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專利技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大學專利技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是武漢大學為促進本校科技進步和創新,推動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廣大教師、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維護學校和教師、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專利技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Patent technology transfer management of Wuhan University
  • 規則:24條
  • 性質:條例
第一條為促進我校科技進步和創新,推動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廣大教師、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維護學校和教師、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加速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意見(試行)》、《武漢大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技術轉讓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技術包括:
1.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條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學校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學校為專利權人。
第五條專利技術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許可權、銷售權等由學校享有。
第六條發明人、設計人(以下統稱發明人)是指對專利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享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第七條學校承擔國家、省、市科研計畫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確認。
第八條發明人不得將學校的職務技術成果以個人或其他單位名義申請專利或私自轉讓。
第九條發明人應積極協助學校對外轉讓專利技術。
第十條在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服務、諮詢等技術契約中,不得變相涉及技術轉讓的內容。
第十一條發明人應對學校轉讓專利技術的真實、完整性負責(包括技術參數、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軟體程式、原始碼、繁殖材料等),並保證不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二條學校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契約之前,發明人應與學校簽訂風險承諾協定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第十三條學校對外轉讓專利技術取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學校10%,學院(系)、直屬法人單位20%,發明人70%。
第十四條學校對外轉讓專利技術取得的收益,計算為發明人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條學校可以與發明人、中介機構就專利技術對外轉讓簽訂有關協定,協定對專利技術轉讓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發明人依據專利技術轉讓契約代表學校全面履行義務後、方能按學校規定領取專利技術轉讓收益金,並負責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因履行專利技術轉讓契約發生糾紛,處理糾紛(包括訴訟或仲裁)所發生的費用,由學校、學院(系、直屬法人單位)和發明人按分配比例承擔。因發明人的原因引起侵權糾紛發生的費用,由發明人承擔。
第十八條因發明人故意或重大過錯(包括多家轉讓、侵犯他人權利、技術指標虛假等),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發明人除退還已領取的專利技術轉讓收益金外,還應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因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技術轉讓契約解除時,導致學校退款,發明人應退還已領取的專利技術轉讓收益金。
第二十條專利技術轉讓由學校科學技術部負責管理實施;專利技術對外投資入股或組建公司,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實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等對外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學校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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