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法制局

汕頭市法制局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管理法制工作的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法制局
  • 職責:對各項政策的監督、指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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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法制局(加掛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專項治理工作的職責劃給市監察局。
(三)增加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辦案和日常工作事務的職責。
(四)加強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承擔全市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政府立法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和立法後評估計畫,組織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立法解釋、組織評估和清理工作。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承擔規章翻譯、審定工作。
(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審查我市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和事項。負責省政府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審核、報批、發放和監督使用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負責全市行政執法投訴處理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審查政府工作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市政府直接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
(四)負責全市行政複議和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務。承辦向納入試點範圍的法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及其行政應訴事務。承辦市政府的行政應訴和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監督和指導工作。對下一級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行政複議機構提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的事項,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的審查建議的事項;監督、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市政府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審核)工作。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具體政務事項的法律審查(審核)。
(七)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培訓、研究、交流的組織工作;負責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彙編等工作。
(八)管理、指導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汕頭市法制局設定7個科(室)。
(一)辦公室(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和黨群等工作;負責培訓、彙編、綜合資料等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督促指導等具體工作。
(二)立法一科
承擔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及立法後評估計畫的起草工作;承辦政府自身建設、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監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外事僑務、港澳事務、體育、旅遊、城市綜合管理、台灣事務、檔案、打私、保密、地方志、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軍事、民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人口和計畫生育、工會、防震減災、殘疾人權益保障、應急、信訪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工作;負責規章的譯審、備案和組織評估、清理工作;承辦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三)立法二科
承擔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及立法後評估計畫的起草工作;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審計、稅務、金融、保險、證券、海關、環保、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外經貿、口岸、統計、物價、通信、郵政、工商、海洋漁業、人民防空、氣象、安全生產、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海事、無線電管理、仲裁、糧食、公路以及保稅區、高新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工作;負責規章的譯審、備案和組織評估、清理工作;承辦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四)行政執法監督科(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負責審查全市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和事項的具體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檢查、開展專項執法監督;承辦相關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查處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協調全市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督察人員統一申領省政府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審核、報批、發放和監督使用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行政執法隊伍設立、變更的審批和公告工作;審查市政府工作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市政府直接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組織評議和考核;負責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
(五)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科(規範性檔案審查科)
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具體政務事項的法律審查(審核);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審查或進行法律審查(審核)、備案、組織評估和清理工作;承辦國家、省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行政複議機構提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的事項,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的審查建議的事項;監督、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六)行政複議立案科
負責統一接受向納入試點範圍的法定複議機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調解處理簡易行政爭議;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機關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負責案卷資料的立卷、裝訂、歸檔、保管工作;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和相關調研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檔案草擬、會務等日常事務工作;開展行政複議法的宣傳、培訓、研究、交流。
(七)行政複議案審科
負責審查納入試點範圍的法定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案件,代理市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代理所承辦複議案件的行政應訴事務;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接受、提出、轉送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意見和審查申請。

機構編制

市法制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8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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