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法

戰爭與和平法

兩次海牙和平會議

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裝衝突法
  • 外文名: law of armed conflict
法律適用,內容與範圍,基本原則,

法律適用

武裝衝突法適用的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如何解決好“軍事需要”和“法理正義”之間的關係。只注重“軍事需要”,毫無顧忌,為所欲為,會冒天下之大不韙;盲目追求“法理正義”,會一敗塗地,國破身死。這樣的例子在歷史上有很多。春秋時期,宋楚泓水之戰,宋襄公墨守成規,遵循古禮,不肯半渡而擊,堅持與楚國打“堂堂之陣”,結果兵敗,自己險些送命。戰國時期,秦趙長平大戰,武安君白起殺趙降卒四十萬,徹底削弱了趙國再成大軍的能力,戰國後期強國戰國衰落,無法抗衡秦國,為秦統一奠定了基礎。而白起被認為是殺人如麻,秦國被視為虎狼。宋襄公打仗求“正義”,自己重傷兵敗;白起殺降卒,背上了千古罵名,成為自己被賜死的導火索。可見,“軍事需求”和“法理正義”不可偏廢。古人為我們提供了反例,也為我們提供應對之法。我國古代兵法有奇正之說,兵以正立,以奇勝。就是說,發動戰爭要做到師出有名,行軍作戰則要出奇制勝。“正義之師”之名不能丟,但“兵不厭詐”也要牢記心頭。因此,“軍事需要”可以套用“出奇制勝”,而“法理正義”則是“師出有名”。韓戰,面對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逼近鴨綠江邊,我國沒有直接出手。而是大聲疾呼,譴責美國的侵略行為,譴責轟炸傷及我國東北邊民。警告美國,我國不會坐視不管,大造國際輿論。同時以志願軍的名義秘密入朝,對敵人進行了措手不及的打擊。避免了美國與中國戰爭的升級,同時在道義上占據主動,軍事上達到了出其不意的效果。對越自衛反擊戰,面對越南的挑釁,我國一再忍讓,越南得寸進尺,主動挑起邊境衝突,我國此時突然反擊,攻入其國境,打完便撤,避免了侵略者之名,又狠狠地教訓了越南這個“小霸”。
平衡和協調是解決“軍事需要”和“法理正義”這對矛盾的關鍵。面對“法理正義”,可以暫時犧牲一點“軍事需要”,目的是不放“第一槍”,博得輿論的同情和支持,而再為“軍事需要”行動時,不要過度的刺激對方以及有關的第三方,避免自己陷入孤立和困境,使局面不可收拾。
武裝衝突法適用的另一重要問題是與時俱進。戰爭的形式,隨時代的發展,變化著自身的形式,需要遵守的法則也不盡相同。什麼形式的戰爭對應著什麼樣的法則。如果在新形式的戰爭中,還堅守舊的法則,那么失敗就不可避免。宋襄公在“春秋無義戰”的背景下,堅持打“堂堂之陣”,自然被評為“蠢豬式的仁義道德”。現行的武裝衝突法形成於大規模機械化戰爭的背景下,而上世紀九十年代和本世紀初的幾場局部戰爭表明,信息化戰爭已成為主導的戰爭形式,作戰手段也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傳統的武裝衝突面對新的戰爭往往難以規制,甚至出現空白。這些是我們需要高度關注的。
首先,武裝衝突法作為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即滯後性。傳統武裝衝突法對於網路世界的信息戰、太空中的軍事行動、新型武器的套用等方面缺少規定。因此,在這些方面就有很大的迴旋餘地,自己忽視法規的適用,就會使別人占據主動。在國際上缺乏共識的情況下,我們應先在國內立法,取得法理上的主動。其次,國與國之間直接發生戰爭的幾率在減小,非對稱戰爭,非傳統安全因素引起的戰爭的幾率在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戰爭力量的不平衡,使武裝衝突法對雙方公平的保護難以實施;戰鬥人員與平民難以區分,造成大量的平民傷亡。第三,高技術兵器的出現,使戰場無處不在,前方後方那么區分,軍事目標和民用目標的界限變模糊。以阿富汗反恐戰爭為例,雙方懸殊的戰爭力量,使得自殺性攻擊頻發,武裝人員亦兵亦民的身份,讓聯軍防不勝防,同時聯軍以此為藉口用精確制導武器攻擊民用目標,造成大量平民傷亡,這種情形下武裝衝突法效力微乎其微。
我國距上一場戰爭已有三十年的時間,如何在新形式的戰爭中適用武裝衝突法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我國奉行的是積極防禦的國防政策,我國不會去侵略別國,我們不必考慮非正義的侵略戰爭。環顧我國周邊形勢,對手的實力和其戰略意圖,我國發生大規模的防禦外敵入侵戰爭的幾率很小。未來我國面臨的是反分裂戰爭和保衛我國資源、利益的戰爭。面對這些戰爭,我們要做到3點:
一,先法後兵,就是先依照國際法以政治的形式的法律的方法解決問題,在這種努力被完全拒絕或徹底失敗之後,再運用軍事鬥爭的手段。戰爭正義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宣傳,實質上是一個孤立敵人,團結中間,化敵為友,壯大自己的工作,是左右戰爭走向,影響戰爭進程,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對國家間的資源、利益爭端,我國一向是在運用國際法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方法和程式解決問題失敗後,對方不斷對我使用武力,我才訴諸武力的。對反華勢力武力威脅乃至武力干涉我國反分裂軍事行動,我亦當先以國際代寫論文法為武器,積極開展政治的和法律的鬥爭,迫使干涉勢力放棄武力干涉和武力介入。在這種努力失敗後,面對武裝干涉,我即有國際法上的充分理由,斷然採取軍事行動予以制止。
二,兵以法行,是指一切作戰行動必須遵循武裝衝突法的規定,並以武裝衝突法強化己方政治和軍事優勢,陷敵方於被動和劣勢。對作戰法規,我們既要嚴格遵守,不僅自己不違規,還要有效制止敵方違規;又要靈活實施,就是要根據戰爭的實際情況,採取最有利於我的實施方法和步驟,避免因死板遵行作戰法規而帶來各種不利。同時,還要處理好與第三方的關係,這有利於我取得國際輿論的同情和支持,減少軍事上的阻力和麻煩,陷對方於孤立和困境中。
三,兵止法進,是說軍事鬥爭因達成預期的軍事目的而終止後,還應努力以法律形式實現戰爭所追求的政治目的,戰爭才能真正取得勝利。

內容與範圍

海牙體系:作戰手段與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內瓦體系:平民與受難者保護的制度。

基本原則

1. 限制原則:對作戰手段與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則:戰爭的傷害與痛苦與預期軍事利益成比例。
3. 區分原則
4. 中立原則
5.“軍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戰國義務的原則
6. 尊重習慣國際法義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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