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 部長 :陳雷
  • 時間: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 編號:第40號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40號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陳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內容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水利部決定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註冊證明檔案(已在其他單位註冊的,還需提供原註冊單位同意變更註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以及上述人員的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憑證。”
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被計入不良行為檔案,或者在審計、監察、稽察、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一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刪除附屬檔案一第一部分第(二)項、第二部分第(二)項和第三部分第(二)項中的“(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將附屬檔案一第一部分第(三)項第1段修改為“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範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契約額不少於600萬元。”“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五、將附屬檔案一第二部分第(三)項第1段修改為:“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堤防3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範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契約額不少於400萬元。”
六、將附屬檔案一附表1有關專業資質等級配備監理工程師的人數修改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40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8人,總監理工程師7人;乙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4人;乙級,監理工程師1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3人,總監理工程師2人。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製造監理專業資質甲級,監理工程師2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5人,總監理工程師4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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