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權

永住權,日語:永住権(えいじゅうけん),中文亦稱永久居留權,是指外國人不具有該國的國籍,但是具有永久居住在這個國家的權利。具有永住權的人也稱之為永住者。擁有該國籍的公民相比永住者所享受的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地,選舉權,被選舉權,從事軍隊和國家機關工作,土地的買賣,護照的取得等權利將受到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住權
  • 外文名:Permanent residence
  • 又名:永久居留權
  • 國家範圍:美國(綠卡),阿根廷,英國等
簡介,能夠獲得永住權的國家,

簡介

在日本的法律中一般不使用「永住権」一詞,根據入管法(入境管理法)的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及和平條約中的失去國籍者等入管特例法第三條的「法定特別永住者」,入管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中的「永住者」「定住者」,和平條約中適用於失去國籍者等的入管特例法(入管特例法)第三條「法定特別永住者」及第四條、第五條中所規定的「特別永住者」,都屬於具有該權利(永住權)的人。
根據特例法上所規定的特別永住者是指舊殖民地時期的居住在朝鮮和台灣的定居者及其子孫,或之後在日本國內出生的人。從事犯罪活動或超出規定的時間離開該國,將有可能會被剝奪永住權。
獲得永住者資格所需要具備的條件:
具有十年以上在留經歷(對我國有突出貢獻者五年以上) 品行善良能夠維持自己的生計身體狀態健康具有保證人申請者須根據入管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二條這兩條規定進行申請,並得到法務大臣的認可。
定居者在定義上和永住者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有特殊原因並經法務大臣的認可,可以在職業的選取尚沒有限制,但其在留資格仍需要每隔三年就要重新審查一次,多用於永住者的近親到日本來探親訪問。

能夠獲得永住權的國家

美國(綠卡)、阿根廷、英國、香港、伊朗、以色列、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韓國、新加坡、瑞士、瑞典、西班牙、台灣、丹麥、德國、紐西蘭、馬來西亞、芬蘭、巴西、波蘭、羅馬尼亞、俄國、日本(永住者、特別永住者、定住者等在留資格相當於其永住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