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西藏善後章程

欽定西藏善後章程,清政府管理西藏地方政務的若干規定。乾隆十五年(1750),清朝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後,鑒於亂事起於噶倫等大員權責向無明文規定,以致各自引用私人,朋比為奸,擅權滋事,故授權七世達賴喇嘛,針對噶倫官員職權,改革行政體制,於翌年制定善後章程13條。主要內容為:添設喇嘛噶倫,賞札薩克大喇嘛名號;噶倫官員須於噶廈公所辦公;凡具摺奏事重務,須請示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辦理,鈐用達賴喇嘛印信及駐藏大臣關防始行;不得私自補放、調換喋巴和寺院堪布等官;革除治罪官員,原頒敕書一律撤回交部;不得擅出牌票私派烏拉,遇公事由達賴喇嘛發印信,噶倫出票;禁擅取達賴喇嘛倉庫存貯物件,按舊例由倉儲巴以達賴喇嘛印信辦理;達木蒙古歸駐藏大臣直接管理;淘汰冗員;禁濫行擅發免差文書,其應發給者須稟明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賞給;前藏增一代本護衛達賴喇嘛;阿里、哈拉烏蘇要隘須駐官兵戍守,賞給號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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