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融工作局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根據《汕頭市機構改革方案》(汕市發【2018】18號),汕頭市金融工作局(簡稱市金融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汕頭市金融工作局局長:劉俊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金融工作局
  • 外文名:Shantou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ial work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劉俊毅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支持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實施監管。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大宗商品、環境權益、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實施監管。配倉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等實施監管。
(三)開展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工作。組織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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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動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服務全市金融業發展。促進銀行信貸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五)推動發展普惠金融,培育種發展“三農”、“小微企業”等的金融服務體系,最佳化整體金融服務環境。統籌指導全市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扶貧。
   (六)開展金融對外倉作交流,深化區域金融合作。統籌協調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指導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市金融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黨群、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分析和研究工作;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負責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政複議工作,承擔行政應訴工作;牽頭開展金融宣傳種培訓工作;統籌全市金融文化建設、交流推廣市際金融對口幫扶工作。
   (三)監管一科。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範發展,負責相關風險防範處置工作;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做好區域性股權市場、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典當行、大宗商品、環境權益、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的監管工作;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做好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工作;參與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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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監管二科。負責監管融資擔保公司.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範發展.負責相關風險防範處置工作: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工作;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做好投資公司的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防範、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推進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系統建設;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五)金融發展科。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服務全市金融業發展,促進銀行信貸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等發展;引進、培育金融乎台、法人金融機構等;承擔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具體工作;協調推進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金融科技發展;組織擬訂普慮金融扶持政策,培育和發展“三農”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指導全市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配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並強化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金融精準扶貧。

行政編制

市金融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核定機關聘用人員數3名。

現任領導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局長:劉俊毅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楠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鄭壯宏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長:李少浩(掛職)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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