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汕府辦〔2011〕9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申報條件、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監督管理、附則7章19條,由汕尾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汕府辦〔2011〕 9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汕尾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汕尾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汕尾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汕尾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汕尾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對汕尾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屆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 19580 - 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 - 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汕尾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糾風辦,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人社局、外經貿局、統計局、工商局、知識產權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國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各縣(市)質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汕尾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生產許可和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省內處於領先地位。
(四)產品質量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良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國內、省、市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質監局“廣東省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南秘書處提出評審專家組人員名單、評審要求、評審標準、評審細則、申報表格報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
(二)企業申報。
企業根據年度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要求、評審標準,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縣級以上質監部門。
(三)組織推薦。
各縣(市)質監部門會同本縣(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四)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後,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將該企業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專家組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六)現場考評。
對專家組提出的候選企業,經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審核後,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八)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獲獎企業間隔兩屆後,可再次申報並享受同等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後一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市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汕尾市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汕尾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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