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申請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設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驗資資金退回,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以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民政部登記一般30萬元以上,其中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國家法律或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對從事某行(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有必要的場所。

辦理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及其電子版(自擬)
·申請書抬頭寫“民政部”
·內容寫明:成立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必要性,包括擬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行業)的基本情況以及成立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發揮的作用,擬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宗旨、主要的業務範圍、開辦資金及其來源、舉辦者情況介紹等
·申請書由舉辦者簽名或者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檔案(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
·寫明同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加蓋國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電子版(依照中國社會組織網上章程示範文本自擬)
(4)住所使用權證明(自擬)
·須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出具使用證明,並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若為租賃的,還須提供租賃契約複印件
(5)活動資金捐贈承諾書(自擬)
·寫明擬捐贈金額、作為擬成立的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資金,承諾該資金為捐贈者的合法財產,捐贈人簽字或者捐贈單位蓋章
·初審通過後,舉辦者到民政部取驗資通知單,按照要求進行驗資
(6)擬任負責人名單(自擬)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備案表》(編號:09)
·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機構負責人,每人一表
·每張備案表中須加蓋本人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擬任職務,背面附本人身份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複印
(7)《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編號:01)
(8)《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9)《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編號:05)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後,可以辦理驗資資金劃入該賬戶事宜,須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劃資申請書(自擬)
(2)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驗資資金退回

如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成立未獲批准或辦理驗資手續不合規範等情況,可辦理驗資資金退回事宜,資金原路徑退回,須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資申請書(自擬)
(2)個人賬戶申請退資的還須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複印)

辦理流程

1、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根據擬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屬行(事)業性質,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進行驗資;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準予登記的,舉辦者在網上完成成立登記的填報程式,經審查同意後,將填報內容列印並按相應要求籤字蓋章後提交給登記管理機關,之後發給成立登記批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辦理完畢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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