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為提高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法規文號:水建管[2004]168號
暫行規定,附屬檔案,

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經理等。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
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四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相應職務。具體考核辦法另行通知。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統一管理,並負責組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施工企業以及直屬施工企業的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證書加蓋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專用章”鋼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以及專業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施工企業的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證書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及專用鋼印。
考核合格證書採用建設部規定樣式並統一印製的證書。
第六條 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兩方面。《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簡稱《考核要點》)見附屬檔案。水利部負責根據《考核要點》統一制定考核命題。
第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施工活動相應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經歷,並經企業年度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相關資料。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費用,不得組織強制培訓。
第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在20日核心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應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所在法人單位等,應在一個月內到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在一個月內到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管轄職責範圍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情況。
第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其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發生死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應當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冒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發證、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和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要點
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一)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3.水利水電工程重、特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方法;
4.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制定方法;
5.國內外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水利水電工程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能夠有效組織和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能夠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能夠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5.能夠有效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能夠組織制定水利水電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夠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正確組織、指揮本單位事故救援;
8.能夠及時、如實報告水利水電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9.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業績。
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一)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3.水利水電工程重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方法;
4.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6.國內外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7.水利水電工程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能夠有效組織和督促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能夠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夠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夠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水利水電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能夠及時、如實報告水利水電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7.能夠組織制定並有效實施水利水電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業績。
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水利水電工程重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報告制度、調查處理方法及防護救護措施;
3.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
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5.水利水電工程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2.能有效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 能夠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並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4.能夠及時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5.能夠有效對水利水電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能夠及時、如實報告水利水電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7.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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