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統十三年

正統,中國明朝第六個皇帝明英宗朱祁鎮登基後的年號。正統十三年,即公元144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統十三年
  • 時間:公元1448年
中國紀年,歷史大事,

中國紀年

正統十三年,公元1448年。

歷史大事

王驥征討思機發
正統十年(1445)十二月,雲南千戶王政奉敕幣諭緬甸宣慰使索思任發,未即遣,緬甸以天變生懼,以思任發及妻孥部屬三十二人交付王政。王政斬思任發,函獻京師。思任發之子思機發仍占據孟養,屢諭不從。正統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英宗命都督同知聚佩平蠻將軍印,充總兵官,率南京、雲南、湖廣、四川、貴州官軍士十五萬人往討思機發,復命靖遠伯王驥總督軍務,侍郎焦弘督餉。十月,師抵金沙江,渡江直抵孟養,斬殺無數,思機發死於亂兵之中。南部諸部落皆震驚說:自古漢人無渡金沙江者,今王師至此,真是天威。王驥思任發子思祿約定,許其以土目統轄各部,居孟養如故。復與立石金沙江為界,誓曰:“石爛江枯,爾乃得渡。”思祿畏懼,聽從朝命。王驥等班師回朝。
禁用銅錢
其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五文。於是正統十三年(1448)五月初六日,監察御史蔡愈濟為此奏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的擒治其罪,罰以十倍。英宗從其請,禁用銅錢交易。然而明朝廷令禁用銅錢,而鈔法仍不通行,商民益以為不便,其後此禁亦漸弛。
罷大臣保舉之法
宣宗時為搜羅賢才,命大臣旁求俊人,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京官三品以上者保舉。其初意未嘗不善,但法行既久,多有弊病:先所薦舉,後有過惡則力加掩覆,賢否混淆,保舉不公。正統十三年(1448)七月二十日,巡按河南監察御史塗謙言:薦舉賢才,就任內外官員。初任之時,莫不砥礪束修,及得授地方知府,不過一二年,遂改常態,往往累及薦舉之大臣。乞請該部暫停保舉之例,仍遵洪武、永樂舊制,凡方面知府,從吏部於內外九年考滿官內,選其才識優長、志行卓異者升授。或者由皇上親擢朝臣才德素著者任用為便。英宗允準。遂詔罷大臣舉官之例。當時,尚書王直稍收其權於吏部,加之給事中余汴、御史塗謙屢以為言,於是罷之,使選舉之權悉歸吏部。
罷各部郎中員外九載會考之制
正統十三年(1448)八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近者方面知府缺員,停罷會官保舉之例,其郎中、員外郎任滿九年,亦宜免會官考試。仍遵舊制,從本衙門堂上官並都察院考核,本部覆考,奏請升黜。英宗採納其議,遂罷各部郎中員外九載會考制度。
罷邊卒田稅
正統十三年(1448)八月二十八日,巡撫大同右副都御史羅亨信奏陳:永樂時詔邊卒盡力開墾,不征其稅。皇上即位之初,亦遵舊制。今戶部遣官於大同、宣府,經量新墾之地,每人除八十畝外,餘地每畝徵稅五升。而塞北軍士守邊效勞,歲無寧日,其餘丁無他生業,惟事田作。每年自正月伺候接送北虜使臣,至二月出境,三月始得就田,七月又得采草,八月以後修關務邊,十月又將迎接使臣。計一歲之中,不得盡力于田畝者常十之,六七。況邊境之地,沙鹼磽瘠,霜早雨遲,收穫甚微。聽其自食、方能勉強自給。若征其稅,則人人畏難,不敢耕種,衣食不足,必致逃竄。戶部官只知積粟,不知守邊得人。人心不固,雖有粟誰與共守?且今邊警頻至,正宜布恩信以結人心,豈可生事,乞罷經量徵稅。英宗允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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