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下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歷下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是推進全區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負責全區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區物價局的職責,掛區物價局的牌子。
(二)將有關工業管理的相關職責和區經濟局的行政職責劃入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職責劃入區商務局。
(四)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全區及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定期分析全區經濟運行質量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推進全區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三)負責全區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研究城市發展戰略,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和投資計畫,參與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最佳化和資金來源,引導資金投向;負責全區各類建設項目的立項初審及上報;負責確定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預備項目,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編制全區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計畫,提出全區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按有關規定和管理工作許可權,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初審上報。
(六)負責全區服務業、金融業發展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制訂全區服務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安排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負責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綜合協調工作。
(七)分析預測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現狀及趨勢,研究全區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全區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負責全區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研究制訂全區企業改革改制的規劃方案,擬定改制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改制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制度改革,擬訂農村集體資產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監督、協調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九)負責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研究擬訂全區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組織協調國內重要經濟技術交流洽談及產學研合作活動;研究擬訂對口支援的政策措施,並督導實施;協調對口支援項目的實施,安排政府對口支援資金。
(十)負責全區國防動員的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一)負責原區交通局遺留問題的處理。
(十二)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價格工作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行政措施;監督、指導轄區行政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內部價格和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值認證工作,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負責轄區市場物價動態監測、物價形勢分析和預警預報工作;建立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諮詢服務;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協調價格爭議,受理民眾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指導街道物價所、民眾價費監督站、社區價費監督崗開展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收費人員和企業物價員培訓工作;負責全區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工作,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規範市場價格和收費秩序。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區物價局牌子)設5個職能科室和農業經濟辦公室(副處級)、價格監督檢查局(正科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委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承擔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信訪、財務、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網站的維護管理和升級完善,確保網路安全和正常運行;負責蒐集、篩選和整理國際和國內各類經濟動態信息,負責機關政務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黨建目標責任制的落實,組織開展黨的各項活動;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宣傳和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社會發展科(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牌子)
研究提出全區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匯總編制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協調人口、教育、勞動就業、衛生、體育、文化、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發展政策。參與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綜合平衡。協調有關部門對經濟運行中涉及的財政、金融等政策性問題提出建議;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扶持社會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扶持項目的審查申報工作;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組織並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有關專題調研材料的起草工作。組織研究全區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協調指導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擬訂全區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對口支援的政策措施,並督導實施;協調對口支援項目的實施,安排政府對口支援資金;負責地區間區域經濟協作組織及友好單位的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組織地區間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調研和信息聯繫工作。負責全區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研究制定全區企業改革改制的規劃方案,提出草擬改制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改制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制度改革工作,擬定農村集體資產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監督、協調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三) 國民經濟綜合科(掛服務業辦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分析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監控,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提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目標,並跟蹤管理;巨觀管理和指導多種所有制經濟;負責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研究提出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區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綜合平衡全區商貿流通、現代物流、金融服務、信息中介、旅遊會展等服務業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擬定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服務業發展產業功能定位及規劃布局實施意見;根據產業發展政策和區政府部署,負責申請、安排國家和省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研究提出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上級要求,提出全區工業和高技術產業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國防動員的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四)投資和重點項目科
監測分析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計畫。
組織對重大項目的諮詢論證,管理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爭取進入國家、省、市重點序列項目的審查上報和跟蹤調度;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篩選、調度和政府扶持資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重大建設項目的有關問題。
負責工業、服務業、社會事業、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的初審及上報工作。負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以及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的審查上報工作。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負責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
(五)價格管理科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許可證》辦理和收費年審及收費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治理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協調處理收費爭議問題,指導、協調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農業經濟辦公室(副處級)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涉農行政執法和農村穩定工作;會同區財政局做好農業發展基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工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山坡植被綠化、林業防火,並檢查驗收,保護轄區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
價格監督檢查局(正科級)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管轄許可權,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收費單位和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執行物價政策、法規的情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負責全區明碼標價工作;調查處理民眾舉報的價格問題;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區物價局牌子)機關行政編制17名(含行政編制控制數2名)。領導職數核定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3名,農業經濟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處級),科長(主任)6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可配工勤人員2名。價格監督檢查局專項行政編制13名。

其他事項

(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區金融服務中心為財政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內設企業上市協調科、金融服務科2個科室。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長2名、副科長1名。主要職責:協調解決駐區金融業發展中的問題,組織、培育、篩選、指導上市後備企業,協調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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