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築設計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管理,民政部101研究所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
  • 施行日期:2000年2月1日
  •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主編單位:民政部101研究所
  • ISBN:9781511217620
圖書信息,總則,術語,選址,總平面設計,建築設計,防護,防火設計,建築設備,用詞說明,

圖書信息

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
Code for Design of Funeral Parlor's Buildings
JGJ 124-9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9]257號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的通知》(建標[1998]59號)的要求,由民政部101研究所主編的《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經審查,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JGJ 124-99,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則

1.0.1 為提高殯儀館的建築設計質量,創造良好的殯儀活動條件,符合適用、經濟、安全、衛生等要求,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城鎮殯儀館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建築設計。
1.0.3 殯儀館的建築設計應以當地喪葬習俗為前提,並保證有安靜肅穆的活動空間。
1.0.4 殯儀館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術語

2.0.1 殯儀館 funeral parlor
提供遺體處置、火化、悼念和骨灰暫存等部分或全部殯儀服務的場所。
2.0.2 業務區 division tor business
洽談並辦理喪葬事宜的區域。
2.0.3 殯儀區 division for funeral service
進行遺體處置及舉行悼念活動的區域。
2.0.4 遺體處置 disposal of corpse
葬前對遺體進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處理的統稱。
2.0.5 悼念廳 mourning hall
舉行告別儀式或追悼會的場所。
2.0.6 火化間 crematory house
火化遺體的專用房間。
2.0.7 骨灰暫存區 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
暫存骨灰並提供有關服務的區域。
2.0.8 祭悼場所 place for mourning
殯儀館內祭悼逝者的場所。
2.0.9 殯儀車 hearse
運送遺體的專用車輛。

選址

3.0.1 殯儀館的選址應符合國家的土地使用原則和當地總體規劃的要求。
3.0.2 設有火化間的殯儀館宜建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並應有利於排水和空氣擴散。
3.0.3 殯儀館應選交通方便,水、電供應有保障的地方。
3.0.4 殯儀館在選址時應留有發展餘地。

總平面設計

4.1 總平面布局
4.1.1 總平面布局應根據功能分設業務區、殯儀區、火化區、骨灰暫存區、行政辦公區和停車場。
4.1.2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殯儀區為中心進行合理的功能分區規劃,做到聯繫方便、互不干擾。
2.建築布局緊湊,交通便捷,車輛和人員的分流有序。
3.殯儀區與火化區相鄰設定,並設廊道連通。
4.骨灰暫存區內宜設定祭悼場所。
5.行政辦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擴建餘地和綠化用地,綠化率不應小於35%。
7.有集中處理垃圾的場地。
8.應設定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和公共廁所。室外公共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的規定。
4.1.3 殯儀館不應少於2個出入通道,其中1個專供殯儀車通行。
4.1.4 停車場設計除宜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運輸站、場、廠設計規範》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做好交通組織。
2、在停車場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應設殘疾人的停車車位, 並設醒目的“無障礙標誌”。
3、內部車輛應單獨設定停車場。
4.1.5 殯儀館入口附近宜設館前廣場。
4.2 室外環境設計
4.2.1 室外環境設計應包括公共活動場地、道路和綠化等設計。
4.2.2 室外環境設計宜根據用地的自然條件,結合各功能區的特點,對景觀、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綜合設計。
4.2.3 道路設計應根據建築布局和周圍環境條件,選擇方便、安全的方案,並滿足消防車通行的需要。
4.2.4 各功能區均應設定醒目標誌。

建築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殯儀館建築設計應根據規模和功能,配置業務、殯儀、火化、骨灰暫存、辦公和輔助用房。
5.1.2 各類用房應按殯儀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確、流程便捷。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
5.1.4 殯儀館建築應有良好的天然採光。各用房的採光標準應符合表5.1.4的規定。
各用房採光標準 表5.1.4
房間名稱
窗地面積比 Aw/Af
骨灰暫存用房
1/6
悼念廳
1/7
火化間
1/7
遺體處置用房
1/6
註:Aw為直接採光的側窗採光口面積,Af為地板面積。
5.1.5 殯儀館內各用房應有自然通風,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各用房地面面積的1/20。
5.1.6 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和骨灰暫存用房等宜分別設定豎向通風道及與其配套的排風裝置。
5.2 業務區用房
5.2.1 業務區用房通常由業務、喪葬用品銷售、輓聯書寫和洗手間等房間組成。
5.2.2 業務廳宜設定諮詢、業務洽談處、收款處和休息處,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業務廳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80㎡。
2.業務廳內各業務洽談處或業務洽談間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8㎡。
3.休息處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
4.為辦公自動化預留條件。
5.有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5.2.3 喪葬用品銷售處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
5.3 殯儀區用房
5.3.1 殯儀區用房應根據殯儀館的使用要求和喪葬習俗設定,並宜包括悼念廳、音響室、休息室、遺體接收間、遺體處置用房、更衣室、殯儀車庫和洗手間等。
5.3.2 悼念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2㎡。
2.悼念廳的出入口應設方便輪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廳的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
5.3.3 音響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
5.3.4 遺體接收間的最小邊長不應小於4.0m,其入口處應設機動車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5.3.5 遺體運送通道淨寬不宜小於3.0m。
5.3.6 遺體處置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用房內應設通風口。
2.各功能用房的門寬度不應小於1.4m,且不應設門檻。
3.各功能用房宜設準備間。
4.冷藏室應根據冷藏設備的規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間進行設計。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宜小於18㎡。
6.防腐室、整容室與冷藏室宜設內門相通。
5.3.7 殯儀館如需單獨設定解剖室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
5.3.8 汽車庫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有關規定,殯儀車庫與其它車庫應分開設定。
5.4 火化區用房
5.4.1 火化區用房應包括遺體停放間、火化間、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電室、風機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間等。
5.4.2 火化間的平面布置應按火化設備的數量和規格分前後廳設計,並符合下列要求:
1.前廳淨寬不宜小於8.0m。
2.後廳淨寬不宜小於7.0m。
3.火化機與側牆淨距不宜小於1.5m。
4.火化間淨高不應低於7.0m。
5.煙道應按照火化設備的要求進行設計,並應採取防水措施。
6.煙囪的斷面內壁應保證排煙通暢,並應防止產生阻滯、渦流、串煙、漏氣和倒灌現象。
5.4.3 風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火化設備要求確定。
5.4.4 遺體停放間使用面積應按每具遺體占地2.5㎡確定。宜有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8㎡。
5.5 骨灰暫存區用房
5.5.1 骨灰暫存區用房應包括骨灰暫存用房、管理人員辦公用房和洗手間等。
5.5.2 骨灰暫存用房應根據骨灰暫存容量、骨灰暫存架的材質及排列方式確定。
5.5.3 骨灰暫存架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1.2m。
5.5.4 骨灰暫存室的淨高不宜低於3.3m。
5.5.5 管理人員辦公用房應設在骨灰暫存區的入口處,並為自動化辦公提供條件。
5.5.6 骨灰暫存用房應有通風換氣設施。

防護

6.1 衛生防護
6.1.1 殯儀區中的遺體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應進行衛生防護。
6.1.2 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與其它建築之間應設衛生防護帶,防護帶內宜綠化。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應單獨為工作人員設自動消毒裝置。
6.1.4 遺體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內的洗池和操作台應阻燃、耐腐蝕、易沖洗。
6.1.5 火化間的空氣品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 13801)中有關規定。
6.1.6 火化機的引風機和鼓風機等應選擇低噪音設備,並應設消聲減振裝置,風機室的四壁和頂棚應作吸聲處理。
6.1.7 火化區內應設定集中處理火化間廢棄物的專用設施。
6.1.8 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的內牆面、地面應平整、光滑,易於清洗。
6.1.9 休息室、業務辦公室和悼念廳等用房室內最大允許噪聲級(A聲級)應符合表6.1.9的規定。
各用房內最大允許噪聲級(dB) 表6.1.9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
休息室
50
業務辦公室
50
悼念廳
55
6.1.10 悼念廳隔牆和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為:計權隔聲量不應小於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於75dB。
6.1.11 業務廳及館內走廊的頂棚應作吸聲處理。頂棚的吸聲係數宜為0.3~0.4。
6.1.12 火化間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 13801)的有關規定。
6.2 骨灰暫存防護
6.2.1 骨灰暫存防護應包括外圍結構防水、隔熱、室內溫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塵、防蟲、防鼠、防盜等。
6.2.2 骨灰暫存室內應防止地面返潮。
6.2.3 骨灰暫存室屋面宜採用外排水,嚴禁滲漏。
6.2.4 骨灰暫存室地面應堅實耐磨,牆面和頂棚應表面光潔。其窗扇應採取防塵和密閉措施。
6.2.5 骨灰暫存區中的祭悼場所應設封閉的廢棄物堆放裝置。

防火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殯儀館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7.1.2 殯儀館建築的防火分區應依據建築功能合理劃分。
7.1.3 悼念用房應設消防水龍、水喉等設施。
7.1.4 殯儀館內建築滅火器設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的規定。
7.1.5 殯儀區的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應按每個防火分區不少於2個設定,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離不宜超過20.0m。
7.1.6 悼念廳樓梯和走道的疏散總寬度應分別按每百人不少於0.65m計算,但最小淨寬不宜小於1.8m。
7.1.7 悼念廳的疏散內門和疏散外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4m,並不應設定門檻和踏步。
7.1.8 室外應設消火栓滅火系統。
7.1.9 殯儀館建築內部裝修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定》(GB 50222)的有關規定。
7.2 骨灰暫存區
7.2.1 骨灰暫存用房的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的儲存物品類型丙類第2項劃分。
7.2.2 骨灰暫存用房不得採用水滅火設施,應按規模在明顯位置設氣體或乾粉滅火設施,並設火災探測器。
7.2.3 骨灰暫存用房的防火分區隔間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為單層時不應大於800㎡;當建築高度在24.0m以下時,每層不應大於500㎡;當建築高度大於24.0m時,每層不應大於300㎡。
7.2.4 骨灰暫存室與毗鄰的其它用房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牆。
7.2.5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其中1個出口應直通室外。
7.2.6 骨灰暫存用房防火牆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骨灰暫存室防火門應向外開啟,其淨寬不應小於1.4m,且不應設定門檻。
7.2.7 骨灰暫存室內通道不應設定踏步。
7.2.8 骨灰暫存樓垂直連通的條形窗不應跨越上下防火隔層,水平連通的帶形窗不應跨越相鄰防火分區。
7.2.9 骨灰暫存室內的暫存架應採用阻燃材料。
7.2.10 骨灰暫存室內的裝修材料應採用燃燒性能等級為A級的阻燃材料。
7.2.11 骨灰暫存用房與祭悼場所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0m。
7.3 火化區
7.3.1 火化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中丁類設防的規定。
7.3.2 火化間安全出口不應小於2個。
7.3.3 油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的規定,寒冷地區應採取防凍措施。
7.3.4 火化間內儲油箱與火化機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的有關規定。
7.3.5 採用燃氣式火化設備的火化間在建築物外應設定氣源緊急切斷閥。

建築設備

8.1 一般規定
8.1.1 管網系統的總平面設計應統一規劃,合理安排。
8.1.2 殯儀館內各用房的建築設備應選低噪聲、節能、節水型,並應進行整體綜合設計。管線宜集中隱蔽、暗設。
8.2 給水、排水
8.2.1 殯儀館建築應設給水、排水及消防給水系統。
8.2.2 殯儀館內各區生活用水量不應低於表8.2.2的規定。
生活用水量 表8.2.2
用水房間名稱
單位
生活用水定額(最高日)(L)
小時變化係數
業務區、殯儀區和火化區用房
每人每班
60(其中熱水30)
2.0~2.5
職工食堂
每人每班
15
1.5~2.0
辦公用房
每人每班
60
2.0~2.5
浴池
每人每次
170(其中熱水110)
2.0
辦公區(飲用水)
每人每班
2
1.5
殯儀區(飲用水)
每人每次
0.3
1.0
註: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熱水水溫為60℃;飲水水溫為100℃。
8.2.3 殯儀館建築給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8.2.4 遺體處置用房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8.2.5 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的洗滌池均應採用非手動開關,並應防止污水外濺。
8.2.6 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應採用防腐蝕排水管道,排水管內徑不應小於75mm。上述用房內均應設定地漏。
8.2.7 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等的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J 48)的規定。
8.2.8 殯儀館綠地應設灑水栓。
8.3 採暖、通風、空調
8.3.1 採暖地區殯儀館的建築供暖宜利用當地城鎮集中供熱系統。因條件限制無法利用城鎮集中供熱時,應採用單獨的供暖系統。業務區、殯儀區、火化區和行政辦公區宜設定可單獨調控的供暖系統。
8.3.2 骨灰暫存用房不應設採暖裝置。
8.3.3 殯儀館內各類用房的採暖室內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3規定。
採暖室內計算溫度 表8.3.3
房間名稱
室內計算溫度(℃)
火化間
10
遺體處置用房
16
取灰室
16
冷藏室
5
8.3.4 設定機械通風的房間換氣次數不應低於表8.3.4的規定。
換氣次數 表8.3.4
序號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1
消毒室
8
2
防腐室
8
3
整容室
8
4
解剖室
8
5
冷藏室
6
6
悼念廳
6
7
休息室
4
8
火化間
8
9
骨灰暫存室
3
8.3.5 火化機煙囪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在殯儀館最大風頻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
2.應符合火化設備要求。
3.煙囪應留有煙道污染物排放測試孔,孔徑尺寸和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 13801)的有關規定。
8.3.6 殯儀館各區用房可根據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統設定空調,而不同功能區的空調可按需集中設定。
8.3.7 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採用空調時,應採用直流式空調系統,排風應經處理後再排入大氣。
8.3.8 空調房間的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宜為25~26℃,相對濕度宜為60%~65%。
8.3.9 骨灰暫存室相對溫度不宜大於60%。
8.4 電氣、照明
8.4.1 殯儀館電氣負荷不宜低於二級。當無條件兩路供電時,其殯儀區用房和火化間應備有電源。
8.4.2 殯儀館內應按不同用電場所劃分迴路。
8.4.3 悼念廳應配置告別棺專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 業務辦公檯、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遺體處置用房的操作台應設局部照明設備,其照度值不應低於150lx。
8.4.5 建築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處應設緊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重要地段宜設定應急照明燈,照明時間不應少於20min。
8.4.6 消防控制室、空調機房,殯儀區、火化區和骨灰暫存區用房等均應設定應急照明。
8.4.7 各類用房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4.7的規定。
各用房照度標準 表8.4.7
房間名稱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悼念廳
地面
100
150
200
休息室
地面
75
100
150
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消毒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火化室
地面
100
150
200
骨灰整理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骨灰暫存室
地面
100
200
300
停屍間
地面
50
75
100
8.4.8 殯儀館應設有防雷保護設施。骨灰暫存用房應為二類防雷建築。
8.4.9 業務廳、悼念廳和骨灰暫存室應根據需要分別設定廣播音響設施。
8.4.10 殯儀館內應配備通訊設施。
8.4.11 骨灰暫存室的照明線路應採用銅芯導線穿金屬管或採用護套為阻燃材料的銅芯電纜配線,並單獨設定迴路控制開關。
8.4.12 殯儀館內宜對計算機系統、監控系統和通訊系統綜合布線,暗管敷設。
8.4.13 骨灰暫存用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8.4.14 殯儀館宜設定自動監控系統。

用詞說明

1.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1.0.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符合……規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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