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黃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武漢市黃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規劃等。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市場監督管理地方性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執法體系建設,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
(二)組織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組織開展全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制定全區重大整治方案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機制並監督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三)依法組織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專項治理工作,辦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案件;查處傳銷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四)負責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及監督管理,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政務視窗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監督實施醫療單位製劑生產(配製)的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組織指導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根據授權委託監督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技術監督,制定全區食品藥品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公布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和有關重大信息;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九)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各街鄉、區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依法承擔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開展有關反壟斷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按規定查處假冒偽劣行為。
(十一)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開展指導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產(商)品質量管理範圍內的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以及上級分轉、交辦的案件線索的受理、處理、督辦、反饋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做好中國馳名商標和省、市著名商標的組織申報和保護工作,促進我區馳名商標和省、市著名商標的發展;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三)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推廣使用契約示範文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四)指導廣告業發展,依法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全區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貫徹落實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區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區級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計畫。
(十六)負責全區質量管理工作;制定質量工作的發展規劃,實施質量興區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指導企業申報中國質量獎、長江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管理質量認證工作;推進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
(十七)負責全區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含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實施轄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落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後處理工作和纖維質量的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負責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後監管;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及應急處置。
(十八)負責全區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負責工業標準化、農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及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統一管理全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九)負責全區計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證國家計量制度的統一;在市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範圍內組織和管理計量檢定;實施計量器具管理和計量監督;規範和監督市場計量行為,調解計量糾紛;監督和指導用能單位開展能源計量工作。
(二十)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及節能監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節能監管法規、規章和制度,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監督抽查及應急管理。
(二十一)負責全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有關執法打假和專項治理工作;負責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負責辦理有關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處理工作。
(二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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