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工作規則

為使民航總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民航總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總局工作規則
  • 外文名:無
  • 工作要求: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
  • 內容: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民航總局領導及各部門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第七章 會議制度,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第九章 內事活動制度,第十章 外事活動制度,第十一章 調查研究制度,第十二章 請假報告制度,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民航總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民航總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民航總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民航強國的奮鬥目標,認真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民航事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三、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民航總局及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民航總局領導及各部門職責

五、民航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局長離京(出差、出國訪問)期間,局領導按排序主持工作。
六、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民航總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民航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八、民航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局的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民航總局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場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巨觀調控及對外關係的職能。
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制定和完善行業管理規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術標準,強化安全監管,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一、加強民用航空市場管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空運輸市場,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範航空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
十二、認真履行空中交通管理職能,加強空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空管保障能力,制定和完善空管規章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空管服務。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民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十四、堅持對外開放政策,按照“積極、漸進、有序"的原則逐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航空運輸雙邊和多邊關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民航事務。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民航總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六、民航安全和經濟發展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大型投資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民航總局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航空運輸企業和機場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八、民航總局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航空運輸企業、機場、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實。民航總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決定後,民航總局領導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民航總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民航總局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民航總局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民航總局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制定行政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確保規章的質量。
二十二、民航總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十三、各部門提請民航總局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以民航總局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法制部門的法律論證和合法性審查。
二十四、提請民航總局審議的規章草案由民航總局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民航總局法制部門承辦。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五、民航總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六、嚴格執行行政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總局機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七、民航總局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民航總局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二十八、民航總局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民航總局設立新聞發言人,加強信息披露和宣傳工作。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九、民航總局實行局務會議、安全運行形勢分析會議和領導例會制度。
三十、民航總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黨委委員)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和指示;
(二)討論通過由民航總局制定和發布的行政規章;
(三)討論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部署民航總局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民航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聽取總局各部門工作匯報。局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一、安全運行形勢分析會議由局長、副局長(黨委委員)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局長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主持。會前各職能部門要認真準備。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每月安全生產和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和分析。
(二)部署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討論其它涉及安全生產和經濟運行的重要事項。安全運行形勢分析會議一般每月l0日召開。
三十二、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和主持總局領導例會溝通近期工作情況,部署工作,研究、處理民航總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總局領導例會一般每周一上午召開。
三十三、副局長受局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三十四、提請民航總局局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局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局長同意。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提請分管副局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在會議上作說明。局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五、民航總局領導不能出席局務會議、安全運行形勢分析會或領導例會,向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十六、局務會議紀要,應會簽有關部門,由辦公廳主任審核,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
三十七、民航總局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會議儘可能採取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三十八、民航總局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民航總局辦公廳負責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及時向民航總局領導匯報。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九、審批公文,應當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民航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
四十、民航總局各部門和各地區管理局等報送總局審批的公文,由總局辦公廳統一處理,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呈批, 重大事項報送局長審批。
四十一、民航總局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四十二、民航總局公布的行政規章、決定、命令及人事任免等檔案,由局長簽署。
四十三、以民航總局名義制發公文,由總局辦公廳審核後,報分管副局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報局長簽發;以民航總局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應當由局長或者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簽發。
四十四、切實精簡公文,以民航總局名義制發的檔案,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緊急公文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
四十五、民航總局各部門和各地區管理局等報送民航總局的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嚴格按程式報送,不得直接向民航總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六、民航總局各內設部門除辦公廳外,不得違反規定自行對外發文。
四十七、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部門間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四十八、民航總局各部門和各地區管理局報送民航總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民航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四十九、以民航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應及時公開。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九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要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民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必須參加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外,儘量減少參加會議,原則上不出席一般事務性活動。
五十一、各部門、各單位邀請民航總局領導出席的會議、活動均由辦公廳統一協調,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總局機關各部門一般不接收除本部門專項業務之外的活動邀請,涉及多部門參加的大型活動由辦公廳統一協調安排。
五十二、民航總局領導一般不為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需經辦公廳審核並報總局領導同意後安排。
五十三、民航總局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由黨委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十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四、局長、副局長出訪,需報國務院審批;各部門負責入出訪,經國際合作司審核後,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
五十五、民航總局直屬單位正司局級領導出訪,經分管副局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核後,報局長審批。上述有關單位的副司局級負責人出訪,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批。民航總局領導出訪時的迎送事宜由國際合作司統一安排。
五十六、民航總局領導會見重要外國賓客,由國際合作司統一安排。
五十七、民航總局各部門和各直屬單位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民航總局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出席的,均應報國際合作司統一安排。各部門和各直屬單位不得直接邀請民航總局領導參加外事活動。

第十一章 調查研究制度

五十八、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五十九、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以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大力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各部門每年至少應撰寫一篇調研報告。
六十、要把調查研究作為民航總局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事關全行業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改進調研方法和手段,注意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

第十二章 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一、局長離京外出,應當事前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副局長離京外出,應當事前向局長報告,經批准後,根據《民航總局領導工作協作制度》向代管的總局領導移交有關重要工作,領導秘書應將民航總局領導外出的時間、地點、預計回京時間及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辦公廳;外出回京後,應向局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民航總局其他領導。
六十二、各部門領導離京外出,正職需提前向局長報告,獲準後,報分管副局長備案,並指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工作;副職應事先向分管副局長報告。各部門領導不得同時外出,應有一名領導在機關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


  
六十三、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必須堅決執行民航總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民航總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民航總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民航總局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民航總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民航總局同意。
六十四、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五、民航總局及各部門領導出席部門或直屬單位舉辦的會議、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應遵守有關規定,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
六十六、民航總局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民航各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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