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閒置與報廢物資處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資產的效益,倡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特頒布此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閒置與報廢物資處理暫行辦法
  • 地點:武漢理工大學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閒置與報廢物資處理
出台背景,檔案內容,

出台背景

為加強我校閒置與報廢物資的管理,充分發揮資產的效益,根據國家財政部、教育部有關檔案和《武漢理工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閒置物資的處理
第一條 閒置物資的範圍:
1.除特殊金屬材料和珍貴木材外,五年內用不上的鋼材、木材和有色金屬,兩年內用不上的燃料和其它材料。
2.兩年內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復而未修復的設備。
3.因教學、科研、生產任務變動或課程內容變化,以後不再使用的設備,或者是使用未超過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滿足教學、科研、生產要求又不屬報廢的設備。
4.新增添兩年以上未安裝使用的儀器設備。
5.庫存積壓兩年以上的各類低值易耗品。
第二條 使用保管部門應定期對所保管和占用的資產進行清查,對產生的閒置物資及時分析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填寫"閒置物資登記表"報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三條 閒置物資的校內外調劑手續,歸口到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調劑閒置物資手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簽後,國有資產管理處對其進行適當調劑和處理,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調劑處置的部門,學校可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四條 閒置物資的利用,本著先校內後校外的原則。校內必須辦完轉帳手續後方可利用。調劑到校外,原則上應有償,對調劑到校外的物資,價格在5萬元以上的,要報主管校長審批。超過一年後仍無單位需要的物資應申請報廢處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委託後勤集團物資供應中心對全校閒置物資進行保管。物資供應中心設立閒置物資周轉庫,收集並轉運部分便於搬運的物資。物資供應中心對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並按國有資產管理處開出的調劑單進行閒置物資的調劑。
第六條 閒置物資的校內外調劑、處理所收款額,全部上交校財務,屬於庫存材料處理款額沖抵學校流動資金,其他物資處理款額納入設備專項更新改造基金,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會同計畫財務處統一安排使用。
報廢物資的處理
第七條 報廢物資的確定:
l.修理費用接近同種新產品價格的設備。
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損壞嚴重,無修理價值的設備。
3.設備陳舊過時,精度和技術指標都無法恢復或無改造價值的儀器設備。
4.國家規定不準使用的儀器設備或已到報廢期的設備。
5.老化變形、鏽蝕腐爛、降低標準也不能使用的金屬材料、油料、木材、水泥等各類原材料及各類低值易耗品。
6.因改造、擴建工程及校園規劃需拆除的房屋和經鑑定的危房及其它建築物。
7.無修復價值的各類家俱。
8.無保存價值的圖書、刊物、書面技術資料等書籍。
第八條 固定資產申請報廢,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一式四份)。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和保管人詳細說明報廢原因,經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鑑定和主管院、(系)、部(處)主任(處長)審核,分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處批准。單價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設備報廢,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有副高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鑑定,經主管校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或教育部所規定要報部審批的資產,由主管校長簽署意見後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耐用低值品的報廢需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一式四份),由使用人說明報廢原因,院、(系)、部(處)主任(處長)審核,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同意下帳。
第十條 庫存材料及低值品的報廢,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鑑定,並會同計財處查明原因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一條 報廢物資手續辦理完畢後,國有資產管理處將報廢單分送各業務部門和使用單位銷帳。
第十二條 報廢物資的分類:
一類、機械、機電設備,廢有色金屬及材料。
二類、鋼鐵(包括加工的邊角余料)、廢金屬管、各種廢管子零件。
三類、電子設備、廢儀器儀表、各類廢家俱和大宗書籍及資料。
四類、可利用的廢低值易耗品、破舊工作服、運動鞋、廢玻璃、鐵屑、廢塑膠及上述非一、二、三類的廢品。
第十三條 報廢物資仍為國家財產,其回收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負責。報廢物資應保持完整,未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四條 報廢物資應貫徹先利用,後處理的原則。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價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領用物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廢舊物資領用單",說明用途,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到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五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負責辦理。收回的殘值全額上交校財務,屬於庫存材料處理上交款沖抵庫存材料損失,其他作為學校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項基金,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會同計畫財務處統一安排使用。在收回的殘值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額,用於聘請專家鑑定、搬運工力資和獎勵等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學校投入校辦企業的固定資產報廢,沒有辦理資產劃轉手續的,按本規定執行;已經辦理資產劃轉手續的,5萬元以上應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並報主管校長批准,殘值可留作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七條 為加強學校物資的處置管理,報廢物資運出校門時,應持國有資產管理處出具的報廢物資出門報告到保衛處開具出門證,門衛方可放行。其它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到保衛處辦理出門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