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敘用

官制名。處分之制。清代對官員處分之法,以革職為最重之處分,而永不敘用則為革職處分中之最重者。凡官員以計參革職(即通過大計考核而被參劾革職) 及犯贓污等罪者,皆永不敘用。某些因政治性原因而獲罪者,也有處以革職永不敘用者,但非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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