賃補貼,指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公租房申請人發放現金補貼,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十條 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汕頭經濟特區保稅區等有關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用於保障本轄區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其管理參照本辦法關於區(縣)人民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特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及重點優撫對象,其申請承租政府籌集的公租房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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