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公民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收養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登記
  • 辦理機關:永安市民政局
  • 責任部門:社會事務科
  • 受理地址:永安市民政局(永安市燕江東路1299號3樓)。
  • 辦公時間:【冬季:上午:8:00 下午:2:30】夏季:【上午8:00 下午 :3:00】
  • 聯繫電話:0598-3653997
  • 受理形式:視窗受理
  • 法定期限:自受理次日起3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申請材料齊全後,7個工作日內。
  • 辦理流程:社會事務科受理——分管副局長複審——局長審批——社會事務科發證
  • 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 監督電話:0598-3611639
法定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事項收費,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會議修訂);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發布)。

申報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申報材料

1、收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需含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單位、民政辦、計生辦、市計生局審核意見(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職業、文化、婚姻、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和收養原因,並保證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
2、收養人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單身收養的應當複印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收入)等情況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三明市二院或市立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表須有本人照片並加蓋醫院體檢專用章。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相片4張(一寸夫妻單人照、棄嬰單人相各1張,2寸夫妻及棄嬰全家相1張)。
8、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證明及本人申請6個月內有效。
9、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事項收費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閩價費字223號)共收取費用250元,其中: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份;收養證工本費10元/本;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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