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育

水保育

水保育簡言之為保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應從水生態環境修復、水生態環境保育的經濟發展、水生態環境保育的管理等方面進行系統的戰略實施。 在水源水質水量的保育、保護上涉及工程、社會、經濟、環境及法律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保育
  • 釋義:保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 相關工作:工程、社會、經濟、環境及法律等
  • 案例:台灣的案例
名詞釋義,台灣的案例,水資源供給情勢,水資源推動缺失,政策建議,

名詞釋義

水資源建設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人生活品質提升及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密不可分,但不論建設中或已完成之設施,在水源水質水量的保育、保護上涉及工程、社會、經濟、環境及法律等工作。因此,必須加強水利機關之統合功能、協調功能,明確各主管機關權責,加以合宜的水利相關法規配合,並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合理開發與管理水資源,消除旱澇災害,提供國人生命財產保障;並使水量、水質之需求得以滿足,提升生活品質;提供農、工業發展基礎,促進經濟繁榮;環境生態得以維護,增進人與自然之和諧;以達成水資源之永續利用與發展。

台灣的案例

水資源供給情勢 根據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預估台灣地區未來在民國九十到民國一一○年之年用水需求將增加二十億噸。農業方面將從一二○億噸\u24180年(民國九十年使用量為一三五億噸)增加至一三六億噸\u24180年,民生用水將自二十九億噸\u24180年(民國九十年使用量為二十九億噸)增加到三十五億噸\u24180年,工業用水將自十九億噸\u24180年(民國九十年使用量為十六億噸)增加到二十九億噸\u24180年,最終將達到二○○億噸\u24180年之用水量。在各區域的水資源使用成長方面,中部區域的工業用水成長為最高,而生活用水則是以南部區域為最高,總和方面則是以中部地區用水成長為最高。

水資源供給情勢

台灣之區域性水資源調配分成北、中、南、東等四個區域。其中枯水季與豐水季徑流量比在北部區域大約為一:三‧五,在中部區域約為一:七,在南部區域約為一:十,東部地區約為一:四。區域性供水量的不足與枯、豐水季之流量比差異大,是造成季節性(枯水季)缺水的主因,必須依賴水庫蓄水調節供應。
(一)北部區域
北部區域在平水年整體供水上可以滿足用水需求到民國一一○年,表一所示為北部區域水資源供需比較,其中民國九○年供水不足出現於新竹地區。此區域之寶山第二水庫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完工將提供日供給量二十八萬噸之用水,及板新供水改善工程於民國九十五年完工增供四十七萬噸\u26085日,總計增加七十五萬噸,使整體供水達到六一五萬噸\u26085日,將可以滿足北部區域到民國一○五年(平水年)用水無虞。但新竹地區如寶山第二水庫尚未完工供水前,民國九一年到九五年間遇到較枯旱的現象時,雖然以北水(翡翠水庫)南送及南水(永和山水庫)北送支援新竹地區,仍將產生二十七萬噸\u26085日的供水缺口,若再加上新竹縣璞玉計畫、竹科三期、高鐵產業專區等新興計畫的用水量三十萬噸/日,最大可產生五十七萬噸/日的用水缺口。
表一北部區域水資源供需單位:萬噸/日
</p> (資料來源:民國八十九、九十年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年及本會研究整理)
</p>
水保育
**-含海水淡化10萬噸\u26085日;
***-不含曾文越域引水64萬噸\u26085日
****-興建美濃水庫,不含吉洋人工湖、曾文越域引水計畫
(資料來源:民國八十九、九十年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年及本會研究整理)
(四)東部區域
東部地區包括花蓮及台東等二區域,整體來說,花東縱谷是本區域最大地下水蘊藏區。本區因為受地形之影響,水源規模皆屬於小型,且零散分布;對於區域性可以滿足水資源資需求,但是無法達到區域聯合運用的目的,尚須規劃區域聯合運用為長程目標。
總而言之,民國九十年台灣地區之實際安全年供水量共約為一五七億噸,其中地面水約為一一七億噸,地下水入滲量約為四○億噸。但該年之實際之總用水量約為一八○億噸,遠超過年安全供水量,其中生活用水二十九億噸,占用水量的十六‧一%;工業用水十六億噸,占用水量的八‧八%;農業用水一三五億噸,占用水量的七十五‧一%。此外,因為歷年來年實際用水量均超過安全供水量,都是以抽取超額的地下水的來彌補不足的供水,民國九十年超抽量達二十三億噸,因此導致部份沿海地區已衍生出地下水位下降、地層下陷、海水入侵、水質惡化等問題,使得可作為緊急備水的地下水逐漸失去功能。在台灣特有的水資源特性下,豐水季充足的河川水流或可滿足當季的水資源需求,但當枯水季來臨河川水量不足、水質不佳時,僅靠區域內水庫的供應是不行的,除開源節流外,應該重視地下水、地面水、水庫個別的功能,並加以保育、保護,讓各種水資源能聯合運用。
水資源推動缺失 台灣水資源天然條件不佳,但在長年的社會經濟蓬勃發展,水資源政策受外在環境影響,在許多方面仍然有待改進,茲以五項分述之。即水資源開發利用、水源水質保護、河川水質保護、污水下水道及地下水資源之保育管理等五項。

水資源推動缺失

ㄧ、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
(一)雖然水資源開發日益困難,但已核定重大水資源開發工程未能如期完成或推動。
(二)未落實受益付費原則,及未注重生態保育。
(三)既有水資源設施未能合理有效使用,水資源利用效率不足。
(四)地下水之開發規則及其緊急備水之功能未加以建立。
(五)海水淡化、廢水再生利用等替代水源開發技術尚無法穩定使用。
(六)水利單位雖已經整合,但是水之事權尚未統合。
(七)農業、工業與民生等三大用水管理事權分散,各事業用水量標準尚未訂定完成。
(八)水資源相關法規應通盤檢討修訂,並建立水法作為水資源的憲法。
(九)合理水價制度未建立,節約用水政策推行窒礙。
(十)加入WTO後農業用水減少,但移用機制尚未法制化,或調整水權,無法將農業用水妥為利用,提高供水能力。
(十一)尚未建立水資源預警制度,缺水危機持續存在。
(十二)未制訂缺水管理之制度,枯水季的缺水管理仍停留在「農業用水移用」的非法制化的管理模式。
(十三)未建立以流域為主體的管理機制,造成水資源開發利用受到限制。高屏溪流域管理局的功能僅有巡察,不具有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及調配的能力。
(十四)河川水資源開發程度低,有將近八十二%的降雨皆回歸大自然,尤其屬本國第二大流域之高屏溪流域,開發程度僅十二%,遠低於平均開發度十八%。
二、水源水質保護
水資源保護除水量涵養外,水質保護亦十分重要,由於近年民眾愈來愈關心飲用水品質之問題,水源集水區管理問題亦日益受到重視。下列數點應再加強。
(一)水源水質很容易被污染,水質保護程度不足。
(二)水源保護區之集水區治理待加強。
(三)許多集水區的濫墾與不當使用,超限利用坡地,造成水土流失,減少水源涵養與地下水補註量,危急民眾安全。
(四)水土林不同管理單位,水源保護目的未盡其功。
水源保護區中之國有林班地由林務局代管,農場地屬退輔會管理,水庫保護帶地由台電代管,林班解除地與未登錄地、公有原野地由各縣市政府管理,另有國有財產局直接管理的國有土地,實驗林地屬各林業試驗所管轄,河川地則由水利署與縣市政府管理,國家公園用地則為國家公園管理處負責。
(五)未有效執行相關法令,遏止對水源水質之破壞。
(六)未重新檢討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是否合宜。
(七)未根據水資源開發回饋法令,對於水源保護區進行報償,以獎勵其對水源之保育工作。
(八)為建立通用水質處理之標準,高雄地區水質持續不佳,水質處理設施建設進度緩慢。
三、河川水質保護
台灣地區河川由於受到人口集中、工商發展等人為活動的影響,水質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種污染來源包括家庭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垃圾滲出水及非點源污染持續存在,待改進事項如下:
(一)河川流域未能整體規劃,治理與管理之範圍與權責未明確劃分。
(二)河川流域管理法規未配合研訂,以致規劃治理之執行標準不一、河川土地管理不彰、河道景觀人工化而致親水性不足。
(三)未依據流域性來規划水資源之經營與管理,無法促進區域性水資源合理調配與利用。
四、污水下水道發展
家庭污水已成為我國河川最大的污染來源,防救之道為加速台灣地區污水下水道建設,且在城市競爭力或是國家競爭力評比時總是最低得分,影響國家或城市之整體形象。台灣省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有8%左右,台北市約為五十七%,高雄市約為十七%,尚低於馬來西亞、菲律賓,且年成長率僅零‧五%,建設速度過於緩慢。此外,下水道法之修正也尚未通過,對於未來污水處理的推動產生影響。
五、地下水資源之保育與管理
台灣地區近年來因人口增加,經濟快速成長,導致地下水超量開發利用,造成地盤下陷,衍生國土資源損害及其他社會問題,政策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地下水資源分區及總量管制,地下水超抽情形仍嚴重存在。
(二)未對於地下水之抽用建立管理規則,造成超抽是時仍存在。
(三)地下水管理與運用,缺乏研擬具體有效管理策略。
(四)地下水人工補註之效用因缺水地下水抽用管理策略,其成效有限。
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之水資源政策現況與缺失,茲提出下列建議。

政策建議

一、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
(一)建立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水資源政策,並訂定階段性量化目標,以落實推動節約用水,並提升節水科技。
(二)水源開發以地面水為主,兼顧河川生態之基流量,另以地下水開發為輔,並增闢其他水源。水源開發以地面水源為主,但應兼顧河川生態之基流量,而地下水開發以輔助性水源及救旱供水為主,並以多元化與配合整體生態環境為開發原則。
(三)加強地表水與地下水聯合運用,以地面水為主,地下水為輔,俾充分運用地表水,併合理使用地下水。
(四)健全水權管理以促進水資源合理分配,並以「國家所有」、「綜合調配」、「科學管理」、「積極主動」等精神利用水資源。
(五)區域性調配水資源,加強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及統籌調配水資源,並統籌調配乾旱期水源,以緊急因應供水需求。
(六)參酌油、電價調整模式,釐訂合理水價結構,適度反應水源開發成本,並採區段遞增費率,以價制量,杜絕浪費,以適時調整自來水水價,合理反應成本,促進自來水事業健全發展。
(七)適當調整農業用水結構,政府應積極研修水利相關法規,推動農業用水之調配、移用交易制度,及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合理分配水量及水權。
(八)制定各標的用水緊急應變計畫,建立乾旱缺水預警系統,並增加各水源供給管道,建立多元化水源。
(九)充分且穩定供應工業用水,並提高工業用水效率,降低用水成本;減少地下水使用量,減緩地盤下陷,以及防治工業廢水污染,保護河川水質。
(十)全國總用水量每年不超過二百億立方公尺,以建立節水型社會為目標。加強水資源開發之規劃,滿足各目標年用水需求,並配合水庫等蓄水設施,興建攔河堰,以提高豐水期地面水源之利用。
(十一)合理回饋水源開發,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公平原則,回饋水源區居民,以利水資源開發工作之推動。
(十二)加強全球變遷對水資源之影響,研究其因應策略。
(十三)北部地區水資源尚充足,惟竹科擴廠的水源必須藉由寶二水庫及分散式的小型水資源設施來滿足此區域之用水需求;中部地區尚須興建一水庫(湖山水庫除外)方可支持中部地區之發展;南部地區亦須興建一水庫,並以曾文-烏山頭系統配合三年一作之農業用水政策,方可支持南科、路科及高雄地區之發展用水。
二、水源水質保護
(一)加強污染源管制、排放削減、推動排放許可制度及實施污染總量管制,降低水庫優養化的程度,保護湖泊水庫水質。
(二)推動經濟誘困之管制策略,並加入民眾參與之機制。
(三)以流域整體性整治為目標,規划水資源之永續利用。達成水體水質目標,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
(四)維護水體環境永續發展。健全山坡地管理制度,鼓勵山坡地造林保林,加強治山防洪工作,以增進水土資源之涵養,延長水庫壽命。
(五)提升自來水普及率及處理效率,確保飲水安全。
(六)加強辦理水庫防淤,提升清淤及淤沙再利用之技術。加強辦理水庫集水區整體治理工程,併兼顧生態保育與開發利用,以涵養水土資源。
(七)加強集水區治理、保育,以期水土保持、涵養水源,並維護水系自然生態機能,建立完善之水庫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庫安全檢查評估及安全監測設備自動化,改善水庫集水區管理體系與法規制度,落實水庫集水區經營與管理。
三、河川水質保護水資源開發與保育並重
(一)推動河川流域整體規劃,各級水利主管機關應整合建立河川流域水、土、林、海各項資源整合規劃及協調分工之機制,解決水資源、國土資源及環境保育等三者執行介面間之問題。
(二)遷移改善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加強重要飲用水水源之保護。嚴加取締河川行水區內傾倒垃圾、廢棄物、盜濫采砂石等違法行為,以維持河道排洪功能。。
(三)加速下水道興建、接管及規劃推動中水道系統,回收廢水再利用。
(四)對部分河段或流域實施總量管制,以流域整體性整治與管理,增加流域之可用水量,確保河川自淨能力,改善河川水質。
(五)整體規劃開採河川砂石,推動砂石採取法之立法,改進河川砂石採取方法,並配合河川疏浚計畫,以維持河道穩定。
(六)畜牧業強制離牧,以保護河川水源地之水質。並依各河川水體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特性,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七)采以地易地方式解決河川內私有地徵收問題,以減少私有地徵收經費,並藉以加速整治及綠化河川。
(八)臨近都市河川高灘地,宜規劃建設親水公園、生態保育等設施,提供民眾遊憩空間,保護河川生態,塑造新的水文化。
(九)對部份河段或流域實施污染總量管制。加強非點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最佳管理作業,保護湖泊水庫水質。
四、污水下水道發展
(一)推動針對主要河川水源保護區聚落及都會區優先建設污水處理廠,並在下水道未接管前先作初期截流處理。
(二)協助新建社區推動下水道接管作業與處理廠工程。偏遠地區及農村聚落推廣採用合併式淨化槽方式,減輕水體污染。
(三)健全下水道組織體系,並訂定水源保護區回饋金制度。
(四)加速下水道系統整體規劃,每年至少應有三%之成長率。
(五)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優先興建。
(六)加速推動下水道後續建設計畫,采經濟誘因並評鑑地方政府推動績效。
(七)結合建築管理,加速用戶接管工作。
五、地下水資源之保育與管理
(一)加強地下水管制與地層下陷防治,以防止地下水超量使用及舒緩地層下陷。
(二)建立水文、地質、水位及水質資料庫,預防及追蹤受污染之地下水,以落實地下水保育與管理。
(三)配合水資源開發及調配運用,統籌規劃工業專用供水系統,以降低工業界對地下水依賴之程度。
(四)加強地下水源保護區土地保育措施,以涵養地下水之水質、水量。
(五)加高田堤高度,並於豐水期引灌河川多餘水量於休耕之稻田,以補註地下水源及維持水田之生態機能。
(六)配合農地釋出,采發展許可制,變更地層下陷區土地使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創造經濟誘因。
(七)健全地下水保護制度、加強地下水水質監測及整治改善。
六、健全水利行政管理機關組織與功能
(一)設定管理專責機,整合跨省市之重要流域流域內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水資源保護。
(二)強化水利建設,提高水資源服務品質,加速完成國家重大水資源建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三)加強維護管理各類既建水利設施。
七、修訂水利法及相關法規
(一)明定各標的用水之應徵收水權費,專款專用,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二)明定水道治理計畫、堤防用地範圍公告及水道變更之程式,以釐清權責。
(三)明定水利事業之範圍,以避免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混淆。
(四)提高罰則條文之罰鍰額度及刑度,增加嚇阻作用,以利法令之推行。
(五)研討水利事業民營化之可行性及所需法律規範。
八、短期應儘速採用水源調撥及節約用水措施,以因應枯水時期的需要,增加供水的邊際效益。中期勢需加強水資源開發與保育工作,獎勵節水產品的開發與利用,促進產業採用節水製程,建立工業專業用水的制度等,以減少對水資源的依賴。長期則宜因應氣候變化之現象,建立早期預警應變系統與標準因應程式,即時發出供水緊縮訊號,立即推行儲水減供措施,以利於各界調整因應之。
九、水庫操作規線應儘速根據現行水資源供給量進行調整,以保障最低安全出水量。
十、高屏溪流域開發度僅為十二%,低於台灣地區平均河川水資源利用率十八%,亦遠低於南部區域曾文溪流域之水資源利用率之六十四%,應積極開發高屏溪流域之水資源。
十一、儘速建立水資源供需之預警制度與缺水管理(枯水季)的水資源管理。
十二、以生態工法(近自然工法)取代工程工法進行水資源開發或河川整治。
十三、區域間聯絡管線的興建,促進水資源之互補功能。
十四、現有輸配水設施之維護及老舊管線之汰舊換新,以提升輸水效率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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