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充分發揚光大職工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光榮傳統,幫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職工及家庭減輕經濟負擔,緩解家庭生活困難,特修訂《武漢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辦法》,修改後的辦法稱為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辦法
  • 簡介:促進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完善
  • 詞性:名詞
  • 分類:檔案
  • 期 限:每三年為一周期
互 助 對 象,互 助 范 圍,互 助 期 限,參 加 辦 法,互 助 繳 費 標 準,互 助 責 任,除 外 責 任,

互 助 對 象

第一條 本辦法互助對象為武漢市轄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身體健康且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在冊(在職)職工(簡稱參加人)。

互 助 范 圍

第二條 參加人在《履約確認書》確認的有效期內首次確診(指以前從未被醫療機構正式確診過)患有以下原發性疾病(必須經住院治療),可向武漢市職工醫療互助辦公室(簡稱市職工醫療互助辦)申請互助待遇:⑴惡性腫瘤;⑵依賴血透、腹透的慢性腎功能衰竭;⑶冠狀動脈搭橋及支架植入術;⑷再生障礙性貧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腦腫瘤;⑻心臟瓣膜置換術;⑼意外傷害致四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半年以上;⑽嚴重燒傷Ⅲ度面積達全身20%以上;⑾急性重症胰腺炎;⑿腎、肝、心、肺、骨髓及聯合移植術;⒀主動脈手術;⒁急性脊髓灰質炎引起的截癱;⒂阿爾茲海默氏症(具體定義見附則)。

互 助 期 限

第三條 本醫療互助期限每三年為一周期,於繳納互助費並交齊符合要求的參加資料的次日零時起到三年互助期滿日二十四時止。首次參加時執行90天觀察期(如參加人已參加第一期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並在其互助期滿日前或互助期滿之日起30天內辦理了繼續參加本期互助手續的,取消90天觀察期)。

參 加 辦 法

第四條 本辦法採取團體會員制。參加人由所在單位工會(簡稱參加單位)統一組織繳納互助費,然後由所屬區、局(總公司)、直屬大單位工會(簡稱代理單位)到市職工醫療互助辦統一辦理參加手續。職工參加人數應不少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80%,參加單位職工人數少於或等於30人的,須100%參加。
第五條 參加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確反映單位上月在冊(在職)人員基本情況的報表及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2.參加單位蓋章的《武漢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參加申請書》(簡稱《參加申請書》);
3.錄入製作的參加單位基本信息及參加人員《花名冊》電腦碟片和兩份列印的參加人員《花名冊》;
4.對已參加第一期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又繼續參加本期互助的職工,參加單位只需提供以上第二、第三項所列資料。

互 助 繳 費 標 準

第六條 參加人已參加第一期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並在其互助期滿日前或互助期滿之日起30天內申請繼續參加互助的,本期繳納的互助費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參加互助的職工,繳納的互助費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費應一次性繳納,每人參加份額最多為3份。
參加單位須根據實際情況,為參加職工選定相同份額參加。
參加人在每個互助期限內只能參加一次,不得重複參加。
重複參加的份額視作無效。

互 助 責 任

第七條 首次參加的職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內(《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90天以後至三年互助期滿日二十四時止),經市職工醫療互助辦指定的醫療機構(中心城區為三級甲等醫院、遠城區為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首次確診患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中一種重大疾病,並經住院治療,可向市職工醫療互助辦申請領取醫療互助金,每份額10000元。領取互助金後,互助責任即告終止。
第八條 首次參加的職工實行慰問金制度。在慰問有效期內(《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內),經市職工醫療互助辦指定的醫療機構首次確診患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中一種重大疾病,並經住院治療,可向市職工醫療互助辦申請領取慰問金,領取慰問金後,互助責任即告終止。
慰問金給付標準(每份額):於《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為1000元;第61天至90天為2000元。
第九條 參加人患有本辦法第二條所指一種以上重大疾病的,醫療互助金或慰問金的給付只以其中一種疾病為限。
第十條 設立身故撫恤補助金制度。參加人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經市職工醫療互助辦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可向市職工醫療互助辦申請領取身故撫恤補助金,領取身故撫恤補助金後,互助責任即告終止。
(一)首次參加互助的職工身故撫恤補助金給付標準(每份額):
1.於《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給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給付2000元;
2.於《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滿日止因病身故給付3000元。
(二)繼續參加互助的職工身故撫恤補助金給付標準(每份額):
1. 參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內因患辦法規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醫療互助金,本期內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類疾病及併發症引致身故,給付1000元;
2.參加人因患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給付3000元;
3.參加人在參加本期互助活動前已患辦法規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醫療互助金,本期內又因相同大類疾病及併發症引致身故,給付5000元。
第十一條 互助期滿時互助責任即告終止。
互助期內不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二條 參加人在上一互助期滿日之前辦理了繼續參加本期互助手續的,本期互助的起始日為上期互助期滿日的次日零時,取消90天的觀察期;在上一互助期滿之日起30天內辦理了繼續參加本期互助手續的,本期互助的起始日為繳納互助費並交齊符合要求的參加資料的次日零時,取消90天的觀察期;超過30天后繼續參加互助的視作首次參加,仍須執行90天觀察期。
第十三條 參加單位在參加互助後的一個互助期限內,不能再為未參加職工補辦參加手續(新進單位的職工除外,但應提供反映新進職工名單的“各基數和變更情況匯總表”,並須在進單位後二個月內辦理參加手續,新增人員應與本單位原參加人員交納相同份額的互助費)。

除 外 責 任

第十四條 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辦法不承擔互助責任:
1.參加人在互助期內重患參加前曾患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相同大類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參加的職工在《履約確認書》確認的參加互助之日起30天內,被確診患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其他疾病直接引致參加人身故的;
3.參加人在首次參加或繼續參加本期互助時,已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且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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