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民政部、公安部於2015年8月20日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的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
  • 頒布單位:民政部、公安部
  • 頒布時間:2015年8月20日
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
自2003年實施救助管理制度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有效維護了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基本權益。為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尋親服務機制和滯留人員身份查詢長效機制,幫助其及時回歸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疾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走訪當地民眾、比對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協查通報等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來站求助的,應當配合救助管理機構辦理交接手續,形成《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見附屬檔案1)。
對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受助人員指紋、體貌特徵等線索,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救助信息和尋親信息。受助人員在站期間被發現有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受助人員體貌特徵、發現經過等情況告知公安機關。救助管理機構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答覆。
(二)建立尋親服務機制。對經快速查詢未能確認身份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基本信息,並在其入站後7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數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後一個月內免費採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並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對當前已經滯留在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儘快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數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免費採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人走失報案信息,及時發布內部協查通報,並通報救助管理機構,同時提示報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查找。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安機關通報信息與站內受助人員信息進行查詢比對,及時將查詢結果反饋公安機關,同時為來站尋親人員提供查詢便利和幫助。
(三)建立身份查詢長效機制。對經快速查詢和尋親服務後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經常與其接觸、交流,採集其敘述內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關鍵信息並及時甄別核實。對交由托養機構照料或已納入當地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繼續開展或委託托養、供養機構協助開展身份查詢工作。對有待核實的身份線索,救助管理機構可報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確認。民政部門要建立滯留人員身份查詢激勵機制,對查詢效果明顯的人員或單位給予獎勵。各地救助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共同做好滯留人員身份查詢工作。
二、建立滯留人員多元化照料安置渠道
對於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時間超過10天的滯留人員,各地可根據當地救助管理工作實際情況,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一)開展站內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救助場所和設施設備,在站內開展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缺乏護理、康復等專業工作人員的,可以通過提供服務場所、開展項目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護理機構,由其承擔站內照料工作,形成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提供工作場地、制定照料標準、規範服務程式、考核服務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專業護理機構負責提供生活照料、日常護理、康復訓練等具體照料服務的運行機制。對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其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康復。
(二)開展站外托養服務。因現有設施設備不足、無法提供站內照料服務的,各地可根據滯留人員的年齡、智力、心理、生理狀況,實施站外分類托養。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公辦、民辦福利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為滯留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等具體服務。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的內容、程式、方式和參與條件,明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日常護理、尋親服務、檔案保管等基本托養服務要求,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審慎選擇在資格資質、人員配置和設施設備等方面能滿足滯留人員服務需求的托養機構並簽訂托養協定。
(三)納入特困人員供養。對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對安置後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並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福利院、養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辦福利機構供養。當地無公辦福利機構或公辦福利機構床位資源不足的,可以委託其他民辦福利機構供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後,由原救助管理機構聯繫其親屬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協調接送返鄉工作。
(四)做好滯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對於暫時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通過提供站內照料、委託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等方式,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齡等特點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不得將其托養至養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門要加強區域聯動,在更大範圍內實現資源共享,縣級民政部門未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的,要及時報請上級民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照料。各地要依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強化部門協作與資源整合,本著因地制宜、多措並舉的原則,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地要依託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民政、公安、新聞宣傳等有關單位的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尋親公告、戶籍登記、就業就學、醫療救治等工作,要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返鄉流浪乞討人員回歸穩固工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與媒體的常態化尋親合作機制,在更大範圍內為受助人員尋找家人。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穩定的滯留人員救助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並根據《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4〕71號),將滯留人員情況納入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參考因素。
(三)整合各方資源。各級民政部門要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現有福利院、養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會福利資源,對符合條件的滯留人員予以供養或托養。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動建立或改擴建救助安置場所,集中照料滯留人員。各地可就甄別查詢、回歸穩固、委託代養、落戶安置等工作開展跨區域合作。
(四)加強評估監督。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身份查詢、尋親服務等救助程式。採取站外托養方式照料滯留人員的,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周期和檢查內容,通過明查暗訪、聽取各方評價等多種方式,對托養機構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警示;對不適宜繼續開展托養服務的托養機構,要及時終止托養協定。
(五)推進通報制度。各級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要逐步建立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通報制度。對尋親服務不及時、回歸穩固工作不力、流浪乞討問題嚴重,特別是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要求落實各項工作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積極開展尋親救助服務、源頭預防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
民政部公安部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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