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稅收政策

歐委會制定和執行稅收政策的法律基礎源於《歐洲共同體條約》第93和94條。第93條規定,“在歐委會提出建議並經歐洲議會和經濟社會委員會討論後,理事會可批准就流轉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盟稅收政策
  • 性質:政策
  • 屬性:稅收
  • 條約:《歐洲共同體條約》
法律基礎,運行概況,稅收政策,與歐盟簽署,

法律基礎

、消費稅和其他形式的間接稅進行協調的法規,只要該法規是保證內部市場建立和運行所必需的。”94條規定,“在歐委會提出建議並經歐洲議會和經濟社會委員會討論後,理事會可發布指令,協調成員國直接影響內部市場建立和運行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運行概況

《歐洲共同體條約》確立了歐委會在貿易中財稅中立的原則,各成員國仍保留除關稅以外其他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和行使權,以保證各成員國主權和經濟利益。1992年,為防止稅收差異影響歐盟內部貿易流動,避免形成成員國之間貿易投資壁壘,歐委會統一歐盟增值稅最低基本稅率標準為15%,其中社會文化性質的產品或服務的最低稅率為5%。這個稅率只是目標性的,具體執行以成員國規定為主,且各成員國規定各異。目前,各成員國中盧森堡稅率最低為15%,德國、西班牙為16%,而瑞典、丹麥的稅率則高達25%。
2001年5月,歐盟出台了有關稅收政策的基本檔案《歐盟稅收政策-未來的主要任務》(COM(2001)260)。該檔案規定了歐委會的政策目標是打擊有害稅收競爭,消除成員國之間的稅收障礙。歐委會不必對成員國的稅收體制進行根本性調整,而只是在成員國無法單獨解決問題、各國政策需要協調時才採取行動,協調領域包括公司稅、增值稅、消費稅、機動車稅以及研發投資等,主要通過非約束性的“通訊”(Communication)方式實現。同時,歐委會加強對各國稅制的研究,促進成員國信息交換和提高稅收政策透明度。總之,歐盟稅收政策是以各成員國之間的稅收協調和合作為主,同時保留一定程度的稅收競爭,各國在稅收制度上的差別仍將繼續存在。
在2001年稅收基本政策之外,歐盟陸續在不同年份以通訊形式對各成員國稅收領域的政策提供交流與指導。歐盟強調,現存的指令和條例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尊重條約的基本原則,即保證商品、人員、服務及資本的自由流動,以非歧視性原則保證企業平等的競爭條件等。

稅收政策

里斯本條約第113條規定了歐委會的作用與功能。根據該條規定,歐委會擬提交的政策建議,須在諮詢歐洲議會及經濟社會委員會,並根據特定的法律程式全體一致通過後,才能提交歐盟理事會討論批准。
里斯本條約第115條,規定了理事會發布指令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式,條約352條還允許理事會根據特定程式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實現條約設立的目標。
此外,根據113條、114條和115條的相關原則,各成員國也批准了在稅收領域成員國之間相互援助和合作的法規。

與歐盟簽署

目前,中國與歐盟大多數成員國簽署了雙邊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具體請參考2009年中國商務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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